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
市场上从事交易的组织和个人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市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既包括营利性组织,也包括非营利性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分为个人、企业和国家(政府)。
2019年,全区新发展市场主体35724户,其中内资公司2079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02户、外资企业106户、个体工商户14718户。全年市场主体退出12378户,其中企业注销7304户、个体工商户注销5074户、简易注销5197户。深化商事登记改革,辖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多证合一”登记改革由“二十四证合一”扩大到“三十证合一”: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稳定运行,“设立一窗通”“注销一窗口”相继上线:企业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0.5个工作日:落实简易注销政策,持续加大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改革.畅通市场退出渠道。
2020年,全县新增市场主体2809户,净增市场主体1771户,全县实有市场主体16890户(企业2721户,个体工商户1377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94户):年度增长率为11.71%,居全州县第一
基本概念
定义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任何一个运行中的市场,都是一个精密或松散的组织结构,它由主体结构、客体结构、时间结构和空间结构组成。所有的市场主体构成了运行中市场的主体结构,在运行中不断地组合和优化,从而达到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特征
(1)独立性。每个市场主体都是构成市场机体的一个独立的单位。它的生产经营活动、消费活动和其他的经济行为不受政府、社会集团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和强制。
(2)营利性。进入市场活动的各个经济主体,无论是企业、集团或个人都是以自己的利益的获得和满足为目的的。
(3)关联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的要求而形成各种类型松散的或紧密的市场主体集团。各个独立主体的利益和获得利益满足的有关责权利形成一定的关联。
(4)适应性。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各个市场主体,以市场为活动舞台,按照市场的状况和信号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适应市场环境的主体就生存下来,不适应市场环境的主体被市场淘汰。
地位
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但这里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由于个人为企业所包容并为企业所体现,企业是区别于政府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所以在这里个人一并称为企业)。在市场主体中,不管是以经济管理主体本位还是市场主体为本位,体现着经济体制选择的不同指导思想。
主要类型
消费者
市场是需求不断扩大、社会分工不断细分化的产物。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看,消费者的需求始终是社会的主导需求,它的扩展和收缩直接决定着市场规模的扩大或收缩。因此,消费者是市场发生、发展的第一原生体,是市场的第一推动力。
消费者,又称居民户,是指能作出统一的消费决策的经济单位,它提供生产要素并获得收入,其目的是要达到最大的满足程度一一效用最大比。如果从纯自然角度讲,消费者就是指消耗物质和能量的人,进一步讲,是指每天消费一定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的人,但在这里我们所指的是真正市场运行中的消费者,是能够进行统一的购买决策的基本经济单位。它既可以是单个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共同决策机制的复合自然人,其特征表现:
消费对象市场化
市场是实现消费者购买力的场所,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的全部消费都来自市场。所以,市场运行中的消费者,首先是其消费对象(商品和服务)市场化,即消费者所消费的各种商品和服务只能购买于市场,否则就无所谓消费者的市场选择。因为市场交易的双方,只有当买者愿意和实际购买、卖者愿意和实际销售吻合时,消费者的购买过程才能实现。
消费决策自主化
消费者不论是以自然人形式还是以复合人形式出现,他们在购买过程中都必须是自主的。
购买形式终极化
生活消费不同于生产消费,根本区别在于生活消费的购买形式终极化。消费者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已的某种需要,所以他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实际上已经进入了最终消费,不再具有转卖或增值的功能。
企业
企业是构成市场供求力量的最重要的运营元系,专指简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独立生产、自负盈亏的经济法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因为它是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实体,可以不断地从市场中吸收能量、物质和信息,借此降低消耗,以保证企业在动态不定的环境中稳定健康地发展壮大。企业成为市场主体,还在于市场运行的诸要素中,它是最经常的生命体,只有它才具有把资金、劳动力、生产资料等要素组织运行,按比例投入生产,然后把企业收入再作按比例的分配。其特征有:
商品性
企业是社会生产组织的一种特殊历史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是近代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一种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的组织。因此,那些从事自给自足性质生产的农民家庭经济组织,以榨取地租为目的的封建庄园经济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性机构—即使是职能中包含货币业务的税务机构,都不是企业。
经营独立性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它作为商品生产和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以拥有经营权力为前提的。
盈利性
企业是自负盈亏的经济法人,必须在市场活动中实现自己的利益。
应变性
企业作为生命体运行,对外界的刺激要具有自动反应能力。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必须相应地作出反应。这些变化一般包括:市场供求格局的变化、国家政策法令的颁布、某商品的市场现存量与潜在存量、竞争对手的变化等。
