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的伤害来自外部,并且较为剧烈,并且以其保险期相对较短、保费低廉为主要特征。人身意外保险可以按照承保危险的不同、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期限的不同以及投保方式的不同来进行不同的划分。
早在奴隶制社会,就有了人身意外保险思想的雏形,人身意外保险受到19世纪中期
英国铁路旅游业发展的刺激是很大的,随着火车的出现,人身伤亡事件增多,所以1848 年英国铁路旅客保险公司开始办旅客意外害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就此诞生。在中国古代,其实也有保险思想的萌芽,但和现代人身意外保险还有着一定的差距。近代以来,随着西方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以后,中国的保险业得以发展,人身意外保险也就此得到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1950年由
中国人保正式面向全国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1995年,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正式出台,随后中国保险法又经历了多次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在2020年,中国颁布了《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中国人身意外保险朝着专业化、个性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人身意外保险发展至今天已经较为成熟,数据显示中国
意外伤害保险市场规模已达到2410亿元人民币,中国的
保险深度和
保险密度分别达到4.3%和430美元,但仍和
发达国家有所差距。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人身意外保险产品种类繁多,涵盖了从基本的意外伤害保障到综合性个人伤害计划等各种需求。2019年美国意外险保费收入约为643亿美元。人身意外保险不仅可以在意外发生后,提供及时的医疗资金,同时也可以给予
投保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时也能够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历史沿革
国际
埃及、罗马
早在奴隶制社会,
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和
古罗马等地,就有互相共济的团体,团体成员生前缴纳一定的金钱,死后便由团体对其遗属酌情救济,这是历史上
人身保险的前身。
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 4500 年的古埃及,在大规模修建金字塔的过程中石匠们曾经自发地组织互助团体,该团体成员对该团体成员中的死者、伤者及其家属进行适当补偿。
公元133年,古罗马出现的共济组织“基亚”是古代人身保险组织的雏型。
15世纪末,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奴隶贩子将其所贩运的奴隶当作货物投保,以后发展到旅客被海盗绑架所需赎金的保险。这样,人身保险就逐渐产生。
英国
英国作为现代人身保险的发源地, 1762年公平保险公司成立后,在1774 年通过了《英国人寿保险法》,为人身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18世纪末,随着各种机器的广泛使用,特别是火车的发明,使人身伤亡事故增多,于是产生了人身意外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受到19世纪中期英国铁路旅游业发展的刺激是很大的,1848 年英国铁路旅客保险公司开始办旅客意外害保险。事实上,全部人身意外保险的现代体制是在1850年形成的。当时的英国人身意外保险公司已经注册开业,它承保的风险是“由于任何意外事故或剧烈的原因对任何人造成的身体伤害而不是死亡。
1866年,伦敦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兼并了多家小型保险组织,实力大增,开始对因工伤造成的特定部位的人身伤害进行承保。
1870 年英国通过了人寿保险公司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账务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将寿险公司的经营引入正轨,并标志英国人身保险制度走向成熟。
美国
1850年美国组建了第一家人身意外保险公司,即麻省的富兰克林健康保险公司。
1893年,法律意外伤害保险推出了“意外伤害事故和特殊疾病保险”,除了提供通常的意外伤害给付意外,还加上疾病给付,对象是因患特殊疾病招致伤残的被保险人,因患慢性疾病致残者则不在被保险人范围内;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利用欧洲保险公司应对战事收缩业务的机会迅速扩张,业务在短时间内出现了跨越式发展,迅速形成了全球化的保险经营网络,业务涵盖财产、人身意外保险等多种业务。
中国
人身意外保险的起步
在中国古代就有人身意外保险思想的萌芽,但是存在诸多局限。进入现代,随着新中国的成立,1949年10月20日,
中国人保正式挂牌开业,这标志着中国现代人身保险事业的创立。1950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面向全国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从1959 起,全国
上海市、
哈尔滨市根据当地府要求并经中央同意维持原状外,其余各地都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直到1979年才恢复,人身意外保险的发展被迫中断。
人身意外保险的发展和完善
改革开放后,国内人身意外保险业务得到恢复和发展。1988年以来,随着
中国平安、
中国太保的相继成立,保险市场的独家垄断格局被打破。
1992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关于征求保险立法的意见的通知》,拉开了人身意外保险
法律制度改革发展的序幕。经过近三年的起草、修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保险基础法律正式颁布。伴随着《保险法》的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制定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保险规章,丰富了当时人身意外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保险法》于2002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使人身意外保险法律制度能够适应入世后的相关要求。《保险法》的制定与相关保险法规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保险业的市场化发展;中国保险市场的变革与创新,又成为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动力。
人身意外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200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总结保险业市场化发展前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加快人身意外保险改革发展的方向。
2009年、2014年和2015年对保险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和完善,在2020年,中国颁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推动了人身意外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基本信息
定义
人身意外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主要特点
外来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遭雷击、煤气中毒等,由自身疾病引起的不属意外事故。
剧烈
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是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则不是意外事故。
保险期相对较短
人寿保险的期限一般超过1年,可能是10年、20年、30年甚至
被保险人的终身;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短的甚至只有几天或几个小时。如公路旅客
意外伤害保险只
承保旅客从上车到下车这一段时间。
保费低廉
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灵活性
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选择,有一年、半年、季度、月份、日等不同的期限。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也可以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经济状况选择,有高额、中额、低额等不同的档次。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根据个人的职业、爱好、出行等特点选择,有基本责任、扩展责任、特殊责任等不同的类型。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方式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和便利选择,有线上投保、线下投保、电话投保等不同的方式。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类
