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1991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C-MRS),是中国从事材料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合并依法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挂靠在中国科学院。是国际材料研究学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Union of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简称IUMRS )的发起单位之一,并代表国家身份作为该会的成员。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国性学术类社团评估等级结果,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为3A级。
发展历史
材料是现代文明的三大支柱之一,新材料被视为新技术革命的基础和先导。四个现代化的建设、能源、交 通、信息、环保事业的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不与材料密切相关。材料科学与技术涉及的面十分广阔,是基础科学与工程科学的融合,也是材料科学与各种现代先进技术结合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原来各类相对独立的材料,如金属、陶瓷、高分子材料等,已经相互渗透、相互结合,形成了多学科交叉的 当代材料科学与技术新体系。在这个学科发展综合集成的历史潮流中,多学科的材料研究和教学机构纷纷建立,随之综合性的材料研究学会(MRS) 在诸多国家和地区应运而生。这是进一步推动材料科技进步的需要,也是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MRS从一诞生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我国老一代材料科学家倡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多年筹备,中国材料研究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简称 C-MRS)于1991年5月16日在北京成立。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中国广大材料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教兴国"方针,自主活动,自我发展,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瞄准世界材料科学前沿,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各类先进材料的研究与发展,努力推动新材料、新工艺及新技术在产业中的实际应用,为繁荣和发展材料科技事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贡献。
组织任务
组织、举办国内、国际材料科技领域学术会议
编辑、出版和发行中外文的材料科技学术期刊
组织编著材料科技图书、会议论文集及其他出版物
开展材料领域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组织举办材料科技展览
设立材料科技奖励基金
推荐、表彰和奖励优秀材料科技工作者
开展材料科学普及和继续教育工作
承接项目评审、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
履行国际材料研究学会联合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学会现有分支机构5个(青年工作委员会、疲劳分会、环境材料分会、计算材料学分会、金属间化合物与非晶合金分会) 。
委员会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工作委员会
1、组织委员会 主任:谢建新;副主任:姚燕
秘书长:唐 清(秘书:张艳红)
委员:潘峰,张国庆,曲选辉,赵栋梁,熊柏青
2、学术委员会 主任:翁端;副主任:朱美芳
秘书长:李树索(秘书:贾怡明)
委员:顾忠伟,李敬锋,刘雪峰,吕广宏,赵新兵
3、产业工作委员会 主任:周少雄;副主任:韩高荣
秘书长:张增志(秘书:刘枫)
委员:黄学杰,纪松,刘敏,晓,胡伯平,李金山,石瑛,杨桂生
4、外事工作委员会 主任:杨锐;副主任:韩雅芳
秘书长:冯 强
委员:邓涛,王秀梅,任晓兵,张加涛
5、奖励工作委员会 主任:周科朝;副主任:翁端
秘书长:车成卫(秘书:张艳红)
委员:马劲,唐见茂,熊柏青,欧阳世翕,武英
6、出版工作委员会 主任:韩雅芳;副主任:张平祥
秘书长:武 英(秘书:马晓梅)
委员:李贺军,李小武,翁端,王荣明,吴成铁,张加涛,赵新青
7、咨询工作委员会 主任:丁文江;副主任:王迎军
秘书长:左家和(秘书:冉锐)
委员:唐见茂,吴玲,石瑛,郅晓,彭立明,翁端
8、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主任:聂祚仁;副主任:朱美芳
秘书长:冯强
委员:贾延琳、谢峻林、崔素萍、赵长生、冉锐
9、科普工作委员会 主任:潘复生;副主任:刘兴军,刘日平
秘书长:唐清,蒋斌(秘书:陈先华)
委员:冯强,李锐星,唐见茂,刘丽宏,吴鸣鸣,黄伟九、崔洪芝、武晓雷、马朝利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143个(拥有上万的材料科技工作者) ,个人会员1114人。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和基本依靠力量,密切与他们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努力做好为他们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学会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成为“材料科技工作者之家”是学会工作的中心任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C-MR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中国从事材料科学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单位,自愿结合并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发展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事业和创新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是国际材料研究学会联合会的发起单位之一,并代表中国国家身份作为该会的成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我国广大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实际,促进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在材料科学技术前沿和发展新型材料方面的横向联系与合作,繁荣材料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加速我国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做出贡献;积极开展材料科学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和普及工作,为促进我国材料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做出贡献。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团结国际材料科学工作者,共同为发展材料科学事业和提高我国材料界的国际地位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海淀区紫竹院路62号,邮编10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1. 组织与开展国内和国际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
2. 为国家在发展新材料和材料科学技术重大决策提供科学论证和咨询,为从事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材料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3. 编辑、出版、发行材料科学领域和材料科学技术研究前沿的出版物和技术资料,非营利性销售会议论文集及有关技术资料;
4. 开展有关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和科技人员培训工作;
5.接受委托,承担材料方面的项目评审、技术鉴定、成果鉴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6. 组织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方面的展览活动;
7. 进行有关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开发、转让及非营利性销售开发后的产品;
8. 经相关部门授权,推荐、表彰和奖励优秀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
9. 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类。个人会员是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的统称。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 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 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正、副高级技术职称,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学科领域成绩显著者;
2. 对我国材料科学与技术有重要贡献者;
3. 对本会的发展和组织建设有重要贡献的材料领域管理专家和企业家;
4.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突出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较突出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管理工作者。
