壳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10-11,位于
朝阳区建外街道1号院16号楼30层01-02单元。
2022年11月1日,上海车享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2022年11月4日,
壳牌中国宣布,壳牌与
中国石化、中国宝武以及
巴斯夫签署了一份非约束性谅解备忘录,探索在中国
华东地区建设开放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的可行性,以期为
长江中下游平原沿线的各类工业企业提供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的碳减排方案。
英文名称:Shell(China)Ltd.
经营范围:(一)从事和促进国家鼓励和允许的石油、燃气、
化学、煤炭、电力等基础设施工业及其它相关行业内的投资;(二)按照“
壳牌投资企业”(董事会一致批准的)书面委托,向它们提供下列各项服务∶1、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协助、代理和/或经销的方式为“壳牌投资企业”购买其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物资并销售其制造、加工、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和向客户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2、向“壳牌投资企业”提供仓储等综合服务;3、协助“壳牌投资企业”招聘雇员和向“壳牌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培训、研究和市场发展及其他咨询服务(包括
项目管理、技术规划与行政服务);4、在外汇管理局的同意和监督下,平衡各家“
壳牌投资企业”之间的外汇收支;5、协助“壳牌投资企业”筹措贷款,并且如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为“壳牌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三)向“投资者”和其他“壳牌海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及在华联络的服务;(四)在“壳牌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壳牌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从“投资者”或其它“壳牌海外企业”进口一定数量与“壳牌投资企业”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五)为“壳牌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分销商、经销商或代理商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六)为与“公司”、“投资者”或“
壳牌海外企业”签有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支持、咨询和培训;(七)在中国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八)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母公司产品(成品油除外);(九)为“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转让研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十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在国内采购、销售(不包括零售)以下产品(不包括原油、成品油,限于母公司及关联公司及第三方生产的同类产品):(1)润滑油及其原材料(包括基础油,添加剂及其它相关原料);(2)
沥青及其相关产品及其原材料(包括添加剂及其它相关原料);(3)化工和石油化工产品;(4)其他母公司产品;(5)电气机械和器材,
计算机、通信和电子设备,各类机械设备及配件;(6)以上产品的包装物,所销售产品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其他软件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咨询、其他售后服务;(7)计算机、通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二)承接境内外企业的
服务外包业务;(十三)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十四)进出口和在国内采购、销售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确认的品名为准;(十五)根据有关规定,从事
物流配送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2年6月20日,
华泰证券与壳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能源转型和低碳技术领域深入合作,助力中国加速实现“减碳”与增长双赢。
2022年11月4日,
壳牌中国宣布,壳牌与
中国石化、中国宝武以及
巴斯夫签署了一份非约束性谅解备忘录,探索在中国
华东地区建设开放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的可行性,以期为
长江中下游平原沿线的各类工业企业提供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的碳减排方案。
2021年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其受理的第(2018)京73民初1286号由原告
壳牌品牌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壳牌”或“壳牌公司”),诉被告
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北壳”)、
河北剑驰润滑油有限公司、
清河县安耐驰润滑材料有限公司、
王其凯以及宋春华,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北壳侵犯了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北壳使用与壳牌公司相似的字号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误导消费者其与壳牌公司存在特定关联,构成对壳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责令北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
壳牌”商标、“SHELL”商标,“
喜力”商标,“
Helix”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第4类润滑油及
类似商品上使用现企业名称-
北壳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壳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余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五十余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