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化
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
侯化,男,汉族,安徽亳州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3年11月出生,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曾任宿州市政协党组副书记。
2022年12月29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违法所得及其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3.07-1990.08 亳县(市)张沃中学教师、团委书记、校长(副科级);
1990.08-1992.06 县级亳州市教委职业教育办公室主任;
1992.06-1993.11 县级州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副科级);
1993.11-1999.08 原亳州市安溜镇党委书记,魏岗镇党委书记、第一书记;
1999.08-2000.10 原亳州市中市区党委书记(1999.9副县级);
2000.10-2012.12 亳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室党组书记;
2012.12-2015.01 亳州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办公室党组书记,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副厅级);
2015.01-2015.11 亳州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校委委员,市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
2015.11-2016.08 亳州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
2016.08-2018.06 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8.06-2019.03 亳州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
2019.03,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任免信息
2018年6月6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因工作变动,侯化提出辞去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11月,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侯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2年5月12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侯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置党性原则、纪律规矩于不顾,亦官亦商,见利忘义,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违规接受宴请,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骗取政府奖励资金。
侯化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侯化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宿州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副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6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对侯化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2年7月消息,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侯化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侯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2年8月16日,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侯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融资贷款、业务承揽、项目验收、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35万余元。2004至2012年,侯化在担任亳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等职务期间,接受他人请托,为个人、亲属及亲属企业谋取利益,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680万元。2018年上半年,侯化伙同他人为非法获取奖励资金,明知相关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仍虚构申报材料,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项目申报并通过审核,获取奖励资金1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侯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侯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侯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侯化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侯化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宣城市直机关40余名工作人员、被告人近亲属等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2年12月29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党组原副书记侯化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任免信息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依法双开
依法逮捕
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一审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