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护(political asylum),简称庇护,通常指领土庇护、领域庇护及域内庇护,是
主权国家允许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予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基于国家的领土优越权,是国家的行为,国家应在本国领域行使庇护权,其
庇护对象主要是
政治犯。
现代
庇护制度大概形成于18世纪末,为
资产阶级共和国反对封建专制的一种手段。1793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的
庇护,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庇护的国内立法。后来,庇护逐步为其他国家承认,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庇护的规定。1967年
联合国《领土庇护宣言》规定庇护是国家行使属地
管辖权的结果,人人有权因政治犯罪迫害在他国请求并享受庇护。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
庇护的权利”。
定义
政治庇护是指一
主权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他国处罚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允许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予以引渡的行为。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庇护国允许请求政治避难者进入该国,二是庇护国给于政治避难者特别的保护,并拒绝他国引渡该政治避难者的要求。政治庇护是基于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所以,一国不能在他国的领土上行使政治庇护权。
庇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否对申请庇护的人给予庇护是被申请国的一项权利,即国家有权决定庇护的对象在国际法上有给予个人以庇护的权利,也有拒绝予以庇护的权利。
历史沿革
现代
庇护制度大概形成于18世纪末,为
资产阶级共和国反对封建专制的一种手段。法兰西革命政府反抗封建政治,提倡资产阶级的民权
自由主义,开始保护为争取自由而逃难的人;1793年《法国宪法》第一二〇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的庇护。同时宣布对专治者不给予庇护。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庇护的国内立法。后来,庇护逐步为其他国家承认,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庇护的规定。
过去一国给什么人以庇护,完全由该国自己决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皇威廉二世逃往
荷兰,荷兰曾拒绝
协约国提出的引渡要求。
在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以来形成了外国
大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政治庇护的习惯,1928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庇护的公约》确认了域外庇护。1933年美洲国家间《政治庇护权公约》规定,对于是否是
政治犯的判断权,属于给予庇护的国家。
1948年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对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人,不得予以
庇护。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灭种罪不得视为政治性犯罪,而是属于可引渡的罪行。
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在欧洲也发生过外交庇护的事例,1956年牙利
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国驻
匈牙利使馆避难,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纳吉曾在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驻使馆避难。
1967年
联合国《领土庇护宣言》中规定,人人有权因政治犯罪迫害在他国请求并享受庇护。犯有破坏和平罪或
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得请求及享受
庇护。
1973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规定,就引渡而言,种族隔离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护。
1980年4月,数千古巴人涌入秘鲁驻古巴大使馆寻求外交庇护。为此,拉美安第斯国集团代表在
利马开会,重申他们“保卫庇护制度的不可动摇的立场”。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准予在中国境内居留。”
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如果是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
庇护权利的,应当拒绝引渡。
对象
关于庇护的对象,由各国通过
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加以确定。
联合国大会于1967年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就庇护对象的问题规定了三项原则:一是对某些人行使庇护权是各国主权的表现;二是庇护只限于
政治犯,犯有危害和平罪、
战争罪和
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在此列;三是给予庇护的理由由庇护国决定。
庇护对象:主要是政治犯,还可包括因为种族、宗教、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等。政治犯即从事政治活动或与政治有关的活动而被他国追诉或处罚的人。
不能获得
庇护的对象:某些犯有特定罪行的人是不能获得庇护的。政治犯中不得包括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此外,被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确认犯有国际罪行的其他罪犯,如
