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篇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创作的法学著作
《法律篇》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创作的法学著作,于两千五百年前(公元前353~公元前347年之间)创作的,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开创了西方法学的学术传统。它论述精到,内容丰富,对后世法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分五个部分,分别对该书的作者、译者,该书写作的历史背景,该书的思想传承关系,该书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特点,以及该书对后世的影响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论述。
《法律篇》(The Laws)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是拉图创作的一篇最长的对话体著作,共12卷、195章。不仅论述了各种法律的制定,而且还涉及教育、道德、经济、哲学、宗教、文艺、音乐等,但该书的中心,仍然是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
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最晚出版的一本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柏拉图以对话的形式,阐述了法律产生的条件、必要性、怎样制定法律和如何执行法规等。内容还涉及城邦的建立、阶层的划分、制度的设立、罪犯的惩罚以及婚姻、继承、道德、教育、文艺、宗教、地位等各种问题,读者从中可以了解政治、法律、哲学等早期的发展与形成。
《法律篇》全书大致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对话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公民生活等。在该书的12卷中,前3卷讨论了理想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建立一个新的城市;第4卷和第5卷讨论了立法的前提和基础;第6卷和第7卷的主要内容是法典立法,并提出第一位阶的法律为宪法,即召开全民会议、选举执政官和委员会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权力划分;第8卷是对城市法律的细致描述,对法律的讨论从家庭和婚姻法开始,继以教育、军事训练,以至农业和经济问题立法;第9卷讨论的是刑法的核心问题,包括盗窃、谋杀和伤害,有关惩罚和责任目的的讨论等等;第10卷在理论上讨论了不敬神的犯罪;第11卷和第12卷的开头部分讨论的是前面没有讨论过的立法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细节。
《法律篇》的人物主要是雅典来客和两个老人,一位是斯巴达的平民梅奇卢斯,另一位是克里特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克列尼亚斯,而来自雅典的不知名客人,实际上是柏拉图的代言人。对话主要集中于雅典斯巴达的法律,主要的论题是:神意的发现,神法和法律的制定;智力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哲学、宗教和政治的关系;音乐、锻炼和舞蹈在教育中的地位;自然法则和自然权利。
柏拉图的对话总共约150万字,其中最长的就是本书,即《法律篇》,约30万字。
柏拉图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主要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认识。“人治”即“哲学王之治”,但在林林总总的希腊城邦中,何处有所谓的、道德高超的“哲学王”?显然只有依靠“法治”。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了人间。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晚期作品。柏拉图在74岁高龄时才着手写《法律篇》第一卷。柏拉图在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只是有一个初稿。现在人们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图死后由他的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后出版。
《法律篇》共12卷,但有些作家把《伊壁诺米》也划了进去,变成了13卷,但一般都认为是12卷。
《法律篇》大致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对话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公民生活等。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第四卷到第十二卷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
我们两位译者是根据英、俄、日语的译本(主要是Jowett的英译本)来迄译这部体大思精的古典名著的。为使译文准确地表达出柏拉图的思想、观点,我们常常翻阅数种外文原版书,以求最精当的表述。在整部译稿中,误译、欠顺之处望读者不吝指正。
最后,我们在写这篇短序时,参考了几位国内专家写的介绍柏拉图生平、思想和《法律篇》的论著,在此谨致谢意。
《法律篇》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平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部曲中最后一部力作,可以说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轨迹的反思成果。无疑,通过研读《法律篇》,挖掘其中所涵摄隐寓的各种法律思想,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哲学的基础范畴与基本走向,对于正确评价柏拉图在西方法哲学史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虽然《法律篇》是西方第一部以法律为名的著作,但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很难将《法律篇》当做一部纯粹的法学著作来解读,主要原因在于,在柏拉图写作视野中,《法律篇》应当和《理想国》、《政治家篇》一样,是其关于理想国家政体模式探讨轨迹的最后一环。