按承保危险不同分类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指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它通常是一种独立的险种,多采用短期保险的形式。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不具体规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地点。
在实际业务中,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均属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例如,中国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以在校学生为保险对象,在保险期内,不论被保险人在校内或校外,凡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死或致残,均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由于特定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短,有的极短。
这类保险通常需要
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保险人还要求加收保险费。此类保险承保的意外伤害包括:战争所致的意外伤害:从事剧烈体育运动、危险娱乐运动所致的意外伤害;
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医疗事故所致的意外伤害等。
按保险责任分类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是以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险的最基本的险种,它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者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该保险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因受外伤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包括门诊、住院)补偿金额从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投保金额。
意外伤害收入损失保险
意外伤害收入损失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期间的收人损失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收入损失保险通常也是作为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投保,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暂时不能工作使劳动收入减少对
被保险人本人及其家庭生活造成的困难。
按保险期限分类
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为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国目前开办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于1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等。
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保险期限不足一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的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如中国目前开办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航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都属于极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长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长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部分保险公司开办的人身意外伤害期满还本保险,保险期限可以是三年、五年。
按投保方式分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只为一个
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业务。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一张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可以为团体的所有成员提供死亡或残疾保障的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包含“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目前,
中国人寿通常对“意外伤害”的界定是:“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
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
“意外”是针对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它是指伤害事件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伤害事件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突然”“非本意”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外来性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
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发生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遭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己身体的疾病而引起,则不属于意外事故。
突发性
所谓“突发”,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形成的伤害。如果伤害系由被保险人长期劳作损伤所致,如地质勘探工作者、运动员长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若伤害系由某些事件的原因在较长时间里缓慢发生,如长期接触某类
物质引起慢性中毒,这些由于是可以预见的,一般也不属于意外伤害。
非本意
所谓“非本意”,是指意外事故的发生非
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得到的,或者意外事故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即伤害事件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虽然被保险人能够事先预见到,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如飞机失控、海轮遇难等,或者伤害事件的发生即使被保险人能够预见到,但在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或者虽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因而不能躲避,如公安干警执行公务。
伤害
“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外来致害物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致害物
是指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或物质。没有致害物,就不可能构成伤害。按照致害物进行分类,“伤害”一般分为器械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和生物伤害等。与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身体内部形成的疾病不同,在
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是外来的,才被认为是伤害,凡是在体内形成的疾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侵害不能构成意外伤害。
侵害对象
是指致害物侵害的客体。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时,才能构成伤害,即这里伤害必须是身体或生理上的伤害。这里的“身体”,是指一个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有时专指躯干和四肢。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义眼、假牙等,不是人身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侵害事实
是指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
