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
个人或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贷款
网贷即网络贷款(Internet Lending)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主要依托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经济行为,包括个人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贷。相对于传统的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网络借贷平台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其中包括:借贷双方的广泛性、交易方式的灵活性与高效性、高风险性与高收益率、互联网技术的运用等。有P2P、P2C、B2C、P2B等模式。
2005年英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次年美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成立。此后,这一新型借贷模式在世界各国获得迅速发展。中国第一个网络借贷平台“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上海成立。2014年美国Lending Club上市,标志着全球网络借贷到达发展高峰期。网贷有着成本低、放贷速度快、效率高,能及时满足贷款需求企业及时性的贷款需求、无需担保和抵押,无需税收流水等硬指标、依托互联网活动产生的大数据,通过数理统计学模型,能够实现自动化贷前审批和贷款后风险提示、风险相对较低,能很好的分散风险、收益高的优势。
网络信贷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结合银行信贷业务的产品,突破传统银行信贷业务时空限制和服务对象的限制,实现了向中小企业乃至个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贷金融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面临诸如体制不健全、存在网络诈骗等弊端。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监管当局加大了对行为监管的重视程度。针对网贷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主要从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披露、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目的在于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安全、公平和有效;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原银监会等相关部委,设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清理整治,目的在于摸清风险底数、实现分类指导和有序处置,为网贷行业防控风险、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基本概念
定义
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主要依托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由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得到所需资金。一般主体包含:借款人、贷款人、网贷平台。其他的相关手续则由网络借贷系统来完成,网络借贷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无需见面,也无需委托代理人,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操作就可以完成整个借贷过程。
特点
1、贷款门槛低,贷款对象范围广泛。借款人在贷款前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及个人信用报告、不动产和工作收入情况,在网贷平台认证成功即可申请借款,整个过程方便快捷。同时,符合平台公布条件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以借贷,即使被银行排斥在外的公民经过平台认证也可直接借贷。
2、交易便捷,运营成本低。由于网贷具备的互联网属性使借贷过程不受时空限制,双方无需见面,任何时间都可以通过平台签订协议快速到账。同时因为网贷模式是点对点直接融资,因此无需风险准备金、运营支撑资本和流动性资产,运营成本较低。
3、理财模式灵活、信息透明度高。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具有极大的自主选择权,可选择自己信任的对象进行交易,资金利息和期限也可因人而异进行调整。同时,网贷机构将借贷双方个人相关信息发布至平台,所有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团体都可在平台上详细、清楚了解掌握对方的借贷信息。
4、放款快,利率低,急速到账。借贷人注册通过后只需绑定自己银行卡就能使用平台上各种功能,包括取现、购物、租赁等。
5、在线平台,直接借贷。通过网贷平台,为借款人与出借人(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发展历史
早期探索
网络借贷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孟加拉国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83年创建的孟加拉格莱银行(Grameen Bank)。该银行旨在向当地的贫困人口发放小额贷款,且当时只能在“线下”进行。随着20世纪70年代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并自90年代开始广泛的商业化运作后,Grameen Bank这种小额借贷的融资模式展现出了强大生命力。民间的小额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的相互融合,促使了网络借贷的兴起,从而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
