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2月1日上午,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吴英杰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揭牌。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权力寻租、
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
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