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2019年3月份在机构改革中更名为长春市城市管理局(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委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政策研究,拟订本市相关政策。
(二)编制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和措施;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标准、规范;组织拟订全市环境卫生运行经费标准及市级财政环境卫生资金安排建议。
(三)部署、监督、指导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承担全市市容环卫设施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牌匾、门面装饰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等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全市固体废弃物排放场地、公共厕所建设和粪便处置等监督管理的责任。
(五)负责拟订打捆下放资金和环卫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及监管;组织制定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投资的环卫固定资产、户外广告拍卖收入。
(六)负责市局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和城区、开发区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不依法处罚的违法案件、跨区违法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
(七)负责接待处理市容环卫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综合及宣传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及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打捆下放资金和环卫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监管;负责全市市级财政投资的环卫固定资产、户外广告拍卖收入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筹集社会资金多元投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预决算及审计监督。
(三)法制处(执法监察室)
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地方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市局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部署全市统一和专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负责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纪律监察工作;负责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督办和反馈;负责对全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指挥调度,对城区、开发区不依法处罚案件行纠正或直接处罚。
(四)市容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贯彻国家、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市容管理规划、计划、标准;负责全市临时占道、户外广告、牌匾、门面装饰等市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城区、开发区市容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市容管理方面不依法处罚案件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罚。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五)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省、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标准;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置、粪便处置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环卫清扫、清运、清掏,除运积雪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环卫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更新、改造、拆除、重置计划;拟订全市环卫投资方案,并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拟订和调整全市环卫运行各项经济定额指数;负责对城区、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挥调度、对不依法处罚案件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罚。
(六)投诉受理处
负责城管“110”、市长公开电话和“12319”公开电话投诉举报受理;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办理;负责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批评建议办理;负责对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督办;负责上级和市局领导交办案件的督办;负责指导、督办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投诉受理工作。
(七)调研宣传处
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系统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和网络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系统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活动;负责宣传引导社会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及公益宣传等工作;负责联系志愿者参与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八)督察考评处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队伍的协调、督导等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存在问题集中整治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城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城市管理社会监督评价体系;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对县(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评。
(九)执法协调处
负责组织协调市直相关部门,组建临时性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对违规建筑垃圾、露天占道烧烤、占道经营、户外非法广告等专项治理工作;负责跨城区、开发区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
(十)综合管理处
负责协调多部门、跨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联系驻长中、省直单位和驻军共同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召开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联席会议;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干部协管工作;对城区、开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考评。
(十二)机关党委
下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个: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1个:长春市市容环卫信息管理心(城市管理督查大队)。
纳入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
1.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本级
2.长春市市容环卫信息管理中心(城市管理督查大队)
3.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
参考资料
机构基本情况.长春市城市管理局.2022-08-07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