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别称意外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由于非本意的、突发的、意外的、非疾病的事故造成
被保险人身体的伤害,残疾或者是被保险人死亡的,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性质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死亡为承保责任范围。意外伤害保险原则上为
定额保险。保险费率的确定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而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且保险期限较短。。
就目前来说,意外伤害保险是作为
商业保险的其中一种类型,在现阶段是属于一种商业行为,它与属于政府行为的
工伤保险在实施的目的、实施的形式、保险资金来源以及保险金额的给付等方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应对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险处理方式,并且作为一种制度,对于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来说不是一种财产性投资,而是对于未来生产、生活中可能发生风险的保障。另一方面意外伤害保险是提前预防和降低人民群众意外伤害风险的一个有效的社会管理工具、一项基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发展历史
其他国家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
意外伤害保险起源于航海大发现时期
奴隶贸易,经过一百年的发展逐渐的成为了各国最主要的险种之一。但意外伤害保险真正形成并获得发展是在19世纪40年代发明了火车之后。在铁路使用的最初阶段、人们乘坐火车旅行具有一定的危险,1848年
英国开始办理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旅程。此后,这种保险逐步从铁路客运扩展到其他易受危险伤害的部门。截至1900年,英国共有50多家保险公司开办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障范围也随业务一扩大而扩大。到了1915年,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困已包括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死亡、住院治疗及看护等作用。在西方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均可以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中国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
1958 年我国在错误的理论指导下停办了保险业,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也随之停了下来。伴随着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意外伤害保险业蓬勃发展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1)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范围上不断扩展,主体数量不断增加。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意外险发展平稳,产品日渐丰富,
承保范围不断扩展,现已逐步形成了航意险、
学平险、建意险、旅意险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险种。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4家,同比增加4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2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91家,保险经纪机构416 家,保险公估机构315家。
外资保险公司58 家。(2)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资金来源不断变化。随着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资金来源更加广泛,并且经营主体开始利用外国资本发展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这些外资保险公司给中国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国内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因为引进外资而变得不堪一击,相反,对外开放带来的竞争压力和示范效应加速了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市场对内改革的进程。(3)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经营方式开始转变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加剧了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作为保险产品中重要的一部分其经营方式也随之发生着改变。即由粗放式经营朝着集约式经营方向的转变。经营管理逐步走向成熟,业务增长方式逐步从单纯注重规模向重视质量和效益转变,发展模式从粗放经营向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转变,企业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基本信息
含义
首先立法层面来讲对于当前中国《保险法》的立法而言,并未明确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尤其是并未就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界定原则、方法给出明确、具体的、 有可操作性的实务规范。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1.必须有客观的
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
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者残废的结果。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构成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仅有主观上的意外而无伤害的客观事实,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反之,仅有伤害的客观事实而无主观上的意外,也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只有在意外的条件下发生伤害,才构成意外伤害。因此,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定义可以表述为:在
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剧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特征
短期性
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保险期限较短,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
范围性
职业是计算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不负责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事故伤害保险定义的核心术语是“
意外事故”。首先,本事故是指意外事故,疾病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其次,事故伤害必须客观发生,不能推测。“伤害”,指
被保险人的残废或者死亡。残废分两种情况,第一是身体的某一部分永久的缺失了,如手、腿等;第二是身体某一器官的正常生理机能的永久性丧失。死亡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医院按照正常程序宣告病人死亡;另一种是已经被各方证明的生理死亡。
灵活性
由于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损失率来计算,一般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
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检。
保费计算基础由职业而定
意外伤害保险原则上为
定额保险。保险费率的确定不取决于
被保险人的年龄而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保险费率就越高,
投保人应交纳的保费就越多。
保障项目
意外险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意外: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残疾程度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3.医疗:保险公司会报销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
分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实施方式的不同 ,可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2.按承保危险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3.按是否具有储蓄特征,可以分为非储蓄型意外伤害保险和储蓄型意外伤害保险。4.按保险期限划分,可分为一年期、极短期、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方式
保险合同构成
意外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保险公司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附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投保范围
保险公司规定投保年龄范围,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
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的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在合同书与投保人共同商议确定)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万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
人身意外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保监会规定。有些财产险公司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增加了
被保险人可中途更换的条款。
保险责任
在意外伤害合同保险期间内,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对不足一年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算,一般是按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分类,分别确定保险费率。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收原则为:保险期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收,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收,以此类推。因为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
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 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各保险公司所需材料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功能
( 1)
工伤保险制度的缺陷需要由意外伤害保险来作为补充。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
意外事故发生, 则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进行事故工伤的认定,而工伤 的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可是这却只受用于那些合法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对于一部分维权意识并不强的人民来说,当事故发生的时候,他们就无法得到本应有的赔偿,这将直接损害到他们自身利益保障,意外伤害保险至少可以在此种特殊情况下解燃眉之急,增加员工的信心。
( 2) 从参保人员的角度来看,签订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应对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险处理方式。 在一定的程度上化解或者减轻了意外事故对于参保人员无论是心理还是身体上,精神还是物质上的伤害。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对于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来说不是一种财产性投资,而是对于未来生产、生活中可能发生风险的保障。
( 3) 从政府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意外伤害保险,是提前预防和降低人民群众意外伤害风险的一个有效的社会管理工具。从作用上看,意外伤害保险是对
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 4) 从
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基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他们从中能够获取的收益相对较大,而由于群体的广泛性,他们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并且可以借此机会极大的扩展保险市场的份额,提升保险公司在业界的知名度和影响。
运行机制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当前我国保险实务当中 ,保险公司在界定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范畴时则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 旅客航空意外险 》中对意外伤害范围的界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颁布的《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这一文件在第12条明确将意外伤害定义为 “ 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外来性其直接含义是指致损原因力来源于
被保险人身体之外而非源自于被保险人的身体疾病因素 。突发性要素寓指意外伤害发生的突然性与不可预测性 。对于非自愿性的适用来讲,即伤害事件的发生并非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认定意外应坚持以突发性 、偶然性 、外来行为要件来进行认定 ,在具体认定时应以近因为标准。 一般情况下,由疾病造成的死亡或残疾,是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条件的。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人死亡、致残,不承担疾病致死的责任。只要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件,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意外险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残疾程度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公司会报销被保险人因
意外事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判定
1.