(三)学生会员
凡在校学习与材料有关的科学技术专业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成绩优良,并有志于材料科技事业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材料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会员。
(四)外籍会员
在材料科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影响,对我国友好并能经常参加本会重大学术活动的外籍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
1.从事材料方面的研究、教育、生产,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2.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3.指定有专人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本会的联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团体会员:
入会者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外籍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报理事长会议批准,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惠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3.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5.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 选派参加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提名理事候选人;
2. 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参加和举办本会的学术活动;推荐分会主席和大会报告人;
3.申报本学会主持的国家各项奖励和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
4.推荐由本会主持的国家先进集体或个人评选的候选群体或个人;
5. 获得本会对技术咨询和服务请求的优惠、优先权;
6.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密切与本会联系,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对学会工作的诉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4.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支持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设立一名联系人,负责联络本单位个人会员,收缴会费,分发期刊杂志,定期向本会提供所在单位的科技信息;
4.按期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均需向本会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与学会联系,经提示后仍不缴纳会费或不与学会联系者,视为自动退会,在学会担任的常务理事、理事职务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一般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特殊情况亦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订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会会员,理事候选人通过民主协商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理事长中可设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
理事长及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学术性社会团体的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9. 决定奖励与表彰;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也不与学会联系,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和常务理事职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中除第2项、第4项以外的所有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一般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一年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也不与学会联系,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材料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不能专职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之后设专职副秘书长;
4.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同一职务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学会工作需要,设立学术、组织、企业、奖励、科普与教育、信息与出版和财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含主任及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换届同步。临时变更应按聘任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材料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按学科与专业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须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批、经民政部批准后方能成立。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或群体的学术活动。分支机构的名称为“中国材料研究学会XX委员会”,或“中国材料研究学会XX分会”。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另订章程。本会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订相应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省、市、自治区设立的地方材料研究学会,受本会业务指导。
第五章 名誉职务、荣誉称号及顾问
第三十一条
曾担任学会主要领导工作或对本会组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与学者,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任本会名誉理事长。
对曾担任本会领导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而不再担任本届理事的专家与学者,理事会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享受理事同等待遇。
曾任学会历届理事、顾问的两院院士和对材料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学者并热心参与本会学术活动者,理事会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享受理事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条
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在天津市重庆商会组织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家与学者,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理事会聘为本会顾问。
第六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的会费;
2.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常务理事会授权财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对本会财务工作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节余经费不得在会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清楚、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财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图形如下: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订有关工作细则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19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学会简介.中国材料研究学会.2004-09-12
工作委员会.中国材料研究学会.2004-09-12
学会章程.www.c-mrs.org.cn.2017-10-26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组织任务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委员会
团体会员
组织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