如果我们把《法律篇》放在古希腊政治哲学伦理学的学术脉络之中去理解其中的许多论断,意义可能更加丰富,也似乎符合作为思想家而不是政治家的柏拉图的写作初衷。但是,《法律篇》对于什么是正义和关于立法、审判和惩罚等方面的细致探讨,无疑具有深刻的法学意味,甚至可能在政治哲学的探讨之中无意识地促进了古希腊法哲学的暗流涌动。我们知道,古希腊建筑的哲学没有专门的法哲学的分支(这是我们现在的分类),因此,在古希腊,有意识的法哲学探讨是不存在的。而大量的以法为关键词的论题都是以正义的形式被探讨着,比如什么是合法的,在古希腊哲学家的论著之中,可能被转化成了“什么是正义”的命题的探讨。这大概是理解《法律篇》的一个基本立场,否则,你会觉得你的阅读陷入了一个极其丰富庞杂、范畴极广的空间里不能自拔。因此,如果了解了古希腊的道德、政治、教育、法律与哲学的同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之下评价《法律篇》的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古希腊思想史中的意义。
原文摘录
一个人认为某物是完美和善的,但却不喜欢它,憎恶它,与之相反,当他喜欢并欢迎某物时,他所深信的确实邪恶的和不正直的。我认为,他的苦乐感觉和他的理性判断之间的不一致,是他的最大无知。这也就是最“极度”,因为它影响到灵魂中最广泛的要素(这一要素感受着快乐和痛苦,与一个国家的最广泛部分即一般人民相对应)。所以,当灵魂与知识或观念或理性即它的自然的主导原则发生争吵时,就有了我称做“愚昧”的东西。这种情况既发生在一个人民不服从其统治者和法律的国家里,也发生在个人身上,这个人确实相信的那些好的原则被证明不但是不起作用的,而且的的确确是有害的。我把所有这些无知的例子看作国家和个人最坏的一种不和谐,而不仅仅是一个工匠的职业上的无知。
创作背景
柏拉图从20岁起,跟随苏格拉底学习了8年。苏格拉底的学识、品格和哲学思想都感染了柏拉图,柏拉图曾不止一次地称苏格拉底为“人类中最有智慧的人”。苏格拉底死后,柏拉图悲痛地离开雅典,开始了旅行生活,其间他学习、研究了爱利亚派和毕达哥拉斯派的哲学与数学。公元前387年,他回到雅典,创办了一所学校,即“柏拉图学园”,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所正规的学校。柏拉图主持学园40多年,培养了大批人才,包括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一边广收门徒,培养人才,一边著书立说,宣传其哲学和政治主张。此后40多年,除了两次短暂的叙拉古之行外,柏拉图一直在雅典主持学园工作。其大部分著作均在这个时期完成。
柏拉图不仅是哲学家,还是法学家。他继承了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又含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他提出的一系列法律思想,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础。《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作品,也是其最长的一部对话体著作。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柏拉图在74岁时才着手写《法律篇》第一卷。柏图在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只是有一个初稿,现代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图死后由他的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后出版。腓力浦在整理时加进了自己的东西,但限于水平,整理后的稿子缺少了柏拉图的幽默,并且有些句子逻辑不够严密。
作品目录
作品鉴赏
《法律篇》主要围绕着三个人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一个夏日的讨论展开的。一共分为十二卷,对话内容极广,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无微不至。如果稍微留心的话,我们不难发现,在《法律篇》十二卷之间存在着一个论题上的递进关系。
根据我的阅读,这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制度的过程。非常精致或者巧妙的是,柏拉图的这个写作过程恰恰体现了他在书中对于一个良好立法的论述,就是每一法律的开头都应当要有一个序言,阐述立法的价值和宗旨(页132、页187、页281等),做到以理服人,从而使法律的遵守能够避免强制而得到自愿遵守。无疑,柏拉图的这个写作顺序客观上包有了他对于良好立法的见解,这是否巧合,我们不得而知。
在《法律篇》的开头部分,辩论者们主要是围绕着关于立法的目的来展开辩论的。在论辩对手看来,一个国家立法的目的皆是围绕备战而来,法律和政治服务的目的在于战争的胜利,甚至各种美德的排列顺序也根据战争需要来进行。在某种程度上,胜利即是正义。这种思想与斯巴达实际的政治、军事现状是相符合的。在他们看来,没有战争的胜利就没有财产和国家生存(页3)。
对于这种观点,柏拉图通过一个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对此进行了批驳(页5),他认为一个好的立法者应当保持国内的和平与善,战争不过是实现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页6)。同时,柏拉图在该卷其后的论述甚至其后的几卷中多次强调了一个鲜明的观点,即立法者立法的时国外学者著作候,除了受最高的美德指导以外,不应考虑其他意见。