世界上最早的规范化的网贷平台是英国Zopa,成立于2005年3月。平台实现用户之间资金的借入或借出,整个过程无需银行的介入。主要针对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贷款主要用于购买汽车或家居用品、偿还信用卡或用于商业活动。Zopa成立后业务量快速增长,很快实现了国际化扩张,但其主要业务仍集中在英国本土。这一借贷模式凭借高效、便捷的操作方式和个性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使借贷双方互惠共赢,一经推出便得到广泛的关注和认可,迅速在其他国家复制。
快速扩张及问题浮现
随着经济的增长、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小额借贷的服务人群范围逐步扩展,除了社会低收入人群之外,还包括一些白领阶层、个体工商户及私营小企业主等有着各种生产及生活贷款需求的人群。例如,美国于2006年上线运行了Prosper和Kiva,Kiva是一个公益性质的平台,通过与世界各地的微金融机构合作,来帮助那些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和家庭。德国先后成立了Smava(2017年2月)、Auxmoney(2017年3月)、Lendico(2013年12月)和Finmar(2013年12月)等网贷平台;中国首家网贷平台“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成立;英国Funding Circle成立于2010年8月;法国于2011年10月上线运行了Pret d'union等。
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2月,全国累计网络借贷平台累计达6054家,存量达1890家,覆盖地区大多在北上广、长三角、珠江三角洲地区。2017年全年网络借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8048.49亿元,相比2016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0638.72亿元)增长了35.9%。在2017年,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6万亿元大关,单月成交量均在2000亿元以上。其中,根据邦德梅森有限公司(Bondmason)数据统计,英国网贷市场2016年的业务总额达到32亿英镑,相对于2015年23亿英镑的业务总额而言,同比增长了39.13%;法国的Pret d'union平台贷款发放量从2012年的1100万欧元增加到2014年的将近9000万欧元,年均增长率超过200%;仅2012年1年,中国国内网上借贷平台网上交易量已达数百亿。2013年到2015年,中国网贷平台总数增加了3581家。美国的Lending Club是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借贷公司之一,在2018年撮合的借款金额达109亿美元;拍拍贷在2018年实现撮合借款金额达614.98亿元人民币。
据第三方信息平台“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9至11月,全国已有40多家网贷公司资金链断裂或倒闭,涉及资金大约10亿元。这一时期网贷平台风险的集中爆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快速扩张期间,网贷行业经历了巨大的发展,但也暴露了监管漏洞和平台风险。这引发了对于网贷行业合规性和稳定性的更深刻关切。
监管整顿
伴随网贷发展而来的便是其监管问题。不同国家网贷行业的发展状况不同,监管举措不一。
英国将网贷平台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强调行业自律。2014年3月,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制定出台了针对P2P网贷市场的监管法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监管法规明确地将P2P网贷与P2B网贷共同界定为“借贷型众筹”,和“投资型众筹”一同纳入监管范畴,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该监管法规对于网络平台共做出了七项规定,包括最低营运资本、客户资金分离、平台报告要求、消费者撤销权、信息披露、投诉管理以及破产安排。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展望P2P行业以后的生存途径,指导意见根据“依法监管,适当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督和创新监管”的纲领,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如互联网支付、网上借贷、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股权众筹、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并实施监管责任,明确业务界限。中国将网贷平台归于信息中介,业务属性为金融,这决定了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美国的监管模式是将网贷平台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网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所以其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另外,要求注册资本较高,目的是防止低资质者进入带来潜在的风险。美国对网贷活动监管非常严格,有美国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并且过高的监管成本减少了许多借贷机会。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传统金融领域信贷收缩,网络借贷行业快速发展,同时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开始重视防范金融创新领域中的金融风险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网络借贷平台提出了监管要求,将其纳入了监管轨道。监管的加强加速了美国网络借贷行业的集约化发展,促使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更加透明,运营更加规范,网络借贷行业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并顺利嵌入到美国原有的金融系统当中。2009年7月Prosper接受SEC监管后,信用评分低于640分的借款人已经无法在平台上借款了。
