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8年,原属中央(地质矿产部)在湘单位,承担全省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工环地质调查和地质科研工作,同时履行全省地质工作管理职能。1999年实行属地化管理,为省直正厅级事业单位,是全省唯一学科齐全、专业配套、覆盖市州、从事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工作的综合地勘局。
2019年7月,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调整省地勘单位党组织设置的通知》(湘委〔2019〕51号)文件精神,撤销原省地勘局、省
中核集团地质局、省有色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党组,设立中共湖南省地质院委员会,原四局合并重组为湖南省地质院。
2019年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共18个,局本级、测试院、402队、403队、405队、407队、408队、409队、413队、414队、416队、417队、418队、物勘院、湘南院、测绘院、
金刚石院、地调院。
湖南省地质院三定方案暂未确定,职能职责还未明确,以下为原湖南省地勘局职责: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
测绘学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省矿产资源统一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规划;制定本局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建筑施工和其他产业经营等年度计划;研究拟定所属地勘单位改革、改制方案,引导地矿单位进入市场、转换机制。
(2)组织指导地质找矿队伍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物化探、地质灾害等调查评价任务以及中国地质大调查项目;为国家和省提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所需的基础信息资料。
(4)统一管理原地质矿产部在湘的地质矿产勘查单位,指导其体制改革;指导本局系统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把地勘单位建设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5)管理本局地勘经费和其它来源经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负责监管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系统的国有资产,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6)负责省地矿局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
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地矿单位职工队伍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