在许多古希腊哲学家的眼中,美德之间按照不同的标准也存在明显的秩序划分,这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有着典型的论述。这种对于美德秩序的划分,导致许多城邦的立法往往偏居一隅,着重强调某种美德,导致许多国家立法目的的差异和对立。对于这个问题,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特别强调:立法者考虑的美德应当是美德的整体,而不是部分。如果转化成现代话语,就是立法应当关涉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人民综合美德的培养。他非常详尽地列举了一个立法者应当关心的各种情形,面面俱到,无微不至,比如立法对于人民各个年龄段的具体情况都要具体考虑,要监督公民花钱的方法等等。(页11)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极度需要理性的事业,一部法典的胜利应当是理性的胜利。(页15)需要指出的是,在理性问题上,柏拉图继承了乃师苏格拉底的观点,认为知识即美德以及专家治国,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理性、神性和德性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柏拉图通过一个懂得航海知识但会晕动病的人不适合做船长,以及一个有军事才能但临危而惧的人不适合指挥的例子,(页21)证明了仅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不具有德性和实践能力的人不适合做立法者。
柏拉图的这个观点,实际上是对苏格拉底的一个潜在批判或者纠正,因为苏格拉底的一生就是在为获得纯粹的知识而奋斗,不断与人辩论,念兹在兹,最后获罪。柏拉图通过乃师的教训认识到了,认识真理和德性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践德性。在第四卷,柏拉图谈到对立法的目的时就指出:“我们始终在寻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页262),“我希望公民们非常乐意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效果。”
作品思想
法律思想
关于法律的本质和地位。在柏拉图看来,法律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是一种理性,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者只是法律的奴仆。当法律缺乏最高的权威,受制于其他权威,城邦就遭殃。但如果法律在统治者之上,统治者成为法律的仆人,城邦就会安全。
有关立法的观点。柏拉图认为,立法最终目的应是为了获得善或实现美德,实现正义,而善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而美德则表现为节制或自制。这实际上表明和谐是立法追求的最终目的,是每个立法者追求的善。同时对城邦立法者来说,自由、智慧与和谐也是制定法律的目的和准则。“我们的立法的全部要害,是让公民们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
柏拉图强调了立法方法:法律的方法部分是说服,部分是强制和惩罚。
在立法内容方面,《法律篇》列出了繁多庞杂的法律,对很多方面都作了细致的规定,包括国家政体、婚姻、继承、财产、税收、教育、刑法、诉讼、司法、军事及外交等。这些法律大多是禁止性命令,有着浓厚的强制意义。
此外,柏拉图将事物的秩序作为立法者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一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体的正义。柏拉图在立法问题上有关程序正义的理念还体现在诸多方面,如:选举市场管理员和城市管理员、审判程序等具体规定。
关于执法的论述。柏拉图认为,仅有立法者是不够的,必须要有法律的护卫者,其职责就是维护和执行法律。制定、执行法律必须为国家的整体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其他某种权威或党派分子谋利。此外,他还指出,为城邦制订良好的法规固然重要,如何防止制度变形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柏拉图在《法律篇》第十二卷设置了“夜间议事会”,期望城邦德高望重的长者肩负监督与维护法律的运行的职责。
关于守法的理念。柏拉图认为,人们应当“以他对本国法律的尊重所取得的荣誉来击败每一个人。这种荣誉是因为他比其他任何人更出色地终身尊重法律而取得的。”谈到立法者守法问题,他认为:如果立法者没有先做一个仆人,就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主人;一个人不应该以统治得好,而应该以服务得好而感到骄傲,并且首先是服务于法律。对于民众守法问题,柏拉图指出:城邦的稳定性要求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他号召公民遵守法律,因为这种遵守是对人有益的。如果公民蔑视法律,就要承担双重惩罚,第一是出于众神之手,第二是来自法律。柏拉图在信神与守法之间建立了联系,在他看来,“善的理念”是城邦法律的灵魂;信神是守法的前提,世俗的法律只有具有神圣性才有可能被信仰,被信仰的法律才能很好地被遵守。
关于国际法的思想。其中包括:1、希腊城邦间应坚持主权平等和不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家只是大的还能保持统一的城邦,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希腊世界要对外殖民;城邦间要讲究外交礼仪、尊崇外交使节;实施外侨招待法,但限制外国人入籍。3、希腊城邦间的战争是“内讧”,战争目的是自卫,战争分为合法和不合法两种,战争中要讲究人道主义等。4、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外国人、被释放奴隶以及奴隶类似近代国际法产生以来常用的国民待遇、差别待遇等。
涉及城邦制度的以法治国设想