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如果致害物没有接触或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就不能构成伤害。侵害的方式有碰撞、撞击、坠落、跌倒、塌、淹溺、灼烫、火灾、辐射、爆炸、中毒、触电、掩埋、倾覆等多种。 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伤害须存在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运作机制
保险人
保险人指与
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保险人必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
国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并接受监管。
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保险责任与保险给付
①意外伤害致死,即死亡与意外伤害有必然的果关系,且死发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②意外伤害致残,保险责任只承担永久性的全残半残和部分残疾,并按有关规定计算给付残疾保险;
③在保人与保险人特别定的情况下,保险人负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因意外伤害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保险责任期限
意外害险保险责任期限的规定有特殊性,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伤害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的后果承担保险责任,而对超过期限后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例如,规定责任期限为 180天被保险人遭受伤害后180天内死亡,保险人承担责任,超过18 天后死亡,则不承担责任;伤害致残,如果责任期限结束时,
被保险人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则
推定为永久性残疾,并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理赔流程
报案受理
报案受理流程包括三步骤:(1) 出险登记,接线人员详细询问报案人信息,登记并生成报案编号;(2) 查抄单底,核实出险人身份和保险信息,注明抄单日期并复核签章;(3) 查勘调度,通知查勘定损人员,提供基本信息以决定是否进行查勘工作。这些步骤确保有效处理报案信息,维护保险事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案件调查
(1) 出险时间确认:查勘人员首要任务是核实出险时间,确保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是,进一步核查事故是否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2) 出险原因调查:查勘人员综合资料和现场情况,详细探讨事故原因,确认是否符合保险合同可保范围。
(3) 证明文件审核:基于调查情况,要求
被保险人提供事故证明、伤残证明、医疗记录、药费收据等文件,核实其完备性和真实性,以决定是否需要医疗追踪。
(4) 医疗追踪:根据损失情况,判定是否需进行现场查勘、事故调查和医疗追踪。对需要医疗追踪的案件,协调医院治疗,跟踪进展,监督治疗方案、时间、诊疗手段和药物的合理性,排除不合理费用。
立案
对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理赔人员应及时完成立案登记。一次事故涉及不同被保险人,不同保险种类时,应按不同被保险人,不同险种分别立案,并相互注明。对于需要医疗跟踪的案件,应将与赔案有关的文件资料备存以便及时调取。
定损
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索赔单证齐全的案件,定损人员应依据相关资料确定保险公司的给付金额。
核算理赔款
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的各种给付金额累计应以保险金额为限。
审批
在核赔过程中,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委派调查人员进行再次调查。若无发现疑点,则进行赔案审批。
赔款支付
赔案经审批后,理赔人员会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人身意外保险的承保风险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但是并非保障一切意外伤害。按照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以分为不可保的意外伤害、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和可保的意外伤害三种。
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不可保的意外伤害是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如果承保的话,将违反法律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不可保的意外伤害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2)被保险人在犯罪过程中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过程中遭受的伤害;
(4)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
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指一般在保险条款中列为除外责任的,但是经过
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加收保险费之后才予以承保的意外伤害。
战争造成的意外伤害
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过于集中,保险公司一般没有能力承保。此外,战争是否爆发、何时爆发以及造成多大范围的人身伤害都是不确定的,保险公司难以准确地厘定保险费率,因此对战争风险一般不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费后才能承保。
极限运动造成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从事这些运动和比赛时,其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的概率大大增加了,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不予
承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费后才能承保。
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由于意外伤害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平均损失概率确定的,而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风险仅是少数患疾病的被保险人才会面临,为了保险费负担的公平合理,对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列为除外责任。如果经过双方特别约定,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签注特别约定或出具批单,将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从除外责任中剔除。
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核辐射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后果,在短期内不能确定,如果发生大的
核爆炸,往往会造成大范围的人身伤亡,因此从
承保技术和承保能力考虑,保险公司对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不予承保。除非经过双方特别约定加收保费后,保险人才会承保。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均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前述不可保意外伤害和特约可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殊条款
保障项目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包括基本保障项目和附加保障项目。
基本保障项目是任何意外伤害保险中都主要承保的内容,包括死亡给付和残疾给付。即当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
附加保障项目是需要
投保人选择并额外支付保费才予以承保的保险责任,亦即派生责任,包括医疗费用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死亡与残疾的定义
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言,需要对死亡和残疾进行严格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中,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
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
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定的死亡。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缺损,如股体断离等;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性丧失,如丧失视觉、