法国监管主要涉及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AMF)和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2014年5月,针对包括P2P网贷在内的众筹业务的《参与性融资法令》在法国国民议会上得到通过,该法令随后在2015年、2016年经历了两次修订。《参与性融资法令》界定了借贷型众筹(即P2P网络借贷)、捐赠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三大业务模式,创立了“参与性融资中介”和“参与性投资顾问”两种金融服务中介牌照。ACPR主要负责行业中的机构准入和个体行为监管,AMF主要负责整个众筹行业规范。
运营模式
P2P模式
P2P(Peer to Peer lending,P2P)是通过两个独立的互不联系的个体或企业,在网络中介平台上实现点对点的直接借贷。这是一种独立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网站平台完成的信用借贷形式,是在传统借贷形式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的一种金融服务,各国的P2P平台商业模式各不相同。1:出借人自担风险模式。借款人将个人信息和借款金额等发布在平台,出借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考察借款人综合信用状况、意向借款金额等相关数据,最终划定借款对象及贷款额度。2:平台担保模式。平台以自有资金为面临严重信用风险的出借人垫付本息,担保人(平台)则通过合法转让拥有应收账款的所有权。3:风险备用金模式。借款人在贷款实现后所支付的一定比例的费用被存入"风险准备金"账户,为贷款人提供本金或利息担保,而不是由平台补偿贷款人的损失。4:债权转让模式。以债券转让模式为主,辅以风险准备金模式,目的是减少客户损失,其运作模式是执行借贷-债券拆分-债券产品销售。5:担保机构担保模式。由中介公司进行担保,平台是信息中介,不参与任何资金活动,出现严重逾期时由担保机构代偿或向投资人收购债权。6: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模式。此模式下平台本身是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或者平台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将原本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资本市场证券。
P2C模式
P2C模式也称为个人对企业借贷模式,有以下特点:1.起投门槛较低;2.还款有很好的保障;3.交易安全有保障;4.资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高度统一。有借款需求的小微企业通过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平台的个人投资人对标的进行投资。这种P2C平台通过众筹模式将社会闲散的资金吸收起来并借出,满足小微企业日常资金周转的需求。由于P2C模式面向的对象是企业,常用的标的可以分为信用标和抵押标。信用标不需要借款企业提供抵押物,只需要根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作为还款的来源,因此信用标的额度都比较小。对于大额的借款,普遍采用的是抵押标形式。抵押物通常包括房产和车产。由于车辆具有变卖速度快,可变现金额大等诸多优势,车贷逐渐成为了平台的主流业务。
B2C模式
B2C模式,是指银行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银行内部企业征信系统,或利用京东集团阿里巴巴集团电子商务企业多年积累起来的信用数据库资源,建立起来的基于自有网络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的面向小微企业的网络融资模式。根据规则不同,有些还需要申请人去银行线下办理。但是,由于B2C模式受地域限制较大,申请较为麻烦,并且过于注重线下模式。
P2B模式
是一种个人对非金融机构(或类金融企业)企业的借款形式。企业在平台上发布借款融资的需求,有空闲资金和投资意愿的投资人向借款企业投资,到期时企业还本付息,投资人收取本息。包括担保公司、线下小贷公司纷纷参与到平台中来,网络借贷平台由服务个人和小微企业变为大型企业提供资金。首先变身成P2B模式的网贷平台就是红岭创投网站。红岭创投引入原深圳发展银行团队,自2013年以来连续多次为多家大型企业进行了单笔超过亿元的借贷服务,红岭创投实际上承担了商业银行的作用。
O2O模式
即Online To Offline模式,也被称为线上到线下模式或在线离线模式,最早来源于美国。O2O模式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O2O模式在中国最早出现在团购网站,这种模式更偏向于线下,有利于消费者,让消费者感觉消费得较踏实。针对网络借贷平台,通常开通的是O2O资产抵押通道服务业务模式,这里的资产包括房产和车产两种。这种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投资用户提供金额、期限进行线上预约;2.平台需要对线上资产抵押借款项目予以登记和信息公示;3.平台方对交易进行撮合匹配,只向投融资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4.线下落实合同,当面进行交易。O2O资产抵押通道服务平台业务针对各大城市涉及开展房产抵押业务的房产中介及投资理财公司相对较多,但大部分都存在着项目匹配难、线下信息交流不通畅,匹配率低的问题,通过O2O资产抵押通道服务平台,将第一时间获取资方和项目方信息,快速匹配,提高匹配率。
A2P模式
就是Asset To Peer,即资产对个人的意思。其具体模式是以盘活融资租赁公司存量资产为基础,把融资租赁公司优质的应收债权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合法地转让给投资者,与传统的P2P平台不同,A2P模式的核心是资产交易。平台多选择与包括担保公司、线下小贷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相对于以往P2B平台对接的小贷公司或者担保公司提供的项目,其资金主要流向融资租赁公司。A2P可以理解为融资租赁公司将已有的债权转让给普通投资者。A2P模式中融资租赁主要负责企业生产设备的租借,而不是整笔资金的贷款,资金的流向十分明确,企业只拥有设备的使用权,设备的所有权仍在租赁公司手中。A2P模式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流动性风险
P2G模式
