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申诉再审案件;审理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交办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依法执行生效的仲裁文书、公正债权文书、国家行政致机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案件,依法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和上级法院协调、指定本院执行的案件等。
内设机构13个,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综合审判庭、金融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民意街人民法庭、万松街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