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是
西安市人民政府部门,由西安市环保局优化调整而来,在原西安市环保局职能之外,增加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监督防止
地下水污染、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以及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
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
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市内重点区域、流域、
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拟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各区县、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拟订及处置相关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和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县、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审核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
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
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
饮用水水源地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区域
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参与实施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落实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全市
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
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全市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
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
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落实中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监督实施相关标准的执行。会同
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进智慧环保建设,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承接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后督察工作。联系协调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督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后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承接中省
生态环境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市级生态环境领域主导工程项目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
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科技成果的交流与推广。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我市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法依规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西安。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党委自身建设有关具体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信访、接待、维稳、政务公开、政务信息、
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方案审核与指导,牵头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承担组织协调局党委会、局务会等会议。审核重要文件、公报、文献。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和政务督查等工作。牵头组织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承担统筹管理各类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参与
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复审等工作。牵头管理各类临时议事协调机构。
组织人事处
负责
生态环境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行政体制改革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拟订
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机构、单位机构编制、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推荐、出国境人员审核、劳动工资、局管
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承担上级部门对我局政治巡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和作风建设。组织开展民主生活会。牵头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归口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统一规划、管理和考核国内培训。归口管理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负责市委市政府对我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局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工作,组织实施“三项机制”。指导
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协调职能转变工作。协调有关处室归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社团组织。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综合业务处(简称综合处)
负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改革和业务综合工作。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负责综合性业务文件的起草。配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工作。组织
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和业务指标汇总。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区县、开发区和市级
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全市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相关工作。修订完善市级党委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志编和各类志书生态环境保护篇章供稿工作。
科技与财务处(简称科财处)
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和对外合作交流。承担市级
生态环境领域
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预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
政府采购、
内部审计和规范津补贴工作。承担扶贫、对口支援等工作。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对接建立市级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推动
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重大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
清洁生产、
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承担“
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境)外培训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大气环境处(简称大气处)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恶臭、光、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
空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各区县、开发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局蓝天保卫战工作专班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指导督促区县、开发区和
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指导并参与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全市
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
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承担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协调与监督。负责入河排污口管理。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承担局碧水保卫战工作专班日常工作。指导并参与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全市土壤、
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考核评估制度。监督防止
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参与
民宿发展和田园综合体建设中涉及农村方面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参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工作。承担局净土保卫战工作专班日常工作。指导并参与全市土壤、
地下水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牵头承接中省生态环境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联系协调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督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后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和督查。归口管理限批、约谈等涉及区县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有关事项。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简称生态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承担有关生态文明奖项推选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
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特色小镇建设中涉及生态方面有关工作。参与
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复审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承担局青山保卫战工作专班日常工作。指导并参与自然保护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污染物总量控制处)(简称辐射与总量处)
负责
核安全、辐射安全和
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辐射
环境监测。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
应急预案,开展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及考核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
环境容量。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低碳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简称固体处)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运营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指导并参与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固体废物的安全转移工作。
负责生态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分析、上报与发布。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制度。组织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预测。组织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承担
生态环境领域监测体制改革,建立生态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管。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行政审批处(简称审批处)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织开展全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
三线一单”。承担市级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下放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负责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调整、规范工作。负责
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亲商助企有关工作。负责
营商环境、特色小镇建设、
民宿发展、田园综合体等涉及审批方面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法规与宣教处(简称法宣处)
建立健全
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归口管理专业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律法规后评估。指导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和
营商环境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承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国家赔偿等工作。负责清理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市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标准制订技术规则,承担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制订基础类标准,组织标准实施评估工作。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组织指导全市
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参与实施环保产业博览会。协调重要新闻的采访报道。负责局政务新媒体运维。组织协调意识形态工作。归口管理社会
公众参与方面的生态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社会组织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参与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党的政治、纪律和制度建设。承担局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内各项制度。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驻村帮扶工作。
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和青年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现任领导
注:以上数据截至2024年1月官网显示
所获荣誉
参考资料
组织人事处.西安市生态环境局.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