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希宽
错换人生28年当事人姚策生父
郭希宽是“错换人生28年”事件当事人姚策的生父。
2020年5月,郭希宽、杜新枝、姚策对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7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不服,分别就两案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对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的上诉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原判。2021年3月15日,许敏委托其表弟王某涛到鼓楼分局报案称:郭希宽、杜新枝夫妇及医护人员郑某、郭某志故意换子涉嫌刑事犯罪。4月7日,经鼓楼分局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人物经历
2020年,郭希宽得知28年前自己的孩子在郭希宽被抱错,亲生儿子为姚策
同年,郭希宽与妻子杜新枝、儿子姚策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提起诉讼。认为淮河医院医护人员在对新生儿进行日常护理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姚策脱离亲生父母的监护,且长达28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淮河医院应承担其对三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
一审宣判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不服,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对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的上诉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原判。
2021年3月15日,姚策养母许敏委托其表弟王某涛到鼓楼分局报案称:郭希宽、杜新枝夫妇及医护人员郑某、郭某志故意换子涉嫌刑事犯罪。4月7日,经鼓楼分局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个人生活
相关人物
人物事件
事件经过
2020年,江西九江的许敏女士准备割肝挽救晚期肝癌的儿子姚策时发现,自己和丈夫与儿子姚策并没有血缘关系,一番查证后得知,姚策的亲生父母是来自河南省杜新枝和郭希宽。1992年,杜新枝和杜许敏均在开封市医专第二附属医院、现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进行生产,因为医院的疏忽而换错,双方孩子被抱错。而杜新枝分娩时患有乙肝,这可能与姚策日后患上肝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事件调查
2020年年5月,开封市卫健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由河南大学、开封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参与的联合调查组在推进调查工作,会督促调查组尽快公布结果。6月,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院方负责人之一、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张鹏表示,此事发生时间久远,医院已很难查清责任人。此外,当年大多数医院对新生儿的护理模式是母婴分离,给“错抱”带来一定隐患。
7月12日,“错换人生28年”事件的两家当事人联名给开封市卫健委、河南大学提交了《关于“错换人生28年”当事人要求联合调查组“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的公开信》,以及向开封市卫健委提交《关于“错换人生28年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开封市卫健委与河南大学尽快成立联合调查组,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事件结果
2020年5月9日至11日,在开封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主持下,许敏杜新枝两家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进行了为期3天的协商,因赔偿数额差别过大,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对淮河医院提起诉讼。认为淮河医院医护人员在对新生儿进行日常护理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姚策脱离亲生父母的监护,且长达28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淮河医院应承担其对三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
2020年12月7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另承担原告相关误工费和寻亲所花费的交通费用。
一审宣判后,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不服,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于事发时对产妇和新生儿实行母婴分离方式护理,且存在母婴登记混乱、相关化验单缺失等问题,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最终造成了“错抱”事件的发生。淮河医院给郭希宽、杜新枝、姚策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上,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后续事件
2021年3月15日,许敏委托其表弟王某涛到鼓楼分局报案称:郭希宽、杜新枝夫妇及医护人员郑某、郭某志故意换子涉嫌刑事犯罪。4月7日,经鼓楼分局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后来徐敏向鼓楼分局申请复议、向开封市公安局提出刑事复核,均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2022年4月28日,姚策养母许敏、养父姚师兵以及郭威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及姚策生母杜新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纠纷案一审宣判。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应赔偿许敏、姚师兵及郭威三人共计99万余元。经审理,杜新枝一方不存在“偷换”行为。随后,许敏夫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而姚策生母杜新枝一方没有上诉。
各方回应
对于河大淮河医院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因管理混乱、诊疗行为不规范,导致同在该院分娩的产妇许敏与杜新枝的新生儿“错抱”,构成重大医疗管理事故,河大淮河医院对此具有重大过错。
对于姚策生母杜新枝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杜新枝存在拒绝或不配合接受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病历中乙肝表面抗原检验报告单缺失与杜新枝有关,故许敏姚师兵主张杜新枝存在隐瞒乙肝病史的行为没有依据。此外,对于是否存在“偷换”的问题,公安机关通过多方深入调查取证已依法作出结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并决定不予立案,结合法院调查情况,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偷换”行为。
目录
概述
人物经历
个人生活
相关人物
人物事件
事件经过
事件调查
事件结果
后续事件
各方回应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