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
经济学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是根据诺贝尔奖得主罗纳德·科斯 (Ronald Harry Coase) 命名,并于1959年10月提出。科斯定理是指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法律做出何种产权安排,市场机制都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资源配置结果。一般认为,科斯定理由科斯第一、第二、第三定理组成。
科斯定理的形成过程可以概括为两个阶段,即20世纪30年代的初步形成和20世纪50-60年代的逐步完善。科斯定理的成立以资源稀缺、产权明晰、交易成本为零为前提,主要应用在产权问题和资源配置领域、环境保护领域、解决外部性问题上。并且,科斯定理奠定了产权经济学基础,促进了交易费用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
不过,科斯定理依然存在着没有考虑收入分配问题、前提条件过于严格、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难以区分以及存在搭便车等问题。所以,在此基础上,学者对此形成了科斯悖论。
形成过程
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30年代)
在对正统的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考察中指出, 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着摩擦即存在着交易费用, 减少磨擦的关键是产权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在分析企业的起源、性质和生产纵向一体化的过程中, 科斯首次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 奠定了现代西方交易费用和产权理论的基础。这一阶段的代表作为1937年发表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学家》杂志上的经典性论文《企业的性质》, 它奠定了罗纳德·科斯作为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开山鼻祖和主要代表的地位。
第二阶段(20世纪50—60年代中期)
科斯在分析“外部性”问题时, 全面分析了产权明晰化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 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 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一阶段的代表作为1960年发表在《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在1966年首次使用的。
基本概念
前提条件
科斯定理有隐含的假设前提和条件,主要有下面三个方面:
第一,以稀缺资源的有效使用为前提,一般指天然的资源。
第二,产权明晰,即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清楚的即财产归谁所有。
第三,交易费用为零,科斯的交易成本是指运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它至少包含两项内容第一发现相关价格的成本,即获得可靠市场信息的成本。第二,谈判与履约的成本市场当事人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为克服冲突就要谈判、缔约并求助于法律,因而,要建立企业间有效的联系就需支付费用。
定义
科斯定理是指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法律做出何种产权安排,市场机制都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资源配置结果。该定理是根据诺贝尔奖得主罗纳德·科斯 (Ronald HCoase) 命名。他于 1937 年和1960 年分别发表了《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成为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一般认为,科斯定理由以下三组定理构成。
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是由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1960年提出的,他指出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产权如何划分,资源的配置都是效率最大化的,这时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这是因为当存在外部性(例如污染)时,受影响的双方可以通过自由协商达成一致,使得总福利最大化。例如,如果污染者拥有排放权,那么受害者可以向污染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让污染者减少排放;如果受害者拥有清洁空气的权利,那么污染者可以向受害者支付一定的补偿,让受害者接受一定程度的污染。无论哪种情况,最终达成的协议都是相同的,并且是社会最优的。
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第三定理概括来说即当存在交易成本的时候,通过明确分配已界定产权所实现的社会福利可能高于通过市场交易所实现的社会福利。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由于制度本身的生产不是无代价的,因此,生产什么制度,怎样生产制度的选择将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二是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三是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第三定理则强调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制度的生产本身有成本,并且这种成本也会影响制度的选择和经济效率,这是对科斯第二定理的进一步扩展。
主要应用
环境经济学
科斯定理为环境保护提供了一种替代的思路,即通过产权界定和交易安排,可以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保护。例如,如果污染者拥有排放权,那么受害者可以向污染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让污染者减少排放;如果受害者拥有清洁空气的权利,那么污染者可以向受害者支付一定的补偿,让受害者接受一定程度的污染。无论哪种情况,最终达成的协议都是相同的,并且是社会最优的。这种方法被称为“可交易排放许可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了实施。
科斯定理为税收政策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即通过比较不同的税收制度对资源配置和福利分配的影响,可以评价税收效果和效率。例如,在碳税和碳交易之间的选择,科斯定理表明,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两种制度都可以实现碳排放的减少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法律经济学
