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执法队是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行使农业领域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是党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专门部署的5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之一。该部门将原来分散在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
农业综合执法队以农业生产经营资料及服务的提供者为主要执法对象。执法监管任务涵盖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动植物检疫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等多个领域。主要职责是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侵农害农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领域执法监管一直都是农业部门的职责任务。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部门执法监管任务所涉及领域不断增加,多年来,由于内部多头分散执法,影响执法效果。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对加强农业执法的要求,提高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党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市场监管5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指导地方,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将原分散在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起来,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除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少数
渔业执法任务较重的地方,继续在农业农村部门内设置相对独立的渔政执法队伍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基本实现一支队伍执法。这支队伍的编制都来源于原来承担执法职责的机构和单位。截至2022年底,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按要求组建完成。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是有明确的执法边界的。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包含251项执法事项。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目录,对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使命主要是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侵农害农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各级执法队伍紧盯春耕备耕、三夏生产、秋冬种等重点时点,围绕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了执法的护农作用。
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02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这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2021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在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再次明确了在我国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领域建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