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男,
汉族,1958年7月出生,山东宁津人。大学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
山东出版党委委员、董事。
历任德州地区
新华书店总店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德州新华出版发行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德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德州新华出版发行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山东出版董事、党委委员兼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2016年6月27日,据
山东省纪委消息: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原副总经理,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经查,刘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默许配偶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长期占用下属单位住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款,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私营企业股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刘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
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刘强开除党籍处分;由
山东省监察厅报山东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11月11日综合报道(
彭博)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日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
贪污罪、受贿罪对
山东出版原党委委员、董事刘强(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强2001年5月至2016年2月,在担任
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92.61万余元;1998年至2007年,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
德州市新华书店总店总经理、德州新华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91.01万余元;2008年7月,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德州市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法人期权股和虚分存量股分红共计95.42万余元。
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刘强作了最后陈述。
济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约监督员、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