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英文名:Tangshan Zhonghao Chemical Co., Ltd. 简称:中浩公司)是
开滦集团所属
开滦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成立,位于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开煤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为王军。
中浩公司主营业务为
多聚甲醛、
己二酸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15年5月,中浩公司聚甲醛产品成功打入市场,销售产品1100多吨,远销河北、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区。2016年,中浩公司己二酸项目开始建设,并于次年1月转入正式生产。2017年10月,中浩公司15万吨/年己二酸项目热电站工程SNCR脱硝系统工程获得2017年度首都蓝天行动科技示范工程称号。2018年1月,中浩公司的聚甲醛项目转入正式生产。2022年,中浩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3亿元,利税总额1.1亿元。2024年4月22日,中浩公司等公司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中浩公司曾获得2014-2015年度省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2018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018-2020年度河北省文明单位、2020年度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荣誉。
2010年6月,中浩公司在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开滦煤化工园区注册成立。2015年5月20日至23日,中浩公司参加第二十九届中国国际塑料橡胶工业展览会,并在展会期间接待了
己二酸、
多聚甲醛客户50余家,海外客户20余家,发放宣传手册400余份,并就产品生产、经营理念、合作意愿等方面,与国内各区域大客户进行深入交流,特别与
土耳其、新加坡、
巴基斯坦、印度、俄罗斯等海外客户进行友好会谈,探讨合作、增强互信,为公司产品出口海外建立了纽带。5月,中浩公司聚甲醛产品成功打入市场,销售产品1100多吨,远销河北、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区。
2016年10月,中浩公司被河北省企业联合会评为“2015年河北省明星企业”。2016年,中浩公司
己二酸项目开始建设,并于次年1月转入正式生产。2017年10月,中浩公司15万吨/年己二酸项目热电站工程SNCR脱硝系统工程获得2017年度首都蓝天行动科技示范工程称号。2018年1月,中浩公司的
聚甲醛项目转入正式生产。2020年6月,中浩公司挂牌成立新市民俱乐部。2022年,中浩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3亿元,利税总额1.1亿元。截至2024年5月19日,中浩公司占地面积1923亩,有员工840人,其中在册员工研究生26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比59.6%,专科以上学历占比97.8%。
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唐山中浩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74亿元。截至2018年末,唐山中浩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9.64亿元,负债总额33.12亿元,净资产16.52亿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实现19.14亿元,利润总额4003.96万元,净利润4250.39万元。截至2019年9月末,唐山中浩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8.92亿元,负债总额25.38亿元,净资产23.54亿元,2019年1-9月营业收入实现13.13亿元,利润总额158.74万元,净利润103.20万元。2022年,中浩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3亿元,利税总额1.1亿元。
2021年8月,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公示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浩公司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被
唐山市应急管理局罚款3.8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该条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浩公司的违法行为类型为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及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违法事实包括:2号液氨充装鹤管静电释放装置功能失效;一级重大危险源液氨球罐V17701液位计阀门使用铁制扳手操作,不防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罚款3.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
云南云天化(600096)
Inc.、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
兖矿鲁南化肥厂、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共聚
多聚甲醛产量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