被保险人遭受了
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
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
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
推定的死亡。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方式
1、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准备好报销理赔所需要的资料,比如意外医疗费用报销一般需要准备好门诊病历本、门诊发票、住院诊断书、住院费用总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医保结算单等;意外身故理赔需要准备好死亡三证;意外残疾需要准备好残疾鉴定表格。
3、另外,因为是
意外事故,所以通常还需要准备意外事故说明书;
5、如果是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理赔,那么一般准备好了理赔资料之后就可以交给
保险公司了;
6、初审:保险公司会对提交的理赔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意外事故的真实性予以核实,确定理赔金额;
7、协商理赔方案,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理赔方案有异议的话,还需要及时提出,进行协商;
8、再次调查:若保险公司对于案件有所疑虑,或者理赔金额较为巨大的话,那么保险公司有可能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9、若案件无异常,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予以理赔了,理赔金一般会打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
一、因意外伤害治疗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
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1、治疗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治疗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
2、检查费:指治疗期阿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检查、检验、化验(包括试剂费)和摄片费用。
3、手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
4、药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5、护理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等级护理费。
6、床位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床住院床位置。
7、
输血材料费:指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血液制品费用。包括全
血浆、红细胞悬液、单采
血小板、浓缩
白细胞、
浓缩血小板、
洗涤红细胞。
8、院外专家会诊费:指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由
医疗机构同意并邀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的费用。
9、其他合且必要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
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如下项目:
1、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2、误工费:指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在的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的十级住院天数给付误工费。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
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随行未成年的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远距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被保险人重伤或身故,2明旅行社人员(境内)或1名旅行社人员(境外)和1名医护人员(境外、视被保险人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具体标准同本条第三项。
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框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为例。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 版)(互联网专属) 条款》中明确了二十九条合同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简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在此 ,需要明确。 (1)所谓意外伤害是指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导致人身伤害 ,因此如果
被保险人因为故意或
犯罪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 ,则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
承保范围 ,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 2)所谓人身 ,是指人体的天然部分 ,现代医学上为残疾人配置的各种装置 ,如
义齿、假眼、假手、假腿等 ,如果受到损害 ,都不是人身的伤害。由此可知意外伤害保险中对
意外事故有三个限定: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
意外伤害保险当前发展趋势
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它分别从民生保障和规范市场方面作出了更好的保证。如其中第五条要求: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满期净保费方法确定;第二十二条要求:自2023年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对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聚焦赔付率低、佣金畸高等突出问题,设定最低赔付率要求,要求险企对连续3年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但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整改赔付率过低、定价不合理的产品,提高意外险杠杆,保障消费者利益,督促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中银保险持续加大对乡村医疗等
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险支持力度,加强为新市民提供的
金融服务。如“中银全民保医疗险”上线以来,针对高空作业人员提供的专属意外险,截至2023年,为超2.4万名高空作业人员提供保险保障462亿元。
公开数据显示,2022年意外险业务保费收入1073亿元。意外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保障范围灵活等特点,是个人及团体应对意外风险的基础选择。保险公司不断丰富意外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基本满足不同职业、场景人群意外保障需求。
监管机制
2021年10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高质量发展。新规聚焦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从制度上进行针对性的治理,涵盖产品精算、条款费率、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旨在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促进意外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新规明确意外险经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强化监管问责力度。综合意外险市场销售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列明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强制搭售、
捆绑销售等。针对以往部分意外险佣金畸高等乱象,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对实际支付佣金费用率超出报备佣金费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降低产品价格,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
在统筹推进以上各项改革工作的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坚持制度治本,聚焦意外险清理整顿发现的突出问题,出台适用产寿险公司、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的监管办法,从根源上整治意外险市场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