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沙治沙
预防和治理沙化
防沙治沙是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沙化原因
土地沙化的加剧,有全球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增多等自然原因,但相当程度上是由于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引起的。对于后者,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盲目开垦。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西北先后3次实行大规模毁草毁林开荒,破坏草地667万公顷,毁林18.7万公顷。其结果是开垦一块,沙化一块,农、牧、林业三者皆伤。
2、过度放牧。草场退化是造成沙化土地的主要来源,而超载过度放牧又是导致草场退化的首要原因。据统计,沙化地区草场超载率高达50~12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300%。
3、沙化地区现有薪炭林24.7万公顷,每年能提供薪柴594万吨,仅占实际薪柴需求量4189万吨的14.2%,缺额巨大,不少地方就滥采滥伐,大量破坏沙生植被,加剧了沙化的进程。
4、据测算,每挖1公斤甘草就要破坏8~10亩土地。由于沙化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生产方式单一,一些农、牧民为获取眼前利益,滥挖滥采甘草、麻黄发菜等野生中草药,造成大面积草原沙化。
5、在沙区进行开矿等工程建设,动辄成千上万人进驻,不执行保护和恢复沙区植被的有关规定,乱采滥掘,造成植被严重破坏而导致沙化。
6、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一是大水漫灌,既造成水资源浪费,又使土地盐渍化;二是上游的大规模开垦,违反规划过量用水,修建水利工程拦蓄河水,造成下游水量减少,河水断流,植被死亡;三是过度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植被衰败,甚至枯死。
除以上原因外,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中破坏林草植被、固体废弃物扩散或者酸碱污染,以及施工区崩塌滑坡造成土地沙化在一些地区也很突出。
国家政策
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分别对限制人为破坏植被的行为有一些规定,但都未能从根本上起到遏制沙漠化扩张的作用。其实,上述法律执行好的话,人为破坏植被的行为就会减少,沙漠化扩张的速度相应也会有所减缓。但是,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基层工作者的调查和分析,认为有关法律对防沙治沙问题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和强有力的规定,对沙区的
经济特点考虑不够,操作性不强,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和支持人民群众防沙治沙,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却是首要的原因。在上述的法律中,\u003c水土保持法\u003e与防沙治沙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但它是以防止水蚀为主要内容的,而对如何防止因风蚀和风积造成的土地沙化,却少有规定。因此,仅仅依靠这部法律,是无法完成防沙治沙的历史使命的。
诚然,解决上述问题也不能完全排除通过修改现行有关法律的途径得以解决,但是,比较起立法周期、立法成本、立法的社会效果等各种因素,还是单独制定一部专门的《防沙治沙法》作用大、效果好,又能为社会所接受。对于我国这个人口众多、土地沙化极为严重、环境压力极大的国家来说,必须强化生态保护,严格环境管理,否则防沙治沙只能是空谈。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防沙治沙法》对法的效力范围、治理规划、管理体制、预防措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都做了硬性规定。根据《防沙治沙法》第三条的规定,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等七项原则。
在治理中,往往会忽视生态规律和与农牧民致富相结合。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用生态学的“物物相关”、“相生相克”、“能流物复”、“负载定额”、“协调稳定”、“时空有宜”六大基本规律指导防沙治沙工作,同时,将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便于防沙治沙工作顺利的开展。
防沙治沙是公民、法人的义务
过去一段时间,由谁对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生态质量负责的问题,没有明确。实际情况是,一个地区生态质量的好坏,与该区域的各有关部门的工作都有密切联系,决定与防沙治沙有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权力并不掌握在林业部门手中。林业部门对防沙治沙工作行使的是组织、指导、协调的权力。最后的决定权由人民政府行使。因此,法律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生态质量应当由人民政府负责,也只有人民政府有这方面的能力,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切实负起保护和改善沙区生态质量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本法第四条第3款规定,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这个规定有三层意思:第一,国家建立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考核奖惩制度;第二,该制度的考核和奖惩对象,是政府行政领导;第三,被该制度考核和奖惩的政府行政领导,是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政府行政领导。
对于单位和个人的义务,《防沙治沙法》第六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使用已经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土地一旦沙化后果不堪设想,治理起来难度极大,而根据此规定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把防止该土地的沙化作为其一项法定义务明确下来,有助于加重他们防沙治沙的责任感,约束和防止不合理的利用土地的行为,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因人的不合理行为将非沙化土地变成沙化土地。同时,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主要是因为使用该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该土地的沙化往往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由责任者来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是合乎情理的。再者,为使用“已经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当前和今后的长远利益,明确由其承担治理该沙化土地责任,也是有利无害的。当然,这里存在着治理目标和治理费用等问题。国家要对沙化土地的治理者,给予资金投入、税收减免、技术援助、土地使用期延长等一系列的政策优惠,从而使治理沙化土地从口号变为行动,由愿望变成现实。
要将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要将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防沙治沙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伟大事业,同时,又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要求遵循自然和生态规律,要特别注意防止不讲科学、蛮干、“瞎指挥”等行为,因此,在《防沙治沙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十分重要。按照区域分异规律和区域环境资源特点,选择防沙治沙模式;按照沙漠类型和危害程度,选择防沙治沙技术方法;跟踪科技进步,适时促进防沙治沙科技成果转化等系统经验。同时,《防沙治沙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国际合作”,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防沙治沙工作部门和科研机构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从而大大促进中国和全球防沙治沙事业的健康发展。
治沙成效
“三北”防护林工程实施40年,累计完成造林保存面积3014万公顷,工程区森林覆盖率由1977年的5.05%提高到13.57%。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近20年,累计完成营造林884万公顷,工程固沙4.4万公顷。
截至2020年6月,中国批准建立53个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封禁保护沙化土地总面积174万公顷,建设120个国家沙漠(石漠)公园。第五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显示,全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年均减少2424平方公里和1980平方公里,沙尘天气次数年均减少20.3%,植被平均盖度增加0.7个百分点。
2020年6月1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三五”以来,中国荒漠化防治成效显著,全国累计完成防沙治沙任务880万公顷,占“十三五”规划治理任务的88%。经过多年治理,毛乌素、浑善达克、科尔沁区呼伦贝尔市四大沙地生态状况整体改善,林草植被增加226.7万公顷,沙化土地减少16.9万公顷。
2021年2月17日电,“十三五”期间,我国坚持科学防治、综合防治、依法防治,累计完成防沙治沙任务1000多万公顷,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130万公顷,四大沙地生态整体改善,石漠化程度持续减轻。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5年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累计完成营造林任务101.9万公顷,工程固沙3.47万公顷。在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等黄河流域5省(区)启动实施了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项目。新增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46个,新建国家沙漠(石漠)公园50个。
同时,加快推进石漠化治理。目前我国石漠化土地面积1007万公顷,与2011年相比,石漠化土地面积减少193.2万公顷,其中极重度石漠化减少15.1万公顷,减少47.1%;长江流域泥沙量减少40%以上;石漠化地区植被综合盖度达到61.4%  。
2021年3月11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20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完成防沙治沙209.6万公顷。完成省级政府“十三五”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中期督促检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等黄河流域5省(区)启动实施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项目,建设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13个。全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面积扩大到177.17万公顷。开展第六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有效应对春季7次沙尘天气。
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开始施行,使中国防沙治沙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对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十三五”以来,中国实施了《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国家沙漠公园发展规划》等一系列规划,深化防沙治沙改革,实行严格的荒漠生态保护制度,全面落实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维护荒漠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原真性。
目录
概述
沙化原因
国家政策
治沙成效
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