即Private To Government,意为嫁接民间资本与具有政府信用背景项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P2G模式脱胎于P2P模式,而又明显区别于其他普通P2P模式和P2C模式,是P2P领域的重要分支和组成部分。P2G模式专注于政府项目,主要服务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政府承担回购责任的项目、国企的保理项目、国有小贷或担保公司承担回购债权责任的项目及其他有政府信用介入的项目,通过更具稳定性的政府信用来对冲风险。
优势
对借款人
网贷能减少借款人的交易成本,增加借款人的收益率,同时借款人可随意支配所借资金。网络借贷平台以互联网作为基础,从初始的信息搜集、信用评估、到后期的出借和回收资金全部在互联网上进行,从而避免了传统银行借贷的人工服务费用和设立银行网点的成本,减少了银行等中介机构的抽成。传统银行借贷对融资者的资金流向有明确要求,而且融资者几乎无法直接拿到资金,资金均由银行代为支付,比如车贷、贷均由银行直接划转,只有银行信用卡业务允许借款人随意支配少量资金。。
对出借人
平台会对出借人(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比如风险准备金,用来偿还因为借款人逾期未归还的利息或本息。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中行使的是提供担保本金的中介机构的角色。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是通过向借款人收取三项费用:对投资者承诺的利息风险,借款通道管理费以及进入平台本金保障计划的风险准备金账户。而平台也在进行消费前会对每笔借贷业务的借款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风险管控。
对整体经济
帮助了中小企业及个人解决创业、资金周转等问题,为金融市场的创新带来了强大动力,还为经济运行和人们的日常消费提供了充分的资金支持。网络借贷是网络与金融结合的一种简单的融资方式,事实上,网络借贷不仅是融资方式的前所未有的创新,同时也是计算机网络新的发展方向,推动了创新型发展趋势的出现,在两者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渠道,网络借贷凭借“短、平、快”的特点和优势。快速身于广大的信贷市场,丰富了金融服务市场。
风险与挑战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是债务人违反债务约定,到期无法偿付本息的风险,是作为信息中介平台面临的首要风险。部分网贷平台仅能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再对投资者的作出保本承诺,借贷风险由投资者全部承担,但投资者频繁损失也将制约平台的进一步发展。部分网贷平台无法借助征信系统获知借款人信息以判断其信用等级,只能根据借款人自行提交的个人信息评定其信用水平,难以避免借款人信息造假的现象。因此,借贷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
市场风险
主要是汇率、利率、税率等经济杠杆及国家产业、货币政策变动所引起的企业经营风险,最终转化贷款风险的风险。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具体说就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金融机构净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损失或资本损失的金融风险利率风险的产生取决于两个条件:(1).市场利率发生波动;(2).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网贷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网贷利率的降低,为了吸引投资者而一味地采取高利率反而增加了借款者的融资成本,微观主体和小微企业利息负担沉重,可能蕴藏信用风险
合规风险
管理体系不健全。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服务平台,还未建立全面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国家要求网络借贷平台至少每月要披露当月成交额、代收余额、逾期情况等,但是真正能做到这些要求的网贷平台少之又少。除此之外,互联网借贷对客户开立账户和账户的使用变更都没有规范统一的要求,由于这些原因加剧了投资人的风险损失。
资格审查标准低。由于银行贷款对融资人资格审查标准较高,且对出借资金的后续流向监管严格,因此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难以在银行借入到资金。而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恰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广泛吸引客户,将进入平台的资格审查标准降低,因此网贷平台促成的一些投资项目质量较低,在贷款到期时无法按时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平台风险
指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因为自身判断或决策失误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而产生的投资风险。此类风险并非出于平台经营者的主观恶意,而是由于平台管理层经营不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致使平台后期兑付压力增大,投资者提现困难,最终导致平台破产跑路。这类风险通常会表现为逾期率上涨、债权转让变慢、提现周期拉长。一方面,平台的业务水平没有跟上行业迅速扩张的步伐,业务流程和组织规范远没有实体金融机构完善;另一方面,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使得平台为了扩大自身规模,通常将主要精力放在资金筹措上而忽视了资金发放的风险管理。平台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往往借助外部第三方数据源来控制放款风险,严重依赖逾期后的催收程序以代替放款前的风险控制程序。
信息与技术风险
