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吉明
曾任四川省资阳市委书记
陈吉明,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四川富顺人,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四川省委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四川省资阳市委书记。
2020年8月经四川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0月19日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人物经历
教育经历
1980.09-1984.07西南财经大学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学士
工作经历
1984年7月至1987年10月任自贡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室教师
1987年10月至1991年3月任自贡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处科员、副处长
1991年3月至1994年2月任自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1994年2月至1995年6月任自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1995年6月至1997年11月任自贡市交委副主任、四川川南高等级公路公司副总经理
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任自贡市自流井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1998年3月至2000年12月任自贡市自流井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任自贡市政府秘书长
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任自贡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3年3月至2008年8月任自贡市政府副市长
2008年8月至2014年9月任自贡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任资阳市委副书记
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任资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5年3月至2018年6月任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任资阳市委书记、市长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任资阳市委书记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2019年10月终止)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7月23日据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资阳市委书记陈吉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9年7月30日,资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宣布中共四川省委决定免去陈吉明中共资阳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2020年5月,陈吉明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责令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从此没有资格走入两会会场。
辞去代表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由四川省选出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川省资阳市委原书记陈吉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责令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19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陈吉明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0年8月,经四川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资阳市委原书记陈吉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吉明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长期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打牌赌博;生活腐化堕落;为政不廉、亲清不分,甘愿被“围猎”,利用职权为他人在招考录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
陈吉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报中央纪委审核、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吉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阳市第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0年9月,陈吉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吉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自贡市自流井区区长,自贡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资阳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20年10月19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资阳市市委原书记陈吉明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陈吉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追缴陈吉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吉明利用担任自贡市自流井区区长、自贡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资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工作安置、企业融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和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3.9982万元。案发后,陈吉明已退缴全部受贿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083.99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535.1448万元属犯罪未遂,索贿148.56万元。对于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录
概述
人物经历
教育经历
工作经历
人物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