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
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
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使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2019年11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保障了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设立帮信罪,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网络犯罪,尤其是电信
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
洗钱等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网络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帮信罪设立以来,该罪条案件数量上涨较快,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有力地打击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立法背景
该法条设置前几年,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转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中,主要犯罪人不在境内或未到案,违法所得已转移到境外或者尚未查明,能抓获的犯罪人往往只有发送诈骗信息、提供账号等“外围”犯罪人,后者与主犯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往往只有违法犯罪交易或弱关联的犯罪协作关系,以共犯认定时遇到刑法适用困难。这些“外围”犯罪人如果对其按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将处以较重的刑罚,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称,重罚大量此类犯罪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
经过较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和立法酝酿,立法机关设立了帮信罪,以独立犯罪立法来预防和惩治新型网络犯罪活动。
法条依据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该罪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
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
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也给出了
量刑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
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主体是帮助网络犯罪行为人提供载体与工具、平台与链接的人。
例如:被告单位机械牛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程刚,在明知游戏运营方利用互联网运维私服游戏的情况下,仍通过支付平台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广东龙小卫等侵犯著作权案。
主观明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既然已经知道了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各种各样的帮助,构成了直接故意犯罪;而后者行为人主观上知道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各种各样的帮助,构成
间接故意犯罪。
例如: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
网络诈骗等
犯罪行为,仍帮助开办银行卡,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的认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
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例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结伙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刘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再例如:赵瑞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
洗钱的情况下,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将账号卖给他人,并收取该账号入金金额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被告人赵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常见问题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帮信罪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帮信罪的泛化倾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因侦查和指控相对容易,出现不应该定帮信罪的被定帮信罪的情况,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还会引起消极侦查、消极指控,进而导致打击不力的情况。
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1)帮信罪的明知应当是在事前(包括事中),不包括事后;
(2)帮信行为中的提供银行卡或二维码等帮助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包括事前、事中,不包括事后);
(3)帮信罪的提供银行卡或二维码等帮助行为的因果力发生在既遂之前。
三、帮信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关系
(1)看上游客观行为的确定性程度,帮信罪一般是不确定的,而共犯是确定性程度更高的;
(2)看意识联络的确定性程度,帮信罪意思联络不确定,是概况性的;
(3)帮信罪的行为与上游
正犯行为之间联系松散,没有形成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紧密联系。
四、罪数问题
(1)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收款码等,被上游犯罪既用于实施上游犯罪,也被用来转移赃款。这种情况,对于行为人而言,实施了一个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处。
(2)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或收款码在既遂之前发生并发挥作用力,同时行为人还按照上游犯罪人的指令再次转移资金或线下取现金。这种情况,前行为的提供银行卡、收款码等属于帮信,后行为的再次转移资金、线下取款属于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两个行为之间相互独立,应当按照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数罪并罚。
(3)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意识联络明确、事先通谋,符合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五、关于黑吃黑问题
实践中,一些案件,行为人明知用于犯罪而向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赃款到账后,行为人收到短信提醒,至银行挂失补办新卡并将钱款全部取现,俗称“黑吃黑”。这种情况,前面的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属于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后面的挂失取现行为是另起犯意的
盗窃罪,数罪并罚。
与其他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有一定的相似点,从以下维度进行区分:
一是行为对象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国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行为人提供支付手段服务的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比如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是被帮助人用来收取被害人钱财。
二是行为性质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
帮助犯,没有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游犯罪将很难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使脱离该行为,也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
三是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明知程度不同。若明知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仍帮助支付、结算的,则应当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评价。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无此限制,行为人只要不存在事前通谋的情况,均不能评价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四是行为手段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是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网络支付工具等,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行为主要手段偏重于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
实践效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光权指出,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电信
网络诈骗及其他上游
犯罪过程中,发现了共同参与犯罪的帮信行为、
洗钱行为,对这些犯罪加大惩处力度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生动体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6.7万件,10.2万名被告人被判处
刑罚;2022年1到9月,起诉帮信罪9.2万余人,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有力地打击了相关
犯罪行为。
相关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周加海:设立帮信罪,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网络犯罪,尤其是电信
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
洗钱等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网络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皮勇:帮信罪是应对网络犯罪“生态化”发展的新网络犯罪立法,弥补了网络犯罪立法体系在预防与惩治“外围”、中间性网络犯罪上的“短板”,该罪不是帮助犯的特殊量刑规则或帮助犯正犯化,而是独立的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罪,该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是部分竞合关系,能解决按共同犯罪惩治遇到的司法实务困难,有效惩治积量构罪型网络犯罪。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涂龙科:刑法增设帮信罪的目的在于通过帮助行为
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将之前实践中难以处理的犯罪帮助行为直接作为正犯处罚,从而堵塞处罚漏洞。通过帮助行为正犯化,可以较好地解决在网络空间普遍存在的行为主体一对多、犯意流通单向性、主观明知不具体的情况下,提供帮助者的
刑事责任归责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明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
帮助犯的正犯化,理论界有争议,但实践中注意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人员的立场是明确的,即是帮助犯的正犯化。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林晓萌:在日趋严峻的网络犯罪情势下,立法积极地进行回应性扩张,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光明网:这部“小切口”的专门立法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全民反诈”的社会氛围将使犯罪分子无法得逞、无处藏身。
人民资讯:系统、有效、全面地打击和遏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可以阻断对网络犯罪的支持帮助,阻断网络犯罪之间某种互利共生的关联,有效地斩断利益链条,通过“打早打小”、提前防卫、强化打击,将网络犯罪遏止在萌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