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音乐家协会是
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成立于1956年11月。(其前身为“中华全国音乐工作者协会天津分会”,成立于1949年11月)现有1127名个人会员(包括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理论评论家、词作家、音乐教育家、音乐活动组织者),分布在本市各艺术院校、文艺表演团体、各区县和研究部门中,从事创作、理论研究、表演和教学等工作。
协会任务
天津市音协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和维护音协会员的权益;团结与组织本市音乐家开展
音乐创作与音乐理论探讨;促进
音乐表演与音乐教育的提高;继承与发展民族音乐传统;促进与各省市音乐团体和个人之间的音乐交流。
天津市音协通过各专业委员会团结广大音乐家,组织开展有关的业务、学术活动。
工作机构
1、精品创作领导小组
2、组织工作委员会
3、音乐教育工作委员会
5、管弦乐工作委员会
6、民族管弦乐工作委员会
7、社会音乐工作委员会
9、赛事评选工作委员会
协会章程
第一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简称天津市音乐家协会)是天津市各音乐家协会和各市区、郊区、市属各县音乐家协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音乐家协会和区、县音乐家协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天津市音乐家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
中国音乐家协会。
第三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委员会领导下,遵循党在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音乐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与各团体会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的要求,并承担各音乐家协会需要统筹安排和归口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通过本身的活动并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加强音乐家之间的团结,增进各党派无党派音乐家之间、老中青音乐家之间、专业业余音乐家之间的友谊;扩大和加强同
台湾省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团体和音乐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
第六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有责任支持、协助和推动各团体会员开展音乐理论研究、繁荣创作,加强音乐实践、促进音乐交流,发现和培养人才,为鼓舞人民团结奋进、促进改革、实现四化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生活需要做出应有的贡献。天津市音乐家协会会同各团体会员对本市各种优秀的音乐成果予以奖励。天津市音乐家协会积极开展并协助各团体会员进行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交流艺术经验。
第七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积极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音乐家之间民主协商对话的渠道,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化事业。
第八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音乐家和音乐团体的一切权益。在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并支持、协助各团体会员的同类活动,争取部分经济收入,以改善音乐家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音乐家协会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及本会特邀。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委员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提名和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特约,经代表大会协商通过,组成天津市音乐家协会委员会。音乐家协会委员会选举正、副主席若干人,并按规定确定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处理日常会务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音乐家协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荣誉性职务。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一条 天津市音乐家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音乐家协会委员会召集。音乐家协会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视情况需要召集。代表大会和音乐家协会委员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1、市政府拨款;2、开展以文为主的有偿服务所得的收益;3、社会赞助;4、音乐家捐赠。
第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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