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械斗是主要发生在18世纪中到19世纪末的台湾清治时期,自我认知不同族群间的武装冲突。「分类」的意思除了意指这种以武力为主的冲突有著自我与敌人「分门别类」的特殊性,也指
台湾省这阶段的「集体械斗」型态分成了「闽粤」、
漳泉械斗、「顶下郊拼」等不同种类。
乾隆後期大量移民,先来後到的土地分配冲突。如灌溉水权、争取垦地、建屋盖庙等等。
台湾省分类械斗约略可分为
漳泉械斗、闽粤械斗、县里械斗、异姓械斗、同姓宗族械斗、顶下郊拼、职业团体械斗..等等。
福建省黄仕简来台平乱,将淡水厅同知焦长发处决外,采用与处理闽粤械斗相同的分化平变伎俩。
财产生命损失:之所以称『械斗』,乃指这类型冲突动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於死的刀械。虽然在法治约束下,纵火烧产,破坏屋垣情形比杀人情事较为常见,但是一场中大型械斗下来,伤亡严重可说难以避免。而不论是财产或生命的损失,对於当时社会都造成无法估计的害。
族群迁徙及同化:械斗发生後,胜利者常常霸占落败一方的房屋,并改建庙宇信仰。为了平息纷争或避祸,人口数量较少的落败一方通常迁徙到位置较不好的远地村庄或渐次与胜利者同化为因应,此两种方式当以粤籍客家人居多。尤其是因经商导致逐渐提高身份地位的粤籍客家人,常以隐藏自己语言习惯来避祸。
官方法制威信尽失:因为械斗过程中,官方做的最多只是办理控制规模与预防民变角色。致使民众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会守法观念始终无法提升。这种现象,直到日据时期才渐渐改善。
划清地界自我设限:械斗之後,各族为了防卫与预防再度发生事端,通常会加强各种工事。(例如新八芝兰的类似城堡街道)这种族群间的对立,造成经济与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难。这情形,经
光绪年间许多地方士绅努力,才渐次有所改善。不过到如今,族群仍多少还是受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