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是1989年4月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同位素与辐射技术广泛应用于工、农、医、环保等领域,是高新技术产业。协会是由同位素与辐射行业以及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研发与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经济团体,其组成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
协会职能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原子能机构),挂靠单位为
中核集团。协会下设辐射加工、同位素等分支机构;200多个会员单位分布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已形成全国性行业网络。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推动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使
同位素与辐射事业在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主要任务
1、组织行业调研,协助政府制定规划、计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2、组织生产监督、行业培训、许可证核发及开展行评、行检、行业自律等,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3、组织展销、定货、开展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4、推进行业内部和与相关行业、相关组织的协作与联系,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5、开展国际交流与技贸合作;
6、承担政府、企事业委托的业务。
协会已积累了十多年的工作经验,三次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业
行业协会。协会工作受到政府主管与有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多次成功地组织国际与国内的专题会议,受到会员单位的广泛欢迎与好评。协会还与有关国际组织和
外国公司、研究院所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这一切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
同位素与辐射产业的发展。
理事会
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顾问和理事长
名誉理事长(按姓氏笔划为序)
朱光亚 李玉仑 黄齐陶
顾问(按姓氏笔划排列)
马瑞德 王乃彦 王世真 王 浚 王炳林 王翌善 石定寰 冯永祥 刘书林 刘伯里 吴季兰 肖国忠 周 永 周甲贤 周永田
一、理事长
二、常务副理事长
三、副理事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刘 华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 副司长
苏 志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副司长
范霁红
中核集团高新技术产业化办公室 主任 兼任
同位素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郎少春 四川久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
赵文彦中国科学院基础研究局 研究员 兼任辐射加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徐玉明国防科工委系统二司 原司长
耿战修 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助理巡视员
顾慰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监督司 助理巡视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sotope and Radi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CI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
同位素与辐射行业以及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关心与支持本行业发展的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是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组成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三条 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动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振兴我国同位素与辐射事业,促进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2、开展对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
技术标准的制订与修订。
3、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业内重大项目的技术经济论证,向政府部门提出投资方向、产品开发和产业政策的建议。
4、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
科技成果鉴定、产品鉴定和推广应用。
5、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本行业的行业评估、技能资质考核、生产监督、职业培训和许可证核发。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
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协会与其它协会或者其它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产业化发展。
7、组织展销、展览、新产品展示、产品定货等。
8、组织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价格并监督执行。
9、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开展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组织技术转让,人员培训和信息交流。
10、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它行业组织向政府有关
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并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推进行业内部和与相关行业之间的协作与联合,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11、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人士建立广泛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并协调本行业的进出口活动。
12、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13、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
14、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
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由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及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国家正式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有关部门组成。
个人会员:1、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管理干部,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协会的名誉会员或特邀会员;2、热心本协会工作的外资企业及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与外籍人士,可申请成为会员或通讯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工作或具有一定影响的,方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3、有优先享受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情报、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的权利;
4、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6、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讨论和审查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和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并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再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力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对外签署各项合作协议和其它主要文件;
4、决定和处理协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力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和指导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决定和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和各界单位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各项资金接受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Warning: Invalid argument supplied for foreach() in
/www/wwwroot/newbaike1.com/id.php on line
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