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创于北京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是由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贸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水产科研、教学等其他为水产加工与流通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建设宗旨
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指导会员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协调会员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国内外水产品加工技术交流和贸易洽谈,促进我国水产品加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和繁荣水产品市场,不断提高水产品加工流通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组织机构
协会下设水产品市场分会、罗非鱼分会、贝类分会、对虾属分会、鱼粉鱼油分会、银鱼分会、海参分会等7个分支机构。会员分布全国各地。
业务范围
行业服务与自律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水产品流通与加工的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发展,行使政府授权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提出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规范水产品经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配合政府部门制定产品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
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对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推动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疏通产品销售渠道,协调会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
制定行业自律措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
水产品质量安全
推动和参与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
鼓励会员企业实施国内外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开展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等服务。
实施品牌战略
鼓励会员企业创利自主品牌;
推广、宣传名牌产品,提高品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认知度;
开展各种特色水产品宣传活动;
积极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
国际合作与市场开拓
组织各种形式的贸易洽谈,开展各种促销活动
开展与国际同行业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安排相关国际经贸洽谈和其他交往活动;
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国内外展会,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
建立水产品贸易预警机制,评估进口水产品对我国产业损害的风险;
应对国外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
搜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水产行业经济技术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通过《中国水产贸易》(会刊)向会员企业发布行业动态、水产品市场分析、水产行情等信息;
通过中国协会官方网站即时发布水产行业信息。
协会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解决生产与工作中的困难,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结合行业的特点,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二条:根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本办法是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对会员进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种类:
1、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团体会员(下称: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包括两类:(1)地方协会会员;(2)企事业单位会员。
2、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个人会员(下称:个人会员)。
3、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专家顾问(下称:顾问)。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关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各水产加工流通协会,各水产科研、教学单位,水产品加工流通及相关行业企业,均可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凡从事水产品加工流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劳动者,在水产品加工流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均可申请作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或处级以上行政领导,在水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商其本人同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可吸收作为协会的专家顾问。
第八条:各地方协会会员可吸收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可作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员。地方协会会员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对本地会员进行具体管理。地方吸收珠会员也必须履行和同样享有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3、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4、提供(社团)法人资格证明书(影印件);
5、提供社会团体或企业章程;
6、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7、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十条: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
1、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
2、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两寸)两张;
3、个人会员材料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
4、材料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5、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优先购买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广告权、承办权;
4、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5、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布产品消息或科研成果;
6、享受参加协会贸易洽谈、技术培训、协会刊物和协会网站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的优惠收费标准;
7、优先参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专门性国内外培训、交流和相关活动;
8、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和义务:
1、遵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执行协会的决议;
2、积极促进中国水产品加工流通事业的发展,维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声誉;
3、积极参与和协助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
4、地方协会会员应遵照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做好本地会员的管理工作;
5、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6、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协会专家顾问组成员的特别待遇:
1、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给顾问赠送会刊;
2、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年会及组织的其他大型活动时可免交注册费;
3、积极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行业发展政策研究,经常提供行业发展战略、政策研究成果,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
4、可作为协会的技术顾问,协助协会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四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会员会费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会费收取标准见第十六条会员年度会费标准,注册时一次付清。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会员资格年度注册手续,并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六条: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会员类型 年度会费
地方协会会员 500元
企事业单位会员 500元
理事单位会员 1,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2,000元
个人会员 10元,无赠送资料80元,含赠送资料
第十七条:由地方协会组织加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会员,会费可由地方协会代收,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统一给地方协会支付一定经费。
第十八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制作会员证书、证章,组织各种培训活动,制作协会宣传材料,办事机构办公费用等。协会秘书处每年1月15日前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交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通报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统一制作发放会员证书、证章。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1、未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批准,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的组织国内、国际开展有关活动的,如有关的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2、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3、擅自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水产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能履行同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签订的有关承办活动、培训等有关协议,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绝接受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监督管理的;
6、无故长期不参加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一年者,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被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二条: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注册登记,迟交或拒交年度会费达一年、不交纳年度会费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的退会一经确认,即失去会员资格和会员享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正式办理注册登记的会员。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英文名: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推销理论 Association,简称CAPPMA)。
第二条 性质:天津市重庆商会是全国范围内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水产科研、教学等其他为水产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自律、协调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内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水产品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及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水产流通与加工的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发展,代行政府授权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二)研究提出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规范水产品经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配合政府部门拟订产品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评比等工作。
(三)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指导行业改组改造,规范行业行为。
(四)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对行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五)推动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沟通产品销售渠道,协调会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水产行业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强化协会的信息服务功能。
(七)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组织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八)组织各种形式的贸易洽谈,开展各种促销活动
(九)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民间组织的联络,组织安排相关国际经贸洽谈和其他交往活动。
(十)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其他公益性事业,承办其他相关单位委托的合法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一)凡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及其他为水产业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等有关行业的专家、科研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行业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可申请作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履行本会会员义务。
第九条“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者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者入会资格;
(三)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获得本会印发的有关资料以及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向本会提出对生产技术或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偿组织评估、检查分析和帮助改进,并要求本会在一定期限内给与答复意见;
(六)可以优先取得本会内的技术成果转让和进行产、供、销协作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管理以及新产品试制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先进经验;向本会报告水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名誉会长;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3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www/wwwroot/newbaike1.com/id.php on line 362
目录
概述
建设宗旨
组织机构
业务范围
协会章程
组织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