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信达证券因存在未完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控股平台的设立、返程参股公司建信国贸(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的规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办法》给予了长达3年的整改时限,但信达证券在整改时限内工作进展缓慢,对相关监管承诺事项的作出和执行较为随意,对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明显不够到位问题。祝瑞敏作为信达证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
领导责任。按照《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祝瑞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