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男,1962年4月生,
汉族,
姜堰区人,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学历,一级高级法官。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8年11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王晨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1987.07——1992.12,
湖北省法院业余大学教师,省法院政研处任书记员、副科级书记员(其间:1989.09—1992.09,武汉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获刑法学博士学位);
1992.12——1999.1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刑二庭副庭长(1996.11,明确为正处级审判员,1999.07,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2004.02——2006.05,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5.02,当选湖北省黄石市第11届人大代表);
2018年5月,据
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晨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9月,王晨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所任职务的请求,依照相关规定,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晨辞去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2018年11月,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报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批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王晨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经查,王晨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影响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购买非上市公司股份并从中获利,利用职权通过向私营业主放贷违规获取大额收益;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司法诉讼活动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诉讼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王晨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身为司法干部,本应忠实于宪法法律,严守法官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却知法犯法,利用司法权大肆敛财,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