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 第55号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发布。
通过日期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55号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1月4日
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物理化学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排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十四)应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达到70%以上。
(十五)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排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吨标准煤,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涂敷系数不高于2.2,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上述指标评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执行。
五、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十六)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
(十七)企业所建造的船舶产品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八)企业所建造的船舶应按照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相关建造工艺认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阶段验收,获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
(十九)应具有完整的售后管理系统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六、人员要求
(二十)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二十一)应配有适任的、能覆盖船体、船机、船电等专业的技术、检验和检测人员。
(二十二)应具有与生产规模和所建造的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全部船舶焊工均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二十三)应建立企业发展规划、经济分析、风险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队伍。
七、质量保证体系
(二十四)应按ISO 9000系列标准或GB/T 1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
(二十五)应制定企业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并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外包(外协)管理制度等。
(二十六)应建立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任职资格。归档保存船舶建造过程中全部检验资料和全套完工图样,交付时应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并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
八、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二十七)企业应按AQ/T 7008《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十八)企业应按ISO 14000系列标准或GB/T 24000系列标准、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二十九)企业应按OHSAS 18000系列标准或GB/T 28000系列标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设置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十)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规范管理
(三十一)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船舶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本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通过所在企业(集团)总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对所属船舶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三十三)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各地应综合运用经济、市场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动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三十四)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十、附则
(三十五)对本规范条件的第五至第十条、第二十至二十六条,应按照CB/T 3000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十六)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三十七)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规范解读
一、制定并颁布《规范条件》的背景是什么?
新世纪以来,我国船舶工业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已成为世界最具影响力的造船大国之一。但是在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创新能力不强、结构性矛盾突出、产业集中度较低、产能过剩矛盾加剧等方面。在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保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成为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2013年7月31日,国务院印发了《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国发[2013]29号),其中明确提出“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完善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10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了“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据此,我部根据当前船舶工业转型升级和化解造船产能过剩矛盾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听取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地方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规范条件》是对国发[2013]29号和国发[2013]41号文要求的具体落实,是进一步加强船舶工业行业管理的新举措,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条件》的作用是什么?
《规范条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重在引导船舶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过地方行业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初审,并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以及公示后,对符合技术标准、环保标准、节能标准、安全标准等规范条件的企业建立公告制度,为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支持提供依据,引导社会资源向符合条件的优势造船企业集中。对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政策,推动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条件。通过《规范条件》的实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联合重组或转产转业,打造国际一流造船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导造船业消化、转移、整合和淘汰一部分过剩产能。
三、《规范条件》实施工作具体将如何开展?
《规范条件》出台后,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许多部门和企业也希望工信部尽快公布规范企业名单。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开展实施准备工作,包括筹备建立审查专家库、编写有关宣贯培训材料、制定专家审查的有关工作细则、完善相关标准等。《规范条件》实施工作初步计划在2014年上半年全面展开,有关工作具体要求我部将另行通知。《规范条件》审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将充分发挥各级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的作用。公告制度将实施常态化管理,成熟一批公告一批。
四、《规范条件》与引用的有关标准之间是什么关系?
《规范条件》引用的CB/T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等属于船舶行业推荐性标准,是《规范条件》实施的具体技术依据。CB/T3000主要从通用、管理、人员、计量检测、生产设施和生产设备等六个方面对船舶建造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规范条件》第五至第十条、第二十至二十六条,即企业的基本要求、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人员要求、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应按CB/T3000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CB/T4335对有关船舶建造技术指标定义和评估方法进行了规定,《规范条件》第十五条中企业的有关生产技术指标的评定应按CB/T4335标准执行。
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将对CB/T3000等标准开展修订工作。近期,我们组织专家对《规范条件》中规定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普及率、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等4项指标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相关技术指标定议及评估方法,下一步将纳入到相关标准修订中。
五、为什么将《规范条件》的适用范围定为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船舶生产企业有多种类型,根据CB/T3000标准的分类,具体包括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等,其中钢质一般船舶(即除渔船以外的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在数量上占国内现有船舶生产企业总数的85%以上,在产业规模上占到总量的95%以上,是当前船舶工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也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为突出重点和解决主要矛盾,因此将《规范条件》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符合CB/T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六、为什么在《规范条件》中强调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大力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全面提升船舶制造技术水平,是促进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随着我国船舶工业的快速发展,排船技术水平、生产效率明显提高,造船周期明显缩短,与先进造船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但是大多数企业建造技术能力未能与产业规模实现同步提升。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我国船舶工业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加大建模工作力度。根据《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建模指导意见》),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造船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规范条件》对现代总装造船模式、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生产设计、信息化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七、建造技术能力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建模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条件》在建造技术能力要求方面主要选取了具有代表性、可操作性强和易于评估的企业信息化和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如企业ERP普及率、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造船综合能耗、钢材综合利用率、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涂敷系数、分段无余量制造率、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等。具体指标力求既能反映国内造船企业发展的实际水平,也能体现出对企业发展的引导。
八、为什么在《规范条件》提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要求?
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是国务院印发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提出要在“十二五”时期力争实现的主要目标之一,并明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R\u0026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重点骨干企业达到达3%以上,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健全。《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并明确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
当前形势下,世界船市持续低迷,市场竞争日益加大,产能过剩矛盾加剧,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陆续出台,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已成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抗风险能力的关键所在。因此,在《规范条件》中要求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并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九、《规范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是如何考虑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2013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正式发布了AQ/T7008-2013《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规定了造修船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中13个要素的具体要求。因此,在《规范条件》中明确要求企业应按AQ/T7008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的本质安全。
十、为什么要对已公告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是为了保证列入公告的企业能够持续保持《规范条件》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对列入公告的企业,地方各级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每年要对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组织进行抽查,同时鼓励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撤销其资格。
参考资料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do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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