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鹤
2009年“天津许云鹤案”当事人
许云鹤,男,曾是天津单车苑实体店负责人 ,2009年天津“许云鹤案”当事人。
2008年9月,许云鹤购入车险,至2009年10月期满。2009年10月21日,许云鹤驾车与违法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的王秀芝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之后,许云鹤被起诉索赔。2011年6月16日,许云鹤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秀芝十万八千多元。对此,许云鹤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诉。2012年1月19日,“天津版彭宇案”二审维持原判,赔偿王老太10.86万元。随后,许云鹤不满判决,悬赏11万寻目击证人。
人物经历
2009年10月21日中午,许云鹤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并道时,与违法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的王秀芝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受伤的王秀芝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向法院起诉索赔。
2011年6月16日,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许云鹤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诉,并在网上发帖向网友求助,使得这件事情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更多的人知道。2011年8月22日下午,“天津版彭宇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为车辆是否与王秀芝发生接触,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案。2012年1月19日,“许云鹤案”二审维持原判,赔偿王老太10.86万元。随后,许云鹤不满判决,悬赏11万寻目击证人。
相关事件
事件起因
事情发生在2009年的天津街头,当天王老太出门买菜,由于要横跨马路,王老太为少走一段路,便打算直接翻越护栏过去。可由于护杆太高,再加上她的腿脚不好,王老太刚翻上去,就因为失去平衡,直接从栏杆上跌落下来,由于王老太已经60多岁,这一摔使得她躺在地上无法动弹。此时不断有车辆从王老太身边经过,现场情况非常危急,王老太很可能有被碾压的危险,许云鹤正好开车经过,看到老人摔倒后,立刻停车赶过来帮忙,并帮忙呼叫救护车。但王老太却一口咬定是许云鹤撞倒自己,还开口向许云鹤索赔8万。最终,许云鹤选择报警处理此事。经过医院检查,王老太共有4处受伤,分别是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右膝内外侧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及外侧副韧带损伤。医生得出结论,王秀芝老人是自己摔伤的可能性很小,但这只是一个经验推断,并非百分百的结论。与此同时,当地司法鉴定中心经过鉴定,得出许云鹤的车并没有接触痕迹的结论,也就是说,根据鉴定报告,许云鹤并未和老人发生碰撞。事后,王秀芝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6万余元。
一审判决
2011年6月16日,根据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所述,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即使老太太违章翻越护栏有错在先,但许云鹤仍需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付医药费108000元。许云鹤对此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诉。
法庭调查
2011年8月22日,“天津版彭宇案”二审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围绕“车与身体是否有接触”和“是否属交通事故”两大焦点进行了调查。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官宣布“休庭”,下次开庭将进行法庭质证。
二审判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系许云鹤与王秀芝在道路通行中因过错或意外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关于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是否致害王秀芝的问题,二审认为虽无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但根据相关证据亦可认定。交管部门的现场勘查及事发时许云鹤车辆的位置,符合紧急情况下避让制动停车状态;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王秀芝的腿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的特征,且腿伤高度与案涉车辆制动状态下前保险杠防撞条高度吻合,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事故现场无致伤的第三方、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亦可排除其之前被撞受伤的可能性。鉴定单位及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接受质询分析清楚、说明充分,送检材料亦经过双方质证。二审认为,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许云鹤称王秀芝属自行摔伤,其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许云鹤驾驶机动车未尽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王秀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因许云鹤未履行交强险之法定投保义务,审理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判决许云鹤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赔偿10.7万余元。
各方回应
网友:从停车位看,似是看到前方突然出现情况,本能向左打方向盘避险,从撞击护栏的程度可以看出,车速不快。
律师:如果证据不充分就判定司机承担责任,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该案的主要问题应该是事实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目前由于该案相关证据不足,法官确实很难做出判决。如果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判定司机承担法律责任,势必会再次损害社会公共道德体系。(北京律师周泽表示)
案件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是一大难点,本案即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对此,二审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成因鉴定。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跌难以形成。同时,由于事发时并无第三方车辆,且受害人尚能从容跨越护栏,故可以认定王秀芝的腿伤乃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此外,由于许云鹤违反法律规定,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故而承担了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依法购买交强险,该责任原本是可由保险机构承担的。
在类似许云鹤案件中,如果在事故中,双方各执一词,交警在事故责任单上做出“不做责任认定”的判断,在人车事故中,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保险公司一般会按照车辆责任在70%-80%进行理赔。在理赔过程中,首先按照交强险的范围进行理赔,赔偿限额人伤是11万元,超出部分再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如果车主购买了不计免赔附加险,那么在限额内全部赔偿金都可以理赔。就以这起案件来看,如果车主买了车险,法院判决的10万余元理赔在交强险范围内就可以承担了。
人物影响
面对摔倒的人,越来越多人犹豫了。浙江金华一位老人摔倒在地,旁人或打120电话,或挡路以免老人被撞,或试图和老人说话,就是没人敢扶。并非冷漠或无德。导致“扶与不扶”选择困境的,是公众的但心理焦虑。公众热议的老太摔倒“讹人”事件,让人们再次思考,是否有必要从法律层面给予好人“保障”。
学者评论
天津版彭宇案事发彭宇案之后,在案情方面具有相似性,故又被称为彭宇第二案,引起民间广泛关注。单纯就案件本身的裁判来看,主要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即王秀芝的受害是否因许云鹤的行为引起,这也是该案最大的疑点。需要说明的是,在诉讼活动中,案件事实的判断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的,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实与事情的真相即客观真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前者则是具有主观色彩的认识,法律事实只能尽可能地接近真相,却无法重现客观事实。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而社会民众却怀有朴素的真假、善恶观念,将对案件真实探求的责任完全赋加于法院法官之上,因此,法官依据案件事实裁判难免会遭致社会公众的质疑。而此际法官应当做好裁判的说理工作。
对此,《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将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明确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这是推行法制、塑造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就该案而言,从公开的判决书内容来看,该案的裁判是合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是有证据可循的。对于社会公众为此而产生的质疑,则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释法方式加以化解,做好心证公开与裁判说理工作,使其了解法院裁判的运作原理,增强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如此,法院方能回答社会民众的质疑,提升社会公众的认同,并承担起法制宣传的作用。
反思本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主要在于该案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助人为乐却要冒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传统的社会道德行为面临着现代社会法制的挑战。如何协调传统社会道德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挽救日益凸显的道德滑坡成为隐藏在该案背后亟需我们深思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评)
目录
概述
人物经历
相关事件
事件起因
一审判决
法庭调查
二审判决
各方回应
案件意义
人物影响
学者评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