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
创于1995年的非营利性组织
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简称:中国位协或中位协、中定协,英文:GNSS and LB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GLAC”)是我国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领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的社团组织。
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原名为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成立于1995 年9月,于2012 年9 月正式更名为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
理事成员
第一届理事会(1996-1999年)
会 长 张 挺 电子工业部原部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常务副会长 冯孟华 国家测绘局副局长
副 会 长 陈川 地质矿产部总工程师
杨文鹤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
王志刚 电子工业部司长
葛治洲 国家地震局副局长
艾长春 国防科工委科技部五局局长
宋春华 原建设部总规划师
杨燕生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机载局局长
郑立中 国家遥感中心副主任
何福祺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二届理事会(2000-2003年)
名 誉 会 长胡启立 全国政协副主席
会 长 王志刚 电子工业出版社社长
副 会 长 张洪涛 中国地质调查局副局长
倪岳峰 国家海洋局司长
岳明生 中国地震局副局长
王兆耀 总装备部电子信息部航天科技装备局副局长
洪立波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总工
刘祥林 中航总公司设备系统工程局局长
陈如明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
郑立中 国家遥感中心副主任
张志凯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副董事长
第三届理事会(2004-2007年度)
名誉会长 胡启立 全国政协副主席
会 长 王志刚 电子工业出版社社长
副 会 长 王兆耀 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航天科技装备局副局长
邵建平 首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洪涛 中国地质调查局副局长
岳明生 中国地震局副局长
朱三保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
王 殿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副司长
陈品祥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郑立中 国家遥感中心副主任
(第四届)理事会(2008-2011年)
名誉会长:徐冠华 科技部原部长、中科院院士
会 长 常志海 国家测绘局原副局长
副 会 长 阴朝民 中国地震局副局长
张洪涛 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中国地质调查局副局长
杨长风 总装备部电子信息部副部长、中国卫星导航工程中心主任
邱志高 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副司长
高 卫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七○四研究所副所长
陈品祥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薛贵江 总参谋部测绘局副局长
第五届理事会(2012-2015)
名誉会长:
徐冠华 科技部原部长、中科院院士
孙家栋原航空航天部副部长、中科院院士、国家两弹一星元勋
徐德明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党组书记、局长
会 长:
张荣久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常务副会长:
苗前军 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 博士
副会长:
阴朝民 中国地震局 副局长/研究员
范艺华 总参谋部测绘学导航局 副局长
蔡兰波 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 总工程师/副主任
李金发 中国地质调查局 副局长
康 健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 副司长
景贵飞 国家遥感中心 副主任/博士
孙承志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 副主任
徐 枫 国家信息中心空间地理中心 主任
温宗勇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院长
程鹏飞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副院长/研究员
高 卫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九院七零四研究所 副所长/研究员
敖 然 电子工业出版社 社长兼党委书记
李京伟 天地图有限公司 副总裁
成从武 高德  总裁
孙玉国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
郭信平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宋关福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博士
高建波 北京天安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总裁
张全升 北京星通联华(集团)公司 总裁
谭超 吉林普华科贸有限公司
韩绍伟 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总裁/教授
周建辉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 管委办主任
尤源 嘉兴佳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高工
廖定海 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张家同 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张文星 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教授
何占国 西安煤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教高
胡 莘 西安测绘研究所 副所长兼总工
组织章程
(2011年11月8日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 (原名为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GNSS \u0026 LBS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为GLAC。其中:GNSS是“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缩写;LBS是“Location Based Service(基于位置服务)”的缩写。
第二条 本协会由我国从事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应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积极推进我国自主民用北斗导航产业发展,努力提高我国卫星导航定位领域的应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和产业化,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和争取政策支持。
(二)接受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与修订,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三)组织开展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应用和发展方面的学术交流、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宣传具有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与产品。
(四)推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的社会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开展技术服务,提供科技咨询,举办科技成果和成就展览,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的评定以及行业产品的测评、认证。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跨行业重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科学研究、生产工程的计划实施以及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六)大力开展导航定位文化建设,创新科技文化结合产品的推广应用。
(七)加强自律性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标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紧密会员交流,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促进企业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积极组织行业内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与国外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组织、企业和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合作和交流;
(九)编辑出版会刊、科普读物、论文集及有关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科技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在本行业和相关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
1. 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应用的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 个人会员:从事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及相关领域工作,热心参与和支持本协会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个人会员由协会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通过,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报理事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代表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受在本协会参加会议、获取信息、资料,承担有关项目和接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由本协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增补部分理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天津市重庆商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规章和相关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其他副会长主要从与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应用相关的管理人员、有较大影响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的现职负责人中推选。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支持和热心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研究并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承办会长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制定明确的活动计划,依照本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和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 月8 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导航定位产业的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导航定位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导航定位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我国导航定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一切不正当的手段来进行市场竞争。
第六条 遵守国家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严格产品质量控制,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
第七条 提倡同业间的团结协作,相互帮助,共同发展。反对损害行业形象,和贬损他人抬高自己的行为。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以任何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与合法权益。
第九条 要强化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反对以任何形式和方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条 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批评,对于用户举报要认真对待,提倡同行之间互相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一条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本协会各成员单位应自觉履行本公约确立的各项准则。
第十三条 协会各成员单位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有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时,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举报,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和后果极为严重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也可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举报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征求协会各会员单位的意见,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我国导航定位产业的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协会活动
2022年10月27日,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北斗与元宇宙融合应用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目录
概述
理事成员
组织章程
自律公约
协会活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