柏拉图关于城邦制度的设想,涉及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如:人口和疆域、政体、婚姻制度、财产制度、经济生活制度、犯罪及司法制度、教育、对外关系及出入境制度等。在确定政体问题上,柏拉图主张建立一种非极端的介于君主制和民主制之间的中庸政体;在婚姻制度上,柏拉图主张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婚龄应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逾期应予以罚款。从优生的角度出发,法律应禁止婚礼酒宴上醉酒,夫妻在10年内没有生育则必须离婚,在离婚问题上采用调解制度;在财产制度上,允许公民拥有自己的土地,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过土地价值4倍的财产,私人不能拥有金银,执行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如果有人的财产超过登记数目,由国家没收超出部分;在经济生活方面,提出对侵犯他人土地及相关财物的处理、契约问题、市场及买卖问题,主张禁止市民的工商业活动,实行食品的供给与分配;在对外关系及出入境制度方面,他主张:国家应派遣信使、外交使节和各种观察家去国外,吸收别国的经验;要适当开展国际贸易,加强对货币、外汇及进出口货物品种的管理,免征关税;任何人不得因私出国,允许外国人入境,入境者须遵守国家法律,得设立外国人团体,对愿意且能够参加者开放,外国人须有技能。
社会观
神学观为基础的道德观。柏拉图在第十卷中几乎用了一卷的篇幅来证明神的存在,就是要通过信仰、虔敬来保证至善的目标,保障法律的实体合理性。他在《法律篇》中有关神学、正义、“至善”及法律之间联系的阐释,为法律治国找到了充足的道德依据。《法律篇》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设计除了决定性因素“神的意志”外,还突出体现为一种节制观,在《法律篇》里节制不仅是众人,而且更重要的是统治者的美德。作为整个社会的政治美德,节制是以法治国的基础。同时,柏拉图认为正义应是立法者的美德,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即“至善”是立法的目的。
统治观
柏拉图把神视为善的化身,而国家的统治应秉承“神的意志”,他早期所倡导的“哲学王”式统治亦是如此。柏拉图认识到,单靠人治(哲学王)是不能治理好国家的。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摒弃了过去纯思辨的研究方法,转而历史地探讨政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在历史的轨道上,法律或者说社会的行为规范成为柏拉图理想中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
法律观
柏拉图强调法律的首要功能是教育融合融合教育于法律之中,这是柏拉图后期法律观的核心思想。他在书中明确指出,人们关于痛苦、快乐、较好等看法“成为城邦之共同观念时,被称为法律。”同时,他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政府权力不应给予强者或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的人的人的人。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简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义的;不依法办事,为强者立法是不正义的。柏拉图通过对正义的阐述,宣传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彰显了其以法治国的理念。
国家观。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探寻国家的起源及其原因。他认为,人类的政治社会——国家是与法律随阶级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在共同的生活中,不同阶层的所有人都要受到各种社会规范的制约,这是国家(政治社会)存在的前提。这种观念为以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平等提供了理论支撑。
政体观。柏拉图强调,无论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专制或自由都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两者走向极端都没有什么优点可言。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掌权者都应当把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这样才可以看到出现与法律相配合的政治制度。他批判雅典民主的根本弱点在于允许无知的公众来决定公共事务,民主的泛滥使法律失去了无限性的根基,现实生活失去了源于至善的统一规则,这是一种走向极端的体现。
财产观。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从支持完全的财产公有制转变到主张实行有限的私有制。他有限地肯定了私有制的存在价值,建议采用法律形式严格规定私有财产的性质、数量及各种限制条件。在设定的城邦国土范围内,每个部落应尽可能平等地分得相同的土地和房屋,而每个公民将分得一定的土地。任何买卖不动产的行为都是犯罪,柏拉图试图用这种有限的私有制防止贫富分化。
正义论。《法律篇》中还饱含着正义论的光辉,在他看来,幸福的生活是符合美德的生活,而只有正义的人才能过一种美德的生活,即只有正义才能使人幸福,这体现了自然主义的伦理观。
艺术特色
《法律篇》虽然是西方第一部以法律为名的著作,但很难将《法律篇》当做一部纯粹的法学著作来解读,主要原因在于,在柏拉图写作视野中,《法律篇》应当和《理想国》《政治家篇》一样,是其关于理想国家政体模式探讨轨迹的最后一环。如果把《法律篇》放在古希腊政治哲学伦理学的学术脉络之中去理解其中的许多论断,意义可能更加丰富,也似乎符合作为思想家而不是政治家的柏拉图的写作初衷。
《法律篇》还充满着辩证法的智慧和某种程度的反叛精神。柏拉图对事物的分析通常采取从事实出发,先破后立的思维逻辑,最后对某种事物及状况做出明确的概括。如:法的起源及定义、教育的内涵及方式等等。柏拉图主张神只能是美好事物的创造者,反对将一些邪恶的品质与不端行为归于神,这与当时盛行的神话传统相悖。对欠缺伦理道德的传统神的反叛,直接促成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对传统神话开战,柏拉图试图通过反对旧的神话,开启了自己的新的政治生活方式——“至善”神意下的法律治国。
作品影响