网贷属于互联网行业,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信息技术风险问题,一些不法分子极有可能利用平台本身的漏洞和缺陷对平台进行黑客攻击、病毒散播等。每年都会有黑客反复地入侵各种网站和平台,致使许多网站瘫痪,客户资料泄露,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网络黑客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难以被约束和绳之以法,成为了许多不法分子盗取资金的途径。但是关于如何应对黑客攻击,大部分平台还不具备牢固的防御系统和抵御措施制度。
流动性风险
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流动性偏好有明显差异,借款人希望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而出借人则要求借贷有较强的流动性。网络贷款平台上真实的借贷项目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出借人无法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在借贷存期内投资者若需要收回资金将十分困难。虽然许多借贷平台提供了贷款转让功能,但是在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方面还是存在争议,这可能降低投资者的灵活性。其次,账户提现是正常的交易手续,但有些平台总会由于系统出错、系统升级等问题来阻碍投资者收益提现,这可能降低投资者的灵活性。
法律风险
虽然多年来,各个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以对网贷行业进行监控和指引,但总体而言,现有的规章制度依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并不能很好地贴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导致运营中的许多具体问题没有可靠的条款以供参考,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非法集资风险
金融业因为准入限制获得高额经营利润,网络借贷“金融脱媒”的低成本以及政府为了鼓励互联网发展采用宽松的监管政策,越来越多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套利,非法集资。网络借贷采购中的非法集资行为仍较为普遍。一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自融标的;二是网络借贷平台不转让应收账款,成为投资人的债务人和借款人的债权人;三是平台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应收账款抵押;四是提前归集投资人资金,建立资金池;五是网络借贷平台挪用投资人资金,甚至进行非法投资;六是平台不进行单独甄别,任由投资人投资。第六,缺乏个别筛选,使得投资人从特定对象走向大众。
诈骗风险
网贷诈骗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通过网贷的形式非法骗取用户钱财,比如使用“校园贷”等手段引诱用户,网贷诈骗主要以大学生和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为目标。网贷诈骗的主要形式有租房网贷、电信网贷、整容网贷、假冒APP、修复征信、注销网贷等。
监管规范
注册和准入
主要涉及网贷平台的合法设立和注册条件,明确了运营者需要满足的资本金、组织形式、资质要求等。例如:2016年11月中国银监会联合三部门发布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中具体规定了新设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申请、存续平台备案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备案登记后管理等相关内容,1.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2.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业务经营
对网贷平台业务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如借款人和投资人资格、借款利率上限、融资用途限制等,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公平性。例如:女王陛下政府颁布了《消费者信贷法》对行业进行法律监管。《消费者信贷法》对信息披露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对于借贷过程中的利率、期限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网络借贷行业并无资金规模要求,公平交易署通过征信机构进行行业准入管理。为配合政府的监管,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网络借贷行业的基本准则对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马来西亚网贷市场要求,只有当地的个人独资、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私人有限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等才可以在网贷平台上注册为借款人和投资人。韩国的8Percent平台以平均贷款年利率7%-8%为目标,严格挑选信用度高的贷款申请者,大大降低了贷款利率。2009年7月,美国Prosper平台接受SEC监管后,信用评分低于640分的借款人已经无法在平台上借款了。
风险防范
着重规范网贷平台应建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催收措施、资金存管等,以降低潜在风险。例如英国的Zopa,主要有如下举措:1.强制投资人分散投资,Zopa的所有投资都是以10英镑为单位进行的,将风险降低,将贷款等额分割给不同的借款人并强制借款人每月还本付息,有效地分散了风险;2.借贷平台介入交易的程度比较高,当借款人发生逾期未还款的情况时,Zopa会启用“风险储备金”,偿还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马来西亚要求运营商必须确保有一个高效透明的风险评估系统,对有意使用平台的发行人进行风险评估,监督和确保其规则的遵守;开展投资者教育计划并确保投资者的资金能够得到保护。
资金存管
要求网贷平台采取资金存管机构进行监管,确保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安全。例如中国2017年2月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规定:1.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2.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信息披露