抗扰性
任何一个系统都必须具有排除干扰的能力和自我组织的能力。企业是一个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生产管理系统,在吸收市场环境中的物质、能量的同时,必须不断地排除那些不利因素的干扰,根据自身条件,把市场机会转化为企业机会。干扰源最主要的是竞争对手。
经济责任制
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人,要为它的独立决策承担责任,即要承担经营风险。
国家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国家以管理者和组织者的身份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1)对其他市场主体资格的审定,如颁发营业执照、核定企业注册资金、认定企业者身份等。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检查,如通过工商、税务、物价、卫生、计量等检查执行机构,及时检查和核实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法现象,促进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
(2)对市场进行管理,并积极组织市场,使市场主体及时获得信息,开发新项目和新产品,通过开办各种类型的市场,使各类市场客体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3)通过对市场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对整个经济运厅过程进行干预。它主要通过财政政策、外贸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人分配政策、价格政策等经济变量,对市场运行结构进行调整。如市场出现过剩时,政府可以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宽松的财政支出政策,压缩市场对资本的需求,增加消费品的有效需求。
经济管理主体本位
经济管理主体本位意味着,经济管理主体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决策中心、指挥中心,政府是社会资源的最主要配置者,政府是企业的司令官:而市场里堡处于次要地位甚至是被支配地位,少有或没有自主权,只不过是政府意图的忠实履行者、政府政策的严格执行者。以经济管理主体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就是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在历史上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确实发挥过巨大的历史作用,如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如果不是政府本位、没有政府主治,就不能那么迅捷顺利地积累原始资本:如果政府不诱导发展,某些地方也许从来就不会发展。
市场主体本位
市场主体本位意味着:市场主体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的各分散决策主体,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不是市场围体隶属于政府而是市场主体独立于政府,不是政府集权而是市场主体分权,不是市场主体听命于政府而是政府服务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成为市场经济最主要、最适当的主体。
当然,以市场主体为本位并不是不要政府,但要求政府干预减少到最适当的限度,并且这最适当限度的政府干预也必须恰当地依法进行,为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政府管理市场主体是使市场主体成为市场主体还是使市场主体成为自己的附属物是衡量政府管理成功与失败的根本而具体的标准。
以市场主体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就是市场主治的经济体制也即市场经济体制。只有以职场主体为本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分散在社会中的各种知识,才能最广泛地调动最大多数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最充分地利用市场,才能最有效地进行自由竞争,才能最有力地抑制政府的非法干预,才能最根本地确立市场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
实践证明,只有以市场主体为本位,一切为了市场主体,一切依靠市场主体,社会经济才能发展。强大的市场主体就是强大的经济和强大的国家。
相关条例
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2021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体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为市场主体:(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监督管理
(一)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二)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三)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五)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相关数据
截至2021年7月15日,长春市市场主体总量达118.17万户,同比增长17.55%;企业总量达29.31万户,同比增长15.13%。通过提升市场承载能力,落实奖补政策,优化营商环境等举措,推动长春市各行业、各区域市场主体快速增长。
2021年9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中国市场主体总量从2012年5500万户增长到今年7月底的1.46亿户,年均净增长超1000万户,市场主体活跃度总体稳定在70%左右。蓬勃发展的市场主体,促进中国超大规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成为稳住经济基本盘和稳定就业的中坚力量。
2021年,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亿户,个体工商户数量也已突破1亿户。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1年全年新登记市场主体2887万户,日均新登记企业2.5万户,年末市场主体总数达1.5亿户。
截至2022年4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达1.58亿户,仍保持10.5%的较高增速。截至2022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12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
目录
概述
基本概念
定义
特征
地位
主要类型
消费者
消费对象市场化
消费决策自主化
购买形式终极化
企业
商品性
经营独立性
盈利性
应变性
抗扰性
经济责任制
国家
经济管理主体本位
市场主体本位
相关条例
相关数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