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6日发生在石家庄的爆炸案
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是2001年3月16日发生在河北石家庄的一起恶性爆炸刑事案件
靳如超因家庭琐事不满邻居、继母、前妻及前妻的亲属,并一直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01年3月16日,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国棉三厂宿舍15号、16号楼,长安区石家庄和平路市建一公司宿舍1号楼,新华区电大街13号市华鑫集团公司宿舍楼,桥东区裕华路民进街35号院仓库发生爆炸,爆炸共造成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
此案于2001年4月17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靳如超犯爆炸罪,王玉顺、郝凤琴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4月29日,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被执行死刑。
此案入选2001年中国十大涉枪涉爆大案。
案件背景
靳如超
男,2001年时40岁,江苏省宿迁县人,幼年时因病患有听力障碍,1976年在石家庄市棉纺三厂五七劳动公司当工人,1984年结婚。
1989年6月9日因强奸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8月19日减刑释放。
在该案件发生前2001年3月9日,靳如超在云南省马关县将一名同居女青年杀害。
王玉顺
男,48岁,河北省鹿泉区人,2000年3月以来从事非法制造硝炸药并进行贩卖。
2001年3月,伙同郝凤琴贩卖575公斤炸药给靳如超
郝凤琴
女,46岁,河北省鹿泉市人,2000年3月以来与王玉顺共同从事非法制造硝铵炸药并贩卖。
截至被捕时,同王玉顺共贩卖24050公斤炸药。
胡晓洪
男,37岁,重庆市垫江县人。
2000年6月,贩卖给靳如超纸质火雷管50枚、纸药捻20余根获取33元人民币。
案件经过
2001年3月,靳如超因家庭琐事不满邻居及其家属,决意使用爆炸的手段以泄私愤。12日至14日,靳如超多次前往王玉顺、郝凤琴处,购买硝铵炸药,并进行了爆炸试验。15日,靳如超借运输饲料为由,租用一辆农用三轮机车和一辆客货车,将炸药藏匿于石家庄市郊区废弃房屋内。15日晚到16日凌晨,靳如超先后两次以运输饲料为由将炸药分送到电大街五金公司宿舍楼东单元门口西侧、民进街12号院胡同东南角、市建一公司宿舍楼旁、国棉三厂宿舍区19号楼下等四个地方。
2001年3月16日凌晨4时许,靳如超依次点燃存放在各个地方的炸药,共造成108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轻伤8人。
案发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极为关注该恶性爆炸刑事案件。时任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王忠禹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托,急赴案发现场进行具体指导。河北省成立了以时任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冯文海为组长的专案督导组,进行案情研究和案件侦查工作。
2001年3月23日8时20分,犯罪嫌疑人靳如超北海市警方擒获,2001年4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进行一审判决,2001年4月29日,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被执行死刑。
伤亡情况
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共造成108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轻伤8人。
救援情况
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发生后,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8个消防中队抵达案发现场进行现场救援,经过当地消防官兵及解放军、武警、当地群众20多小时的搜救,救援活动结束,共救出受害群众162人,其中死亡108人,伤38人。
审判
一审判决
2001年4月1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件,认定靳如超犯爆炸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玉顺、郝凤琴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宣布后,被告人四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1年4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了本案,驳回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上诉,维持原判。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执行
2001年4月29日,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被执行死刑。
事件影响
2001年4月,河北省公安机关开展了爆炸物品清查收缴集中统一行动。3月29日,为震慑私自制造炸药和贩卖炸药人员,鹿泉市依法刑事拘留23个违法涉爆人员。4月18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进行部署。时任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在会上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行动起来,坚决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和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的要求,全面加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管理,严厉打击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
目录
概述
案件背景
靳如超
王玉顺
郝凤琴
胡晓洪
案件经过
伤亡情况
救援情况
审判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死刑执行
事件影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