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1976年12月11日—2013年9月25日),男,汉族,出生于
辽宁省铁岭县,
高中文化,商贩,沈阳刺死城管案犯罪人。
1990年代,夏俊峰
技工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沈阳防爆电机厂做车工。后来单位倒闭,夏俊峰下岗。2009年5月16日上午,夏俊峰与妻子在路边摆摊时,被
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执法人员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连刺申凯、张旭东及张伟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受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9年9月21日,沈阳市检察院就夏俊峰犯
故意杀人罪一案提起公诉。11月15日,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夏俊峰还需要向原告赔偿约65.9万余元。夏俊峰家属选择了上诉。2010年6月29日,该案在
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次年5月9日,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法院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同年10月1日,夏俊峰在
沈阳市下葬。
人物经历
1976年12月11日,夏俊峰出生于
辽宁省铁岭市。1990年代,夏俊峰
技工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沈阳防爆电机厂做车工。后来单位倒闭,夏俊峰下岗。
2009年5月16日,因在路边摆摊与城管人员发生冲突,夏俊峰被带到沈阳城管滨河中队勤务室,期间刺死2人,重伤1人。夏俊峰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2日,夏俊峰被逮捕;9月21日,
沈阳市检察院就夏俊峰犯
故意杀人罪一案提起公诉;11月15日,
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俊峰的行为构成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夏俊峰家属上诉。
2011年5月9日,辽宁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2013年9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同年10月1日,夏俊峰在沈阳下葬。
2013年9月26日上午8点多,张晶等几名家属抵达殡仪馆,领取了夏的骨灰。捧着骨灰盒走下殡仪馆台阶,张晶开始大哭,坐在一张凳子上陷入短暂的
昏迷,两分钟后才苏醒。
2013年9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夏俊峰妻子
张晶前往
沈阳市第一看守所领取夏俊峰遗物。经管教人员清点,夏俊峰留下大小六包衣物,家人每月存取的生活费剩余3300余元,管教表示,夏俊峰本人未留遗书或遗言。
人物事件
背景
2009年5月16日是星期六,天气预报阴天有小雨。夏俊峰夫妻俩合计,这种天气执法队员一般不出来,其他的小贩也少,正好可以早点出去多卖点。10点半收拾妥当,10点40分出门,夏俊峰骑着“倒骑驴”,驮着两个煤气罐,准备了一些香肠食品,来到了南乐郊路口,支起架子和妻子张晶开始了叫卖。那一天,城管队员并没有休息,沈河城管执法分局滨河中队长申凯还是带着队员,开着那辆尾号为小贩们熟悉的“799”车,来到了这个路口。看到城管的车和衣帽,小贩们都推起车拐进旁边的一个居民小区,夏俊峰没有来得及跑脱,被执法队员抓住。
案发经过
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2009年5月16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讯
2009年6月12日,夏俊峰被逮捕。讯问笔录中,夏俊峰向其律师滕彪称:“(城管)像土匪一样把锅碗瓢盆往地上扔,我们求饶,说‘今天周六’,他们说‘别废话’,一城管打我后脑勺,三四个城管拽我到他们车里。我挣扎反抗,不想跟他们去。”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曾试图在城管勤务室对面的楼内寻找目击者,始终无果。
城管方面的证人称,当天对夏俊峰的执法过程中可能有一些拉扯,但是绝对没有打人,夏俊峰是“主动上车的”。
一审
2009年9月21日,
沈阳市检察院就夏俊峰犯
故意杀人罪一案提起公诉。法庭上,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即该案被害人对夏俊峰实施殴打引发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夏俊峰具有防卫情节;此外,夏俊峰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以
故意伤害罪追究
刑事责任。庭审中,夏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证言均指当天城管查摊时对夏俊峰有过殴打行为,且夏是被强制带离的。但这六名证人并未获准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夏俊峰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控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夏俊峰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予采纳。
沈阳市中级法院称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曹阳、祖明辉、夏俊峰之妻张晶的证言,夏俊峰本人也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去解决问题。此外,按照夏俊峰的辩解,双方应该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和夏俊峰的供述不符。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被刺2刀,左胸部
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而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被刺5刀,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而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
2009年11月15日,
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夏俊峰的行为构成
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夏俊峰还需要向原告赔偿约65.9万余元。夏俊峰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
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审判决书没有直接对有无殴打进行认定,只是强调:执法人员在街面上清理违章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不能成为夏犯罪的理由,只能成为他产生犯罪动机的因素。一审判决书有如下叙述:当日11时许,在该勤务区办公室内,夏俊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连刺申凯、张旭东及张伟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左胸、背部