科斯定理为法律分析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即通过比较不同的责任规则对资源配置和福利分配的影响,可以评价法律效果和效率。例如,在侵权法中,科斯定理表明,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都不会影响损害赔偿和事故预防的水平;在合同法中,科斯定理表明,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期望利益还是可靠性利益作为违约赔偿标准,都不会影响合同履行和违约行为的选择。
科斯定理对法律经济学的贡献是在于提出了一种基于产权和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来评估和比较不同的法律规则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科斯定理也为法律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寻找有效解决方案的方法,即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或者模拟市场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改善。
行为经济学
科斯定理对于行为经济学的贡献是在于揭示了人们在面对外部性问题时的行为偏好和决策过程。行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心理、情感和社会因素的影响的学科。科斯定理认为,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自由谈判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交易成本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人们的行为并不总是理性和自利的,而是受到各种认知偏差、公平偏好、社会规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会影响人们对外部性问题的认知、评价和应对,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偏离和低效。
科斯定理为行为研究提供了一种实验方法,即通过设计不同的产权分配和交易条件,可以观察人们在面对外部性时的实际行为和偏好。例如,在实验室中模拟两个或多个参与者之间存在外部性(例如噪音或烟雾)的情景,并给予他们不同的产权(例如拥有或没有拥有噪音或烟雾产生或避免的权利),然后观察他们是否会进行协商,并且协商结果是否符合科斯定理预测。
产权经济学
科斯定理在产权经济学领域应用广泛,产权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产权安排对经济行为和福利的影响的学科。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分析产权安排的方法,即通过比较不同的产权分配和交易成本,来评价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科斯定理还启发了许多产权经济学的分支和应用,如契约理论、侵权理论、产权理论、环境法反托拉斯法等。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科斯定理对于产权经济学的重要作用是在于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来研究不同的产权安排对经济效果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改进产权安排来提高经济效率社会福利。科斯定理也为产权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寻找有效解决方案的方法,即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或者模拟市场交易来实现资源配置的改善。科斯定理还激发了许多后续的研究和探讨,在产权经济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经典案例
1987年美国纽约与新泽西州达成合作协议
1987以来,从纽约港水上垃圾收集处流散的垃圾对新泽西州的海岸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还造成海滩的污染。在1987 年8月13日发生了最严重的事件,当时夹带有注射器和纯可卡因瓶的 200多吨垃圾在新泽西州的海岸外形成一条50 英里长的漂浮带。新泽西州有权保持海滩的清洁,所以它能够对纽约提出起诉,要求赔偿因垃圾溢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要求停止使用水上垃圾收集处。对新泽西州来说,它希望保持海滩的清洁,而不是金钱的赔偿;对纽约来说,它想保留水上垃圾收集处,愿意解决海上污染问题。经过两周的谈判,新泽西州同意不对纽约提出起诉,而纽约则同意用特殊的船只和其他浮动装置来装载溢出的垃圾,并建立一支监察队来监视水上垃圾收集处,新泽西州的官员可以不受限制地进人水上垃圾收集处实施监督。由于产权界定明确,交易费用不高,双方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把外部负效应内在化。
牛践踏牧场案例
罗纳德·科斯在 1960 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即无论哪一方拥有产权都能带来资源的有效配置。科斯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一个牧场主和一个农场主是邻居,牧场主的牛经常闯人农场主的田地践踏庄稼,如果这片土地的产权没有界定(如公共地产),那么损害庄稼就是一种外部成本。现在假定农场主拥有种庄稼的土地的产权,那么牧场主必须为他的牛所犯的过失而向农场主支付赔偿,否则农场主可与他对簿公堂。现在,践踏庄稼成了牧场主的内部成本,他会好好管教他的牛,减少牛损害庄稼的事件发生。但是,最优的结果并非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而是使牧场主管教牛的边际成本正好等于需支付给农场主的赔偿费。如果这片土地的产权由牧场主拥有,他就拥有让他的牛践踏庄稼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资源最佳配置的结局也同样能产生。因为在这种产权界定,农场主将愿意出钱给牧场主,让他不要把牛放出来毁坏自己的庄稼。牛少毁坏一点庄稼,农场主的利润就多一点,所以农场主愿意出钱的金额最高也会达到牛损害庄稼带来的经济损失,最后均衡的损害庄稼水平将与农场主拥有土地产权的情形一模一样。
主要影响
奠定产权经济学基础
科斯定理揭示了产权的重要性。在没有交易费用时,权利的界定从效率上来说没有影响,但市场是有交易费用的,产权的界定对效率是有影响的。产权经济学从这一角度来说就是研究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学科。产权经济学的崛起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科斯定理的思想,正是科斯定理提出了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
促进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发展
