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
中原地区的地域广阔,各地区的情况差异显著,许多省份和地区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排放标准。这些地方标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首先,它们应涵盖国家标准未涉及的项目;其次,地方标准应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以便发挥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并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力。这些标准构成了各类环境污染物排放活动所需遵循的行为准则,反映了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它们不仅是优化经济发展和控制环境污染源排污行为的关键工具,也是实施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的重要手段。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的技术、经济条件来制定的。在中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下,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涵盖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放射性和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标准等多个方面。根据不同法律的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这些标准主要针对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的行为而制定,而对于固体废物,则制定了相关的污染控制标准。考虑到污染物的产生及其转化过程的复杂性,如果排放的污染物有可能在水、气介质之间转移,那么对其排放控制的要求将被纳入同一个排放标准中,例如,《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就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此外,对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也属于排放标准的范畴,尽管可以将其纳入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为了提高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性和科学性,解决标准适用范围的重叠和空白问题,环保部门加强了制定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作力度,不断扩大行业型排放标准的覆盖范围,逐渐缩小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用领域。在完成了钢铁、煤炭、火力发电、农药、有色金属、建材、制药、石化、化工、石油天然气、机械、纺织印染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后,环保部门还相继发布了
造纸、合成氨、禽养殖、兵器、城镇污水处理厂、
柠檬酸、味精、啤酒、医疗机构、火电厂、
水泥厂、煤炭、机动车、加油站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一系列“三大体系”建设配套标准,以适应污染减排工作的需求。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在农田中施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
有机化合物生产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中污染物(如镉、汞、铝、铬、砷、硼、铜、锌、镍、
矿物油、
苯并[a]芘(a)芘)的控制标准。如镉在pH\u003c6.5的酸性土壤上,最高容许含量为5mg/kg干污泥;在pH≥6.5的中性和碱性土壤上,其含量为20mg/kg干污泥。标准同时说明污泥每年用量不超过2000kg(以干污泥计)及施用年限,并配有监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