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权
国家、组织对外发动战争对外宣战的一种权力
战争权,别名,诉诸战争权,是指国家、组织对外发动战争或决定对外宣战、参战的一种权力。战争权分为战争的决定权、宣布权、指挥权和执行权。进入20世纪后,国际社会开始以制度和法律形式对战争权予以限制。
战争决定权一般都由议会这一国家机关来行使,战争状态的宣布权应由国家元首行使。
定义
战争权又称为“诉诸战争权”,是指国家、组织对外发动战争或决定对外宣战、参战的一种权力。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国家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之一,战争权意味着行使战争的绝对权力。现代战争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战争不仅是一种武装冲突,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面对战争,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战争的法律性质,即战争决定权的归属、战争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及如何行使战争权。其中战争法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与战争期间法(jus in bello),前者关乎战争目的的合法性,后者又称为战时法,主要调整交战过程中的个体行为,对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做出必要的限制。
历史沿革
16世纪以前,人类强调战争的合法性,将其作为行动的理由和精神支柱。例如中原地区古代就把师出有名称为伐。《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了现代国家体制。托马斯·霍布斯认为每个国家在原则上都有诉诸战争的权利。欧洲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大经济实力和势力范围,在其相互之间对外殖民扩张的过程中,战争成了不择手段攫取利益的工具。面对国际社会各种力量的冲突,经过人们的反思,对战争权的规制成为战争法确立和发展的基础。1928年8月27日订立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或白里安~凯洛格非战公约),该条约禁用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它作为国际法的渊源,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否定了“战争权”的合法性,成为制止侵略战争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联合国担负着维持和平与安全的重任,《联合国宪章》明文宣告:“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1970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宜言》),第一条即郑重宜布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并明确指出:侵略战争永远不应用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从此在国际社会,一切非法使用武力威胁、武装干涉、武装进攻或占领的行为,都视为违法而被禁止,20世纪后,国际社会开始以制度和法律形式对战争权予以限制。
内涵
战争的决定权
战争决定权是国家自卫权的一种表现,是对行使还是放弃自卫权的决定。在各国宪法中,战争的决定权一般都由议会这一国家机关来行使,这是由人民主权理论决定的。
原则
合法性
国家在行使战争权时必须要有国际法国内法的宪法及法律依据,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来行使。在现实的国际政治实践中,战争权已逐步纳入到国际秩序体系之中。在反映当今国际关系的一些重要的法规性文献中,对战争权作出了普遍公认的、精确的法律上的界定。从国际法的规定来看,没有争议的、合法的武力使用有两种。第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一国在面对另一国武力侵犯时,有自卫的权力。第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9条和42条的规定,集体安全防护原则的使用是合法的。另外,其他与战争权有关的行为也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法进行战争动员;依据《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等确定作战方式和手段,确定打击目标,依法实行人道主义保护和救援;战后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如配合有关部门及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对战后进行人道主义救助,协助有关部门对战俘进行处置、交换、遣返,依法起诉惩治战犯,参与拟制维持战后社会秩序的有关法律文书,起草颁布临时法律规章等。同时,禁止国家在战争时期随意扩张权力,破坏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秩序;禁止国家机关在战争时期用紧急权力随意限制公民宪。
战时权力集中及扩张原则
民主政治的主要原则之一是权力的制衡,但在国家遇到侵略或紧急状态时,为了应付紧急事变,必须集中及扩张权力。在应对战争状态时,由于国家政权受到内外部敌对势力的严重威胁,可以由军事机关来暂行代替行政机关,由军队对社会实行全面的军事管制。一旦战事结束,就应当立即恢复原来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在战争状态下军事机关获得了平时不能运用的权力,可以采取一些特别措施,甚至是行政干预或强制措施,如戒严、军事管制、宵禁等,这就使得战时军事权力有了集中和扩张的特征。
公民权利适当克减原则
在战争时期,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国家机关行使战争权力可以限制某些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许多国家宪法都规定,在战时,保障国家主权优先于保障公民权利。在紧急时期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和克减也是必要的,因为没有这种限制和克减,不足以保障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战争宣布权
战争状态的宣布权应由国家元首行使。不论是民主共和制下的总统,还是君主立宪制下的国王,作为国家的最高代表,只有他们才能代表自已的国家对另一个国家进行或回应相应的军事行动。
战争的指挥权
战争指挥权作为一项权力主要是对军内(或至能级别相对较低(相对总统或总理),但却是实际上带兵打仗的作战指挥权,主要涉及战争中的军事行动,是具体而实际的兵权,掌握这种统帅权的是真正懂军事的高级职业军官。在现代内阁制国家,元首一般享有国家的军队统率权,首相享有国家的军队统帅权,高级将领享有不同层次的军队统帅权(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缅甸战役中担任英国和英联邦军队司令的第一代斯利姆子爵威廉·斯利姆);在总统制下,国家的军队统率权和统帅权都属于总统,但军事将领也可以有一定的军事统帅权(如二战期间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曾任盟军最高统帅)。宪法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军事统率权和最高军事统帅权,其权力主体是相对固定的(如属于总统或首相),而军事将领拥有的较低位阶的统帅权一般由国防、军事等方面的部门法规定,甚至有可能根据战争的需要临时授予。
战争的执行权
战争执行权一方面是相对于战争的决定权而言的,战争决定权一般属于议会,战争执行权一般属于政府,这是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议事与行政),如在美国,“当国会行使其‘宣战’权力时,总统可以向陆军、海军和空军下达战斗命令,指示向敌国进攻”。另一方面,战争执行权也可以是相对于战争指挥权而言的,彼此之间是同一权力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如相对于总统的战争指挥权,国防部和军队系统拥有的是战争执行权。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定义
历史沿革
内涵
战争的决定权
原则
合法性
战时权力集中及扩张原则
公民权利适当克减原则
战争宣布权
战争的指挥权
战争的执行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