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
观察期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于观察期的规定。观察期也被叫做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特有的概念。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倘若被保险人立即死亡,则保险公司会立刻赔付;但倘若被保险人没有立即死亡,而是受伤了,此时保险公司通常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比如90天或180天,并于最后一天对
被保险人的状态进行残疾鉴定后,据此确定赔付金额。这个期限就称为观察期。
其他国家的人身意外保险
美国
在美国,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补充性的保险,主要用于保障因
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或残疾的风险。人身意外保险通常可以作为
人寿保险或健康险的附加条款,也可以单独购买。一般来说,人身意外保险的保费较低,但赔付金额较高。
在美国人身意外保险的赔付金额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而定。如果
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死亡,那么受益人可以获得全额赔付(称为本金)。如果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失去某些身体部位或功能,那么可以获得部分赔付(称为比例本金)。比例本金的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条款而有所差异。
美国人身意外保险的赔付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交通事故、暴力犯罪、火灾、爆炸、坠落、中毒、溺水、雷击等。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是不在赔付范围内的,例如:自杀、战争、恐怖主义、疾病、药物滥用、酒精中毒等。
英国
英国的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保障
被保险人在英国境内或境外发生
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的保险。英国的人身意外保险有多种类型,包括生命保险、旅游保险、留学保险、商务保险等,不同类型的保险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和责任限额。英国的人身意外保险市场主要由经纪人渠道占据,银行保险影响并不大。这笔款项可以用于基本开支、收入损失、医疗账单或任何其他用途。
英国的人身意外保险人身意外险是一种私人保险,个人可以购买。而且对于英国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针对具体的受伤程度给予不同的理赔。
法国
法国的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私人保险,可以保护个人在
意外事故导致的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国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提供一次性的赔偿金或固定的日常支付,取决于伤害的类型和程度,以及客户选择的保险水平。赔偿金可以用于必要的开支、收入损失、医疗费用或其他任何目的。
法国的人身意外保险有不同的类型,主要有:
作用
提供经济补偿
人身意外保险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或死亡情况,向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以减轻其因
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支付其100%的保额;如果因意外事故导致部分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伤残等级表支付相应比例的保额。
提供医疗救助
人身意外保险可以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检查费等。这样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恢复健康,减少后遗症。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按照一定比例或限额支付医疗费用。
促进社会稳定
人身意外保险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转移个人面临的意外风险,减少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社会负担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例如,如果一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其家庭成员可能会陷入贫困和困境,甚至引发社会问题。但如果该家庭有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就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缓解其生活压力,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和尊严。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8年3月22日,殷铭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承建的工程项目投保了团体
意外伤害保险。其后,殷铭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熊某某,受熊某某雇请,龚某某在该工地从事劳务。2018年8月24日,龚某某在工地做工时,不慎从斜坡滚落受伤,经司法鉴定机构按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龚某某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龚某某合计花费医疗费用25万余元。出院后,龚某某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
诉讼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殷铭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熊某某,而龚某某系熊某某聘请的工人,与殷铭公司之间没有劳动或
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案涉保险合同的
被保险人,龚某某要求其给付保险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殷铭公司取得案涉工程项目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明显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熊某某,违反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龚某某在案涉工程施工现场施工作业,符合殷铭公司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条件,故应当属于该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遂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龚某某赔付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60万元及意外伤害医疗赔偿金3万元。
案例二
王某某、聂某某系王某父母。2017年3月10日,王某向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人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019年10月20日,王某被发现在其住所死亡,法医现场勘验后确定死因为
二氧化碳中毒。案发现场,有王某在住所燃烧的两盆炭火及写给父母的遗书。经勘察发现,现场门窗封死,王某生前曾在手机上搜索有关“烧炭死亡案例、烧炭多久会中毒身亡、烧炭自了的步骤”等内容。
2019年11月5日,王某父母依据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王某系自杀身亡为由,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双方遂发生纠纷,王某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王某意外身故保险金14万元及逾期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赔付责任,而这种意外事件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从王某生前浏览的信息,结合案发现场发现的火炭盆、书信来看,王某系自杀身亡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即案涉保险事故不能认定系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发生,故对王某某、聂某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王某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某、聂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