这方面的法规要求网贷平台向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平台运营情况、项目风险、费用等,以增加信息透明度。例如美国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网络借贷公司还需严格履行复杂的信息披露程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网络借贷企业对相应的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进行完整的披露和备案,信息的变更也需及时进行动态披露。
法律责任
规定了网贷平台在法律层面上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纠纷解决的机制,保障各方权益。例如:中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果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自行和解;2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3.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没有作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公布,同时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事件
e租宝事件
e租宝全称为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钰诚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平台主打A2P的模式。自2014年7月上线后,“e租宝”交易规模快速挤入行业前列。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2015年12月,“e租宝”被查封。“钰诚系”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人民币。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严重挪用投资者资金。2015年12月,“e租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2016年1月警方公布,“e租宝”非法集资500多亿。“e租宝”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众多,波及范围达31个省市地区之广。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e租宝主体案件做出判决,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e租宝事件进一步露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特别是网贷平台的诸多问题。由于监管的滞后,整个网络借贷行业处于“无机构监管、无行业标准、无准入门槛”的“三无”状态。累积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致使这个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地积累着风险,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和完善行业监管,健全系统和制度建设,有效控制行业风险和规范行业发展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平台成功案例
陆金所控股(中国):中国平安旗下成员,2011年9月在上海注册成立,提供包括P2P借贷、理财等服务,由平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2016年,陆金所发布公告拆离P2P业务,将由旗下平台陆金服负责网贷业务。资产端主要专注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借款需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慧盈—安e”系列产品(原“稳盈—安e”系列)。2017年陆金服行业贷款余额达1602.16亿元,平台成交量达1344亿元,是中国线上线下相结合运营模式、有担保运营模式网贷平台的代表。2017年,陆金所在美国上市,成为中国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在线金融平台。截至2023年6月底,陆金所控股已累计为超过1970万人提供借款服务,管理贷款余额4264亿元。
Lending club是美国最大的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的线上融资平台。截至2018年6月,其累计贷款发放总额386.87亿美元。截止2019年,Lending club已经为超过250万的用户实现了财务目标,主要的贷款项目有个人贷款(提供高达4万美元的贷款)、商业贷款(提供5000~300000美元的贷款)、汽车再融资和患者解决方案。投资者以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为主。2014年8月27曰,美国最大的P2P网贷平台Lending Club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招股文件,并于12月11目成功登陆纽约交易所,此次上市可以对平台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目录
概述
基本概念
定义
特点
发展历史
早期探索
快速扩张及问题浮现
监管整顿
运营模式
P2P模式
P2C模式
B2C模式
P2B模式
O2O模式
A2P模式
P2G模式
优势
对借款人
对出借人
对整体经济
风险与挑战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合规风险
平台风险
信息与技术风险
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非法集资风险
诈骗风险
监管规范
注册和准入
业务经营
风险防范
资金存管
信息披露
法律责任
相关事件
e租宝事件
平台成功案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