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
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5条之规定,行为人过失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决水罪立法意图主要是为了保护
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一定程度上也起着保护水资源的作用。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整体适用量非常小。
法条依据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或者以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该法条第2款之规定,行为人过失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过失决水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过失决水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
过失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主观要件
过失决水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于决水的发生,主观上具有过失,是其承担过失决水罪
刑事责任主观方面的判断依据。
客观要件
过失决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引起水灾“主要表现为使用
水资源时,操作方法不当,导致
水势泛滥成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放水灌溉农田,操纵水闸不当导致大坝决口,损毁大片农田的行为等。
疑难问题
罪与非罪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决水罪决定因素时决水行为是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导致决水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不严重,没有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者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对其因为引起水灾并未预见并且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
刑事责任。
过失决水罪与自然水灾
如水灾时因自然原因造成的,如暴雨引发山洪暴发,地震、台风、
海啸造成的水灾,个人不能预见也不能抗拒,属于自然灾害,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过失决水罪与决水罪
判断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的标准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过失决水罪必须造成了法定的严重后果,决水罪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
过失决水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过失决水罪与以决水的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罪都表现为公私财产上的损失,往往不易区分。两者的区别在于:
客体不同
过失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不同
过失决水罪危害的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使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损失。
主观方面不同
过失决水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适用与影响
法律适用
过失决水罪是刑法介入水资源保护的三大主要法律条款之一,另外两个是刑法114条规定的决水罪和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些法律条款涉及到
水资源的保护,但是保护的立足点更多地体现出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或者公共安的保护,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则力度较小,保护层面较窄。
刑法规定过失决水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凸显出如果
犯罪行为没有产生危害
公共安全的危险、公共财产的损失及人身伤亡就不会对该行为追究刑事责 任,即使该行为造成了水资源的破坏。由此可见过失决水罪对水资源的保护尚不够全面。
中国水资源总量相对比较匮乏,被列为世界上13个水资源匮乏的国家之一,因此加大水资源刑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量
通过
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等数据库进行检索,过失决水罪的适用量在10个以下,是近十年较少使用的罪名。学术界存在将第 114 条与第 115 条分别拟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遂罪、(过失)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以简化罪名。
相关案例
于某过失决水案
1998年8月正当中国南方夏季农田灌溉浇水之际,村民于某为了自己家的承包地多得些水浇地,这天夜里,他偷偷跑去把引水的支渠闸口关闭,让水位上涨。迅速上涨的水位,造成闸口上游的支渠多次决口,四处溢流的洪水冲毁数百亩良田,冲垮饮水支渠设施多处,堤坝多处塌方,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
于某了充分浇灌自己的承包地,私自关闭引水渠道闸门,其应当预见到自己家承包地需要的引水量相比闸道里的水量是微乎其微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造成闸门关闭后,渠道里的水位上涨漫溢,上游决水,庄家被毁,渠道设施受损的严重后果。他的行为符合过失决水罪的犯罪要件,被处以过失决水罪。
陈某等过失决水案
1998年5月陈某等偷偷去水库炸鱼,为了多炸些鱼出来,他们携带了大量的炸鱼用具,分别在水库南面、东北面和北面同时点火爆炸,结果把水闸闸板炸坏,水库里的水一泻而下,淹没农田300余亩,造成经济损失约17万元。
陈某等在炸鱼过程中,过失把水闸的闸板炸坏,造成大量农田被淹,经济损失约17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决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