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新刑律
暂行新刑律
《暂行新刑律》是由北洋政府在1912年4月30日颁布的一部刑事法规,它是对《大清新刑律》进行修改后形成的。这部法规的内容与《大清新刑律》基本一致。
颁布背景
1912年3月,袁世凯发布了相关法令,规定除了与中华民国国体有冲突的部分,《大清新刑律》及其他法律将继续有效。随后,北洋政府法部制定了《删修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等并删除暂行章程文》,并在袁世凯的批准下,将其作为《暂行新刑律》颁布执行。为了巩固统治,袁世凯在1914年增加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5条,新增了罪名并加强了刑罚。尽管如此,北洋政府在1915年和1918年分别提出了两次刑法修正草案,但这些草案并未被颁布实行。
主要内容
《暂行新刑律》在保持《大清新刑律》的基本框架的同时,删除了与中华民国国体不符的规定,包括涉及帝制和皇室特权的相关条款。同时,针对民国时期的新情况,对一些术语进行了更改,如将“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在《暂行新刑律》生效后,北洋政府又陆续颁布了《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并对原法规进行了修正。1915年,北洋政府完成了刑法修正案,其中包括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内容。然而,由于政治变动,这一法案未能得到通过。1919年,段祺瑞政府再次修订刑法草案,形成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但同样未能公布。这份草案后来成为了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础。
目录
概述
颁布背景
主要内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