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贤聪
徐玉玉案从犯之一
郑贤聪,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达埔镇达山村837号,身份证号码:350525199001253559。徐玉玉案从犯之一。
2017年7月19日,郑贤聪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人物简介
郑贤聪,男,徐玉玉案从犯之一。
人物事件
诈骗经过
2016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陈文辉伙同陈福地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黄进春等人冒充教育局干部,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取临沂市群众徐玉玉9900元,徐玉玉在报警回家的路上猝死。
首先,由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台词剧本,租赁诈骗场所,购买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其次,被告人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冒充教育局、房产局工作人员拨打一线电话,照本宣读发放助学金、购房补贴的台词剧本,诱骗被害人拨打二线诈骗电话领取款项。
然后,陈文辉郑金锋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回拨的二线电话,以发放助学金、补贴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向特定账户汇款、存款。
最后,被告人郑金锋、熊超陈福地负责转移诈骗赃款,并汇入陈文辉、郑金锋的专门存放赃款账户,完成犯罪。
投案自首
2016年8月28日,中国中央电视台记者从福建省警方获悉,8.19临沂市徐玉玉案件中,A级通缉令最后一名嫌疑人郑贤聪投案自首,全部涉案嫌疑人悉数到案。
诈骗事实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案死亡。
其中,被告人陈文辉在九江市、新余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被告人郑金锋钦州市海口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并为陈文辉等人在九江市新余市实施诈骗时转移赃款,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诈骗金额共计54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郑金锋根据分工,帮助转移赃款,作用相对小于陈文辉;被告人黄进春参与九江市、新余市、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被告人熊超参与钦州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2万余元,并帮助陈文辉等人在九江市转移诈骗赃款。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案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宝生参与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1万余次,骗得钱款27万余元;被告人郑贤聪参与九江市的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2千余次,诈骗金额8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福地诈骗金额8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一审宣判
2017年7月19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进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宝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贤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各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文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录
概述
人物简介
人物事件
诈骗经过
投案自首
诈骗事实
一审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