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华,男,
汉族,1958年3月生,广东
梅州市五华县人,1974年11月参加工作,1988年从西安交通大学社科系研究生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管理学博士。曾任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7年4月消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李兴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9月,广东省委免去李兴华省科技厅党组书记职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厅长职务。
2013年7月26日,中共广东省纪委发布消息称,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李兴华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调查。随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接受李兴华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并于当日表决通过免去其职务。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李兴华,因涉嫌严重违纪,依代表法有关规定,李兴华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检方指控,李兴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现金、股票、干股等多种贿赂,其中最大一笔现金受贿高达人民币1850万元、
港元110万元。
本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商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14年6月12日移送深圳中院审查起诉。
2015年1月8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李兴华涉嫌受贿在深圳中院开庭受审。
李兴华受贿案中最大的一单是收受广州首诚太和有限公司等企业相关负责人叶某、唐某、骆某某、王某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1850万元、港币110万元;收受唐某和叶某共同贿送的广州汇中弘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5%股份(折合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李兴华在担任广东省科技厅厅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李兴华主要是为企业获取科技扶持资金等方面提供关照,并收取巨额贿赂款和干股,在此期间李兴华共收受1991万元人民币、美元3万元、
港元110万元,以及收受企业干股折合人民币达2160万元,其受贿款大部分为儿子偿还赌债。
庭审中,控辨双方对各类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辩论,李兴华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将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开庭查理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后再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根据李兴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兴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名下房产一套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行贿人邓强现金人民币118万元、李旭亮现金人民币525万元、朱俭现金人民币24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