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台的唯一一部规范公墓管理的部门规章。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在1992年8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事发24号公布。《暂行办法》共四章二十四条。旨在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农村殡葬用地。明确了墓地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前者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后者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暂行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因《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时间早于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其中相关规定与《殡葬管理条例》相抵触的,视为自动失效。《暂行办法》加强了对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对推进殡葬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
发展历程
出台背景
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农村殡葬用地,中国制定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历程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办法解读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墓地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前者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后者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很多地方只是粗略规定维护管理费不得超过墓地总价的10%,具体费用还要根据陵园的规定来确定。以一个10万元的墓地为例,墓地使用权到期后,想要续租,就要继续缴纳费用,理论上不超过1万元。
参考资料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政府网.2024-04-08
国际经济法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官方站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官方站点.2024-04-0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4-04-08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04-08
目录
概述
发展历程
出台背景
发布历程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四章 附则
办法解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