交易费用实际上在 20 世纪30 年代就已经由科斯提出来,科斯解释企业形成的原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如果引中到整个经济学,那么罗纳德·科斯实际上是告知人们经济生活中的约束条件为市场里的交易费用,订立契约也是有交易费用的,正是交易费用使得企业和法律的存在有了合理的解释。
促进法律经济学的发展
科斯定理同时引发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的兴起。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权利界定是重要的,而权利的界定问题是一种法律的行为。科斯的挑战使得法律和经济学都发生了变化,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就是明证,在科斯以后,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 (Economic Analysis ofLaw)库特和尤伦的《法与经济学》是其中的代表。
局限性
没有考虑分配问题
科斯定理对于分配问题的关注十分有限,由于分配的不平等,最终必然会累积成财富效应,对权利的交易产生影响。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不同产权安排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然而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国家,比如在中国市场化转轨过程中,计划痕迹还存在很多领域,科斯定理通常难以发挥作用。科斯定理只关注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关注资源配置的公平。不同的产权初始分配会导致不同的收入分配,从而影响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前提条件要求过于严格
实际情况中几乎不存在交易成本为零和某些产品产权很难界定的情况,而且一旦市场交易费用大于零,那么科斯定理就不适用了,这是科斯定理的一大局限性。它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可以无成本地沟通、协商、签订合同、执行合同、解决纠纷等。但是,在现实中,交易成本是不可避免的,它包括了信息获取成本、谈判成本、合同制定成本、监督成本、法律成本等。而且某些产品的市场界定涉及到产品的功能、价格、需求、供给等多种因素的分析和判断,是一个复杂而主观的问题。在实际情况中,相关产品的市场界定往往存在着不明确、不一致、不客观等问题。
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难以区分
罗纳德·科斯虽然赋予了"交易"以稀缺性,为揭示交易费用产生的根本原因奠定了基础,但是他并没有意识到交易的稀缺性就是交易费用产生的根本原因。由于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的难以区分,使得无法划清企业与市场的边界,企业中实际成本核算也不是按科斯的理论进行的。
交易成本是为了达成交易而发生的成本,如信息搜寻、谈判协商等。生产成本是为了生产产品而发生的成本,如原材料、人工、机器等。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但在实际中很难区分。因为它们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相互包含。例如,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企业可能会垂直整合,增加生产成本。
交易中讨价还价难以避免
科斯定理假设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完全信息和完全理性的讨价还价,从而达成一致的交易。但是,在现实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规避、策略行为、合作障碍等因素,导致讨价还价过程中出现困难或失败。例如,在一个外包合同的案例中,如果外包方有隐藏信息或隐藏行动的能力,那么委托方可能无法监督或激励外包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如果委托方有违约或重谈合同的能力,那么外包方可能无法保证自己的收益或投资回报。
完全信息假设不切实际
科斯定理存在完全信息的假设问题。科斯定理假设当事人之间可以获取和处理所有相关信息,从而做出最优的决策。但是,在现实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完全、不确定或不可预测的情况,导致决策出现偏差或失误。例如,在一个侵权赔偿的案例中,如果受害方无法准确估计自己的损失或索赔金额,那么他可能无法与侵权方达成合理的和解;如果侵权方无法准确预测自己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或判决结果,那么他可能无法与受害方达成合理的和解。
存在搭便车问题
科斯定理假设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有效和自愿的交易,从而消除外部性问题。但是,在现实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搭便车行为,即一方享受另一方付出代价所带来的好处,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成本。这样就会破坏交易的动机和效果。例如,在一个公共物品的案例中,如果一些人为了提供或维护公共物品而付出努力或费用,而另一些人却不付出任何努力或费用,而只是享受公共物品的好处,那么就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或过度使用。
科斯悖论
科斯认为, 只要政府管理费用小于市场自由交易费用, 那么政府管理就比利用市场机制更为有效。这与他的产权理论的主旨, 即私有产权条件下自由交易有效性的基本论点相悖。
“科斯定理”只具有短期局部均衡意义,产权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只具有局部短期均衡意义,不具有长期整体均衡意义。因为不管是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还是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公平都比产权清晰更重要。
科斯定理的悖论揭示的核心问题是有效率的制度何以不能被有效率地提供其症结就在于存在双重的外部性和克服成本。正是由于这双重的外部性和克服成本的交互影响,才使一些无效率的制度得以长期存在。
目录
概述
形成过程
第一阶段(20世纪30年代)
第二阶段(20世纪50—60年代中期)
基本概念
前提条件
定义
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三定理
主要应用
环境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
行为经济学
产权经济学
经典案例
1987年美国纽约与新泽西州达成合作协议
牛践踏牧场案例
主要影响
奠定产权经济学基础
促进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发展
促进法律经济学的发展
局限性
没有考虑分配问题
前提条件要求过于严格
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难以区分
交易中讨价还价难以避免
完全信息假设不切实际
存在搭便车问题
科斯悖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