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缅边界
中国同缅甸的边界
中缅边界西北自西藏自治区察隅县库阳山口起,东南至云南省动腊县南腊河口止,全长约2200公里。
1886年~1941年,英国政府与中国清政府及民国政府先后签订《中英会议缅甸条款》等8个文件,对中缅边界或涉及的边界问题作了规定。但仍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形成尖高山以北的一段边界、佤山区的一段边界及猛卯三角地区等三段争议地区。1960年10月1日,中缅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条约》,该条约1961年1月4日起生效,两国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1961年10月13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中缅边界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2023年10月,缅甸与中国边境附近的一个难民营遭到炮击,造成至少29人死亡。中方表示高度关注,呼吁有关方面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避免事态升级,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中缅边境安全。
历史沿革
早年历史
1886年~1941年,女王陛下政府与中国清政府及北洋政府先后签订《中英会议缅甸条款》《中英续议缅甸界务、商务条款》和《中英滇缅段界务换文》等8个文件,对中缅边界或涉及的边界问题作了规定。后英国在勘界过程中蓄意侵占中国领土,加之某些条约的有关条文自相矛盾,致使中缅边界划分仍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形成尖高山以北的一段边界、佤山区的一段边界及猛卯三角地区等三段争议地区。
《中缅边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4年12月缅甸总理吴努访华时发表的《中缅两国总理会谈公报》中宣布:“鉴于中缅两国边界尚未完全划定,两国总理认为,有必要根据友好精神,在适当时机内,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解决此项问题。”1955年底,中缅边防部队在黄果园发生边界冲突,增加了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紧迫性。1956年,中国向缅甸提出一揽子解决中缅边界问题的原则性建议,得到缅方的响应,1960年3月21日,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简称《中缅边界协定》)。《中缅边界协定》规定,立即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商谈解决中缅边界各项具体问题,进行勘察边界和竖立界桩的工作,起草中缅边界条约。协定第三条规定,新的边界条约经两国政府签订和生效后,将代替一切旧的有关两国边界条约和换文。
《中缅边界条约》
根据《中缅边界协定》规定,1960年6月27日,在仰光成立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中方首席代表为姚仲明大使,缅方首席代表为昂季准将。边界联合委员会完成边界协定所规定的工作后,1960年10月1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条约》(简称《中缅边界条约》)。条约共12条,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一段未定边界,除片马、古浪和岗防地区外,按传统习惯性定界,并且确认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划界原则;
2、缅甸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房岗地区归还中国;
3、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缅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两国的滇缅南段界务换文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辖区划归中国;
4、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双方对1941年换文划定的界线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
5、中国放弃1941年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
该条约1961年1月4日起生效,中缅边界条约的签订,两国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
参考资料:
勘界竖桩
从1960年开始,根据《中缅边界条约》规定,中缅边界联合委员会对两国边界进行实地勘察和竖立界桩工作。按照《中缅边界条约》规定以分水岭为界,以过去划定界线时河道为界和应以河道中心线为界,在实地勘察时,在个别地段,双方照顾到实际地形和两国的行政管理,具体标定了边界线,河道中心线按河流的平均高水位确定。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位于河道中心线中方一侧的属于中国,位于河道中心线缅方一侧的属于缅甸,骑在河道中心线上的,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归属。
边界议定书
1961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周恩来和缅甸联邦政府全权代表吴努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简称《中缅边界议定书》)。《中缅边界议定书》由总则、界线走向、界桩位置、关于边界线和界桩的维护及最后条款5部分49条组成。至此,中缅边界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边界联检
1984年第一次联检
1984年12月初,中缅双方成立了边界联检委员会。12月20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就两国边界联合检查签署了会议纪要。会议确定联检重点是修复或重竖严重损坏和毁灭的界桩。在因边界标志物毁灭(如树木死亡、界路消失或界河改道等)造成实地界线不易辨认的地段增设附桩。其规格与主桩相同,并在主桩号后依次编号。对界河改道严重的地段,以及通过这次联检内容有所变化(包括移位恢复损坏的界桩和增设了附桩等)的议定书附图有关图幅进行重测或修测,其比例尺与原图幅相同。中缅双方共组成6个联检组进行工作。
1993年第二次联检
1984年的第一次联检,仅对部分边界地段进行了检查和测图。1985年,中缅双方商定于1993年进行第二次全线联合检查,并对全线进行重新测量和制图。联合检查以《中缅边界条约》《中缅边界议定书》和1986年签订的中缅边界第一次联检的议定书及附属于1961年议定书的《中缅边界条约详细附图》和第一次联检的附图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和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边界存在的问题,不改变边界线实地走向。
边界管理
维护边界标志
中缅双方规定,每5年对边界进行一次联合检查。43号到45号界桩由中方负责,46号至47号由缅方负责;其他界桩,属于同号双立桩,位于中国境内的由中方负责,位于缅甸境内的由缅方负责;位于界线上的,单号由缅方负责,双号由中方负责。
边界线上的界桩、记号和标定国界方位物,不得破坏、移动。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快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界桩一方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址按原定的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如果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桩由于自然原因不能在原址恢复、修理或重建,可以由双方协商选择适当地点竖立,但是边界线并不因此改变。
边境涉外事务
越界采药
与中缅边界西藏段交界的缅甸边民,一直有在中方境内采挖药材的习惯,其中大都是中印缅三国交界处附近的罗来、葡萄等地边民。双方采药边民之间的纠纷屡有发生,部分缅甸边民烧毁中方边民的采药棚子;有的以越界采药为借口,互相没收药材,中方除加强对察瓦龙、竹瓦根两乡群众进行边防政策教育外,每年6月~7月份,在边界巡逻检查,宣传教育双方群众,严守边界有关规定。
缅甸边民要求定居察隅
中缅边界西藏自治区段界南是缅甸那他地区,居民约49000人,大部分为族,少数为傈族和藏族。从1985年到1987年,入境要求定居的缅甸边民共4批16户79人,分别来自缅甸拉姆当县三当、西竹当、莫登3个村庄,入境时带有44头牛、1只羊和少量生活用品。要求定居者自称察隅县是其祖籍,在察隅仍有亲友。经中方一再劝说,仍执意不返。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中方给予适当生活救济,并作了临时安置。中方与缅方为此多次举行边境地方官员会晤,商讨解决办法,中方提出请缅方设法阻止缅甸公民继续进入中方边境。截至2000年,要求定居的缅甸边民的人数达到127人。
相关事件
2019年2月17日,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国务委员兼外长王毅徒步沿边界线踏勘中缅边界,查看新中国第一块界碑。被称为“共和国1号碑”的中缅1号界桩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王毅仔细勘查这块新中国第一块界碑保存情况,亲自为界桩上略已斑驳的“中国”两字描红添色,并向当地的界务员了解边界日常维护情况,向基层边界工作者致以问候,表示感谢。
2023年10月,有消息称缅甸与中国边境附近的一个难民营遭到炮击,造成至少29人死亡。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今天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应询回应,中方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呼吁有关方面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避免事态升级,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中缅边境安全。
参考资料
中缅边境附近难民营遭炮击?中方回应.中国青年网-新闻.2023-10-11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早年历史
《中缅边界协定》
《中缅边界条约》
勘界竖桩
边界议定书
边界联检
1984年第一次联检
1993年第二次联检
边界管理
维护边界标志
边境涉外事务
越界采药
缅甸边民要求定居察隅
相关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