种族隔离和灭绝、劫持飞机、侵害外交代表、海盗、贩毒、贩奴等,以及一般公认的普通刑事罪犯也都不属于庇护的对象。
受到庇护人的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
侨民相同。在庇护国有合法的居留权,不被引渡,也不被驱逐,受庇护国的保护应遵守庇护国的法律。《领土庇护宣言》规定给予庇护的国家不得允许受庇护人从事违反
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
范围
庇护是指领域庇护,是国家在其领土内根据属地优越权行使的正当权利。依据
国际法,除条约或国际法有特别规定外,国家应在本国领域行使庇护权,不得在驻外的
使领馆及其他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机关庇护外国人。
外交庇护
外交庇护,又称域外庇护(exterritorial asylum),指某些国家还在自己的驻外
大使馆、领馆、军舰、军用飞机或者
军事基地内给予外国人庇护。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是,使节馆舍等不能庇护任何罪犯,即使是
政治犯。由于域外
庇护的场所位于本国领土之外,直接关系到别国即驻在国的领土主权,所以域外庇护没有被
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然而在
拉丁美洲国家间,长期以来形成了外国使馆给予驻在国国民以政治庇护的习惯。
如果外国使馆或军舰行使了庇护权,必须在进行追诉的政府提出要求时,将被庇护的人交出,否则,在情势紧急并经请求而拒绝交出的情况下,驻在国政府有权采取适当措施。
中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享有受庇护权。中国承认他国的政治庇护权,但不承认域外庇护。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已经确认
大使馆无“外交
庇护”权,遇到使馆庇护驻在国追捕的人,驻在国政府有权要求使馆将所庇护的人交出。
庇护与引渡的关系
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依据:各国引渡法和引渡的条约规定不同,但大致上形成了一些共同的规则。一国没有义务将罪犯引渡给请求国,引渡的法律依据有国际条约及
国内法,但即使国家存在引渡法,如果不存在国际义务,国家仍然可以拒绝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是在
法国大革命以后逐步发展来的一项原则。所谓政治犯通常是出于政治动机,或者为了政治目的,或者二者兼具而实施的行为。虽然该原则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哪些行为属于政犯罪没有一致的意见。因些通行的解决办法是,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政治犯罪,由被请求国予以判断。同时,某些行为(如刺杀外国
政府首脑或其家属的行为、灭种罪、
劫机等)排除出政治犯罪之列。
庇护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但庇护的对象超出通常意义的政治犯,而且庇护不仅是不引渡 ,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
相关法律
庇护的主要依据是
国内法的规定,通常国家可在自己的宪法、关于引渡的法律中予以规定。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普遍的国际公约规范庇护行为,《世界人权宣言》等一些国际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可以享受庇护的范围,另《领域庇护宣言》也有庇护的相关规定,而美洲国家之间制定了1928年及1933年的区域性庇护公约。
联合国《领域庇护宣言》(1967年)
来源参考:
鉴于联合国宪章揭示之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所有各国间之友好关系,与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性质之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四条宣告:
“二、控诉之确源于非政治之犯罪或源于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之行为者,不得享受此种权利”,
复查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二项谓:
“人人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
确认一国对有权援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四条之人给予庇护,为和平之人道行为,任何其他国家因而不得视为不友好之行为,
兹建议:以下不妨碍现行庇护以及难民及无国籍人地位之文书为限,各国应遵照以下原则办理领域庇护事宜:
第一条
一国行使主权,对有权援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四条之人,包括反抗殖民主义之人,给予
庇护时,其他各国应予尊重。
凡有重大理由可认为犯有国际文书设有专条加以规定之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之人,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之权利。
庇护之给予有无理由,应由给予庇护之国酌定之。
第二条
以不妨碍国家主权及
联合国宗旨与原则为限,第一条第一项所述之人之境遇为
国际社会共同关怀之事。
遇一国难以给予或继续给予庇护时,其他国家本国际团结之精神,应各自,或共同,或经由联合国,考虑采取适当措施,以减轻该国之负担。
第三条
凡第一条第一项所述之人,不得受诸如下列之处置:在边界予以拒斥,或于其已进入请求庇护之领土后予以驱逐或强迫遣返其可能受迫害之任何国家。
唯有因国家安全之重大理由,或为保护人民,例如遇有多人大批涌入之情形时,始得对上述原则例外办理。
倘一国于任何案件中决定有理由对本条第一项所宣告之原则例外办理,该国应考虑能否于其所认为适当之条件下,以暂行
庇护或其他方法予关系人以前往另一国之机会。
第四条
给予庇护之国家不得准许享受庇护之人从事违反
联合国宗旨原则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来源参考: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参考资料
领域庇护宣言.UnitedNations.202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