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福州市公安局会同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实施。
目录包括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两个部分。
目录全文
福州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禁带物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4、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榴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
2、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
1、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气体。
2、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丙、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甲类液体
3、红磷七彩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
4、白磷(白磷)、硝化纤维素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
5、、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类,包括: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限制物品
发布公告
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
榕公综〔2016〕433号
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福州市公安局会同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相关报道
根据《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规定,花露水、香水、洗甲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含);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含)。而这些物品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含)。福州地铁运营人员还特别提醒,凡包装上有易燃易爆标识的物品,无论规格大小,都属于禁止携带物品。
此外,禁带的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还有,累计超过2公斤的白酒、累计超过5支的打火机、累计超过20盒的火柴。
而对于携带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或者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责令其出站。对于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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