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
人格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
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参与各种
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权,也就无法享受其他民事权利。
主要内容
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
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
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
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祸害,使人心生恐怖的行为。诈欺、
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详述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严格地说,“自由权”这一概念不能成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资格,也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自由。“自由权”就是自由的自由,或为支配自由的自由,显然无法说通。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行动是主体的物质性人身要素,行动权是物质性
人格权。行动资格是物质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总和,是全部人身权的客体,不是行动权的客体。“人身”在汉语中可解释为人的身体,但人的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也不是行动权的客体。因此,把权利人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称为人身自由权并不确切,但这一名称已十分普及。从法理上说,“行动权”可分为政治即非民事行动权和民事行动权。传统
民法把“自由权”分为
公法自由权和私法自由权,大致相当。政治行动权是政治领域的人格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
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不属民事权利。民法中的行动权指民事行动权。
二、人身自由权的客体行动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不是作为权利人各人身要素总和的权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权利人的身体。
三、人身自由权的内容行动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动,他人不得妨碍。作为独立
人格权的贞操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所谓的知情权,都属于行动权。我国《民法通则》把婚姻自主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知情权在隐私权一节中介绍。本节只介绍贞操权。传统的贞操指妇女不失身、不改嫁。这是男女人格不平等的表现。现代贞操权中的贞操,指不发生婚外性关系。贞操权即不发生婚外性关系的权利,是一种
不作为权。有人认为贞操权属于名誉权,不能成立。贞操权不以名誉为客体。人的贞操状况和名誉密切相关,侵犯贞操如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即侵犯了名誉权,但如不为不特定第三人知悉,不侵犯名誉权。有人认为,贞操之侵害,包括身体、自由、名誉、健康等,因此无独立的贞操权。此说有一定道理。虽然侵害贞操未必侵害和健康,但必然侵害身体和人身自由。比较而言,侵害贞操权主要是侵害被害人自主的不作为行动方式,因此贞操权实际上是人身自由权的一种表现。如果侵害贞操也侵害了名誉和健康,属于民事责任竞合,不能因此认为贞操权也属于名誉权和
健康权。有人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
人格权。上文指出,贞操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
不作为行动方式,属于行动权的客体,因此贞操权不是独立人格权。现代贞操权的主体是男女
自然人。有过婚外性关系和性行为的人仍享有贞操权。贞操权的内容是权利人自主地不发生婚外性关系。一切违背权利人意志,和权利人发生权利人婚外性关系的行为,都是侵犯贞操权。
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我国台湾
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特点
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囚犯虽然也是公民,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权中的身体自由权被依法剥夺了,但其人身自由权中的精神自由权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诉、申诉、控告、辩护的自由。如果以强制、诈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错误的思维,做出错误的决定,像以申诉不当要加刑的错误认识欺骗囚犯使其不敢申诉,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对囚犯精神自由权的侵害。
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
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
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就是侵权行为。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思维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公民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四、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表现
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主要表现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台湾
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
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
不作为方式构成。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构成要件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依据
中原地区的现行立法规定,只要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禁止拘禁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规定和行使自由与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的规定,即属违法。在司法实务中,只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确认为侵权行为具有
违法性。
2.有损害结果。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害事实,表现为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所造成的客观表现和最终结果。客观表现指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状态的改变。最终结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当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由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即成立该要件。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即过错才能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件。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如何寻求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
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
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59条的规定,向司法机提出控告和检举。
规定犯罪
《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
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
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
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16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的
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58.89元。
2018年5月16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区别
人身权与人身自由权的区别
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人身权种类有:
1.
生命权、
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
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
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
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
法人的人身权种类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一个人的名誉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个人的名誉是十分珍贵的,它不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也是自己从事民事活动的有利条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民必须明确名誉权利的权利内容:①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生活作风、品德、才能和素养的客观反映,因此对于该具有
客观性的评价,公民有保持这种评价的完整性、客观性的权利。②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誉权权利内容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民应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要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
②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
③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④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侮辱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
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目标的谩骂,无针对性,不构成侮辱行为。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诽谤行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条件:
①诽谤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心态。
②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它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实的行为来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
③诽谤行为具有公然性和针对性。
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
人身权的范围大,包括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和
亲权)和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以及特殊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身自由权是人身权利的组成部分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又包括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
人身自由权就是人身权里的一般人格权,所以人身自由权只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