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昌时(1594年11月11日-1643年11月24日),字来之,号
南湖主人、竹亭,明
吴江区(今
苏州市)松陵人,寄籍秀水(今
嘉兴市),吴昌期异母弟,
周宗建弟子,
吴祖锡父,复社成员。
吴昌时于天启四年(1624年),与郡中名士
金圣叹、
杨廷枢、
杨彝、
顾梦麟、朱隗等十一人组织复社。崇祯七年(1634年)
进士,官至
礼部主事、吏部郎中。
崇祯十年,
薛国观因受贿,被吴昌时弹劾免职。昌时后依附
周延儒,崇祯十四年,周延儒当相,昌时为文选郎中。昌时与董廷献狼狈为奸,把持朝政。最后毒害
张溥。
御史蒋拱宸弹劾吴昌时赃私巨万,给事中
曹良直亦劾延儒十大罪,昌时百般辩解,称“祖宗之制,交结内侍者斩,法极森严,臣不才,安敢犯此?”明思宗亲自审问吴昌时,命用刑打断了吴的大腿,“司刑者将拱宸当头一下,纱帽为裂。帝愤恨,推倒案桌,迅尔回宫。”。有阁臣奏道:“殿陛用刑,实三百年来未有之事!”
崇祯说:“吴昌时这厮也三百年来未有之人。”崇祯十六年冬十二月(1643年),被斩首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