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
曾任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李清,男,汉族,1955年9月,广东白山人,1986年5月入党,1973年6月工作,大学学历。曾任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2017年12月26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李清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2年起在广东省统计局工作,历任综合处处长、副局长(期间:1996年06月至1997年10月,挂职任揭阳市副市长);
1998年04月至2003年04月,潮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04月至2009年09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局长;
2009年09月至2016年01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1月6日,据南粤清风网消息,广东省环保厅厅长李清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1月,免去广东省李清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立案侦查
2016年4月6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李清(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4年至2012年期间,李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14.3521万元、港元52万元和美元9万元,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00万元。
提起公诉
2017年4月20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李清(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清。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在先后担任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经营项目、环保事项审批、承包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宣判
2017年12月26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李清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李清在担任广东省环保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环保事项审批、工程招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24.3521万元、港元52万元、美元6万元;与他人共同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清部分受贿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免去职务
立案侦查
提起公诉
依法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