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开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规定进口货物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进口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进口国银行开具信用证。开证银行一旦发出信用证,便以其自身的信誉做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出口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会无条件地履行第一性的付款义务。因此,在进口开证过程中,除了缴纳一定的开证手续费外,进口商还需要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进口开证保证金。此外,许多国家为了控制进口和节省外汇开支,要求进口商获得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后才可对外开证。根据国际惯例,开证银行在对外开出信用证时,其所列出的条款内容完全依照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中的条款,对于“开证申请书”中条款与
贸易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开证银行并不关心也不承担责任,以避免在进口资金结算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开证银行仅对信用证内容本身负责。
业务流程
申请
进口开证的业务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进口商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提交开证申请资料,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开证申请书及开证申请人声明、合同副本、代理协议(如需)、外经贸委各类商品进口批件(如需)、外管局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购汇工作单、核销申报单以及其他所需单据。新客户还需提供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进口付汇名录卡及协办员证(副本)、企业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区内企业还需提供外汇登记证)(副本)、贷款卡(副本)、预留印鉴等资料。
2. 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并落实相关资金,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授信或保证金。手续齐全后,银行将全套进口开证资料提交给国际业务部门。
开证
国际业务部门审核无误并确认企业符合外管局有关的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后,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出信用证,并通过银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相关代理行(通知行)将信用证及时通知受益人。
单据处理
1. 对方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后,出口商向其银行交单并邮寄单据索取款项。
2. 银行收到单据并审单后,将单据转交给分支行,并通知客户付款/承兑赎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银行对外付款/承兑/拒付。
3. 若单证相符,则银行根据开证时落实的资金情况扣划企业相关账户对外承兑/付款;若单证不符,则银行会告知进口商不符点,由其决定接受不符点或拒付。
特点
1.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提供的是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虽依合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即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契约。
3.
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业务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只要单证、单单一致,就必须付款。
4. 信用证业务为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解决了在付款和交货上的信任和风险问题,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5. 信用证业务的一般遵循原则: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600号(UCP600)。
好处
1. 将银行信用引入贸易谈判,提升谈判地位。
2. 帮助争取较低的购买价格或较长的付款期限。
3. 解决双方交易初期彼此互不信任的问题。
4. 减少资金占用。
5. 改善现金流。
申请书
表头部分
1. DATE(申请开证日期):在申请书右上角填写实际申请日期。
2. TO(致):银行印制的申请书上已经印有开证银行的名称、地址,银行的SWIFT CODE、TELEX NO等信息。
3. PLEASE ISSUE ON OUR BEHALF AND/OR FOR OUR ACCOUNT THE FOLLOWING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请开列以下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果信用证是保兑或可转让的,应在此加注相关字样。开证方式多为电开(BY TELEX),也可以是信开、快递或简电开立。
4. L/C NUMBER(信用证号码):此栏由银行填写。
5. APPLICANT(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有的要求注明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6. BENEFICIARY(受益人):填写受益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7. ADVISING BANK(通知行):由开证行填写。
表中部分
8. AMOUNT(信用证金额):分别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表示,并且表明币制。如果允许有一定比率的上下浮动,要在信用证中明确表示出来。
9. EXPIRY DATE AND PLACE(到期日期和地点):填写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10. PARTIAL SHIPMENT(分批装运)、TRANSHIPMENT(转运):根据合同的实际规定打“×”进行选择。
11. LOADING IN CHARGE、FOR TRANSPORT TO、LATEST DATE OF SHIPMENT(装运地/港、目的地/港的名称,最迟装运日期):按实际填写,如允许有转运地/港,也应清楚标明。
12. CREDIT AVAILABLE WITH/BY(付款方式):在所提供的即期、承兑、议付和延期付款四种信用证有效兑付方式中选择与合同要求一致的类型。
13. BENEFICIARY'S DRAFT(汇票要求):金额应根据合同规定填写为:发票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发票金额的100%(全部货款都用信用证支付);如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时按信用证下的金额比例填写。付款期限可根据实际填写即期或远期,如属后者必须填写具体的天数。信用证条件下的付款人通常是开证行,也可能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14. DOCUMENTS REQUIRED(单据条款):各银行提供的申请书中已印就的单据条款通常为十几条,从上至下一般为发票、运输单据(提单、空运单、铁路运输单据及运输备忘录等)、保险单、装箱单、质量证书、装运通知和受益人证明等,最后一条是OTHER DOCUMENTS,IF ANY(其他单据),如要求提交超过上述所列范围的单据就可以在此栏填写,比如有的合同要求CERTIFICATE OF NO
固体 WOOD PACKAGING MATERIAL(无实木包装材料证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自由销售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合格证明书)等。申请人填制这部分内容时应依据合同规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选中某单据后对该单据的具体要求(如一式几份、要否签字、正副本的份数、单据中应标明的内容等)也应如实填写,如申请书印制好的要求不完整应在其后予以补足。
15. COVERING/EVIDENCING SHIPMENT OF(商品描述):所有内容(品名、规格、包装、单价、唛头)都必须与合同内容相一致,
价格条款里附带“AS PER INCOTERMS 2000”、
数量条款中规定“MORE OR LESS”或“ABOUT”、使用某种特定包装物等特殊要求必须清楚列明。
重要内容
16. ADDITIONAL INSTRUCTIONS(附加指示):该栏通常体现为以下一些条款:
- ALL DOCUMENTS MUST INDICATE CONTRACT NUMBER(所有单据加列合同号码)。
-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所有开证行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FOR EACH ITEM % MORE OR LESS ALLOWED(每项数量与金额允许 %增减)。
- THIRD PARTY AS SHIPPER IS NOT ACCEPTABLE(第三方作为托运人是不能接受的)。
-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xxx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单据必须在提单日后xxx天送达银行并且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 SHORT FORM/BLANK BACK/CLAUSED/CHARTER PARTY B/L IS UNACCEPTABLE(银行不接受略式/不清洁/
租船提单)。
- 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除非有相反规定,所有单据应一次提交)。
- PREPAID FREIGHT DRAWN IN EXCESS OF L/C AMOUNT IS ACCEPTABLE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CHARGES VOUCHER ISSUED BY SHIPPING CO./AIRLINE OR ITS AGENT(银行接受凭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正本运费收据索要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预付运费)。
- DOCUMENT ISSUED PRIOR TO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CREDIT NOT ACCEPTABLE(不接受早于开证日出具的单据)。
如需要已印就的上述条款,可在条款前打“×”,对合同涉及但未印就的条款还可以做补充填写。
17. NAM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TEL NO., FAX, ACCOUNT NO.(授权人名称、签字、电话、传真、帐号等内容)。
注意事项
1. 在开证之前,务必确保已完成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的落实。
2. 应满足“证同一致”的要求。最好不用“参阅XX号合同”(As per S/C No xx)的规定,因为信用证是自足文件,签发后就与买卖合同无关了。
3. 单据条款要明确。开证时必须列明需要出口人提供的各项单据的种类、份数及签发机构,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4. 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睬。
5. 信用证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是否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6. 我国银行一般不接受开立他行保兑的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
7. 开证申请书文字应力求规范、完整、明确。进口商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上载明的事项,必须完整、明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应避免使用“约”、“近似”或类似的词语,这样,一方面可使银行处理信用证或卖方履行信用证的条款时有所遵循,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
8. 网上申请开证的客户必须注册
企业网上银行证书版后才能办理相应业务。
参考资料
进口开证.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