《法律篇》是一部重要的法理学著作,书中强调以法治国,在理论法学(法理学)和应用法学(法典的编)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并对以后的罗马法和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篇》也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学说著作,书中为马格尼西亚理想国构拟了组建方案,所提出的混合制政体方案是政治领域的重要原则和重要制度;《法律篇》设计的城邦是一个教育城邦,书中提出的系统教育方案在西方教育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律篇》对经济、宗教、伦理道德以及家庭和婚姻等问题也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法律篇》是一部超于现实的著作,但它比《理想国》更接近现实。书中改变了《理想国》中的许多重要原则,提出了一系列对现实社会更具有指导意义的新原则。《法律篇》不仅影响着西方古代民主制度的产生,同时也影响着西方近代和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法律篇》是人类的文化遗产之一,在后来的许多西方法律思想家著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和发展了《法律篇》中的观点与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法律篇》集中反映了柏拉图晚年对其生平思想的反思成果,是柏拉图成就古希腊城邦危机和避免民主政治走向极端的理论结晶。他对诸多法律问题的探讨,对于现代法治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律篇》在人类文明史上享有崇高的学术地位,这不仅在于它是柏拉图从理性主义回归到现实主义的理论结晶,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一方面它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因为人们可以在这里找到法学、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政治学文学理论共产主义、女权主义和社会契约的源头;另一方面它又是柏拉图一生中最为成熟的哲学著作。这是因为该书以法律为主线论述了法律、理性、和谐、理念等哲学问题,因此可以说它是柏拉图一生中哲学思想的大成。
作者简介
本书作者柏拉图是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
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大概是个雅号,古希腊文中的意思是“身体粗壮、结实”。他本名亚里斯托克勒斯。柏拉图出身于雅典一个古老的名门贵族家庭,远祖是雅典最后一个皇帝科德拉斯,他的母亲派里克廷是梭伦的后裔。梭伦在欧洲法律史上是位大名人。他是雅典的执政官,属工商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派,在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史称“梭伦立法”。这些立法推动了雅典的奴隶主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商品市场经济的繁荣。柏拉图的父亲亚里斯顿是个民主派,在柏拉图幼小的时候就去世了。柏拉图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一个同母异父弟弟。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晚期作品。柏拉图在74岁高龄时才着手写《法律篇》第一卷。柏拉图在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只是有一个初稿。现在人们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图死后由他的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后出版的。腓力浦在整理时加进了自己的东西,但限于水平,整理后的稿子缺少了柏拉图的幽默,并且有些句子逻辑不够严密。
柏拉图青少年时期受到良好的教育,接受过骑兵军事训练,喜爱运动,能绘画,谙音律,写过史诗和剧本。他的这些才能后来都充分显现在他的全部著作中。
由于出身显贵门庭,所以柏拉图年轻时企望从事政治活动。雅典是古希腊哲学思想的摇篮,学派纷呈,名家辈出。在这种哲学氛围中,柏拉图无疑地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哲学动物”,耽于抽象思维。他在哲学上受到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派和苏格拉底的影响。
石匠苏格拉底是柏拉图家的老友。他是个伟大的哲学家,后世人称他作“西方的孔子”。他的哲学使柏拉图倾倒、拜服。苏格拉底对雅典的民主派不满,民主派就通过法庭判苏格拉底死刑。苏格拉底是公民,公民处死的办法是服毒自尽。苏格拉底接受了这种死法。苏格拉底之死伤透了柏拉图的心。他再也不想从政。他要继承苏格拉底的遗志,传布苏格拉底的思想。有人说,柏拉图的初期著作都是记述苏格拉底的见解。
约在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建立了一所学园,这所学园世称柏拉图学园。他在学园里从事教学和写作活动,写出了一系列对话录。
其乐融融的学园生活只维持了5年,一场战争结束,叙拉古国王又邀请了柏拉图。不久,国王和柏拉图两人又起了冲突。柏拉图被关在里长里长里长达达一年之久。最后释放出释放出释放出来释放出来。
柏拉图回雅典后,重度教学、写作生涯。80岁那年,有一天他参加一位朋友的婚宴,他悄悄地退到屋子的一个角落里,默默地坐了下来,当人们再看到他时,他已离开了尘世。
柏拉图一生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他以他的名义传下来的作品或是伪作,或是可靠性不大。为什么柏拉图的著作都用“对话”这一体裁呢?一方面,对话是种辩论法即辩证法方方方话中的矛盾,来推求真理。辩论在当时希腊学者间蔚然成风,从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另一方面,对话是一种文艺体裁,是一个很有文艺才华的人才能写得出来,而柏拉图在青少年时代就具有了这种才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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