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
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张旭东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夏俊峰家属选择了上诉。
终审
2010年6月29日,该案在
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滕彪再次提及:夏俊峰的行为是在遭到城管队员殴打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审认定夏“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
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孙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
正当防卫的条件。庭审的焦点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且由于缺乏目击证人,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
2011年5月9日,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法院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二审裁定书则否认了有殴打行为,称:法庭已对此进行充分调查,夏俊峰始终供称城管对其并无殴打行为,是自愿到办公室去解决问题。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
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
2011年5月9日9时,在
沈阳市看守所的临时法庭,法官宣读了上述刑事裁定书。夏俊峰的妻子
张晶旁听了宣判。在法官宣读期间,夏俊峰一直保持沉默,宣读完裁定书之后,夏俊峰情绪失控,大喊“你们撒谎”。张晶表示,“目前最后一关只剩最高院复核了,我们将继续向上申诉。”
高院核准
2013年9月25日凌晨5点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核准夏俊峰死刑的消息告知了家属。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
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
烤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执行死刑
2013年9月25日,张晶和夏俊峰的父母、三个姐姐一道参与了会见,时间限定为半个小时。夏俊峰告诉家人,法院昨天向他宣读了核准死刑通知,但他拒绝在复核书上签字。他说是
正当防卫,问心无愧,希望自己执行死刑之后,妻子继续为自己申诉。会见过程十分短暂,夏俊峰最后提出,希望管教给自己全家合一张影,张晶等人凑到窗户前,被管教以无手机的理由拒绝。
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妻子在其微博称,法院来人,送达家属最后一次会见夏俊峰通知,正赶去看守所见其最后一面。
2013年9月25日10时43分,夏俊峰在
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后续影响
2012年,夏俊峰案发生3年后,南乐郊路成为沈阳的一个夜市,小贩只要每天交上二三十元的“管理费”,便可安心摆摊,再无城管驱赶。
相关评价
夏俊峰案是近年来城管与小贩大战中一个非常极端的案例。此案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同情夏俊峰的声音一度很高,特别是在我国当前这种特定的城市管理社会生态中,人们的感情天平会更加自然地偏向于作为弱者一方的夏俊峰。对于每每以情感为判别取向的社会心理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司法的逻辑永远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案从发案到最终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历经4年多时间,而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中间经过长达两年多时间。如此漫长的时间至少说明各级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时的态度是非常审慎的。这个案子之所以令人如此纠结,其根本还在于我们现行城市管理的制度和理念还存在问题。——《
法治日报》
夏俊峰的死,是一个家庭的悲剧。然而,太多人却放逐了另外两个家庭的离别。城管也有家庭,他们的家属和孩子。通过夏俊峰案,我们看到媒体对推动社会进步、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反思不那么多,看到的却是在煽情炒作夏俊峰案,丝毫不顾及此案中那些死者的家属及孩子的悲痛之情,有的还试图违背社会基本价值观去塑造暴力“英雄”,这似乎有悖于媒体的理性、客观和公正态度。殊不知,出于同情心泛滥而宽容罪行,并以此占据道德制高点为暴力犯罪辩护,只能助长更多极端情绪的爆发,形成更大负面的“示范效应”,从而让更多公众的生命安全蒙受无妄之灾。通过夏俊峰案,媒体和大众不能只顾着去煽情,大家是否更应该思考如何改善和改进、整治城市管理队伍的方法,如何协调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关系,除了工作上必要的步骤引导之外,社会舆论是否还应该进行协调,而不是一味的站在某一边去激化二者之间的矛盾。如果能因为夏俊峰案去推动城市的管理更文明、更友好、更有效,这才是真正有意义的。——人民网
同情弱者,是很正常的情感,但谁也不能通过夸大或造假来消费人们的同情。这种消费,是不道德的,潜伏着严重的危机,一旦被戳破,将使事情出现逆转,激化人们的逆反心理。推手应讲究节操。当然,不能说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后的一系列事件背后都有推手,但不能否认的是,有人在有意无意地推动。推手其初衷也许无可厚非,但一旦故意放大事实,或者越了界,甚至故意颠倒黑白,就容易弄巧成拙,适得其反。一些媒体更应该恪守真实性原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有的媒体错用崔英杰的照片,也许是
无心之举,不可上纲上线,但此事是个教训。——央视网
对于类似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
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个人生活
夏俊峰的母亲是下乡知青,在夏俊峰约十岁时,一家人回到
沈阳市,起初住在一个小平房,十多年前动迁到热闹路阳光小区。夏俊峰在家里排行第四。夏俊峰技校毕业被分到防爆电机厂,刚分配就下岗,在家放长假,没有收入,只拿过14个月的国家补贴,每月240元。张晶1999年在沈阳一所美容美发学校学习时与夏俊峰相识相恋,2000年4月2日结婚。婚后,夏俊峰帮人看过店、打过零工,妻子张晶也做过宾馆服务员、幼儿园的面点工,靠微薄的收入维持生计,直至2008年10月,他们加入小贩的行列。
人物关系
参考资料:
相关事件
伊能静收义子
2013年9月25日,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当天,中国台湾艺人伊能静宣布收夏俊峰的儿子为义子,资助其成长。伊能静在微博上说道:收夏俊峰子夏建强为义子,成为孩子义母。与夏俊峰遗孀张晶结为姐妹。资助孩子学费、扶植孩子绘画天赋,让夏建强健康长大。
社会帮扶
夏俊峰一案经媒体报道后,这个底层家庭的生活状态为更多人所关注,3天,就筹集了17万元。更有一些自己也在贫困中挣扎的人伸出了援手。一位没有留下名字的下岗女工,愧疚地说自己帮不上多大忙,只是估计张晶在北京打电话很贵,就给她充了50元的电话费。2011年8月20日至8月23日,武汉的画家龚剑帮夏俊峰的儿子办了名为”夏建强的画”的画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