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生科学学会(CHINA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创建于1993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业务主管,民政部注册的国家一级学术社团。
主要职能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的职能是致力于人生科学研究与普及教育,组织全国人生科学工作者,研究人生问题和做人理论,推广和普及科学人生和高尚做人知识,实现人生观念的现代化,人生方式的科学化,做人目标的高尚化。为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正在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种种问题。同时开展人生教育、人生咨询、人生健康、人生创业等与此相关的服务活动。并和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各种大型有益于文明进步的社会活动。为创建美好人生和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组织结构
理事成员
第一届
名誉会长:
柴泽民
会长:
副会长兼秘书长:
第二届
名誉会长:
柴泽民
会长:
邢贲思
副会长:
周汉民
秘书长:
吕世杰
第三届
名誉会长:
周铁农
柴泽民
邢贲思
张承钧
法定代表人兼副会长:张儒
秘书长:关山越(兼)
第四届
名誉会长:
周铁农
布 赫
郝建秀
邢贲思
邹 瑜
张序三
隋永举
葛焕标
刘全喜
黎 虹
马述宽
王东发
黄义昌
姜迪泰
李志同
袁厚春
李宪梅
领导机构
会长:
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
张儒
副会长:
吕世杰
刘建湖
姚重璞
孔太
范晓伟
戴东方
秘书长:
关山越(兼)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人生科学学会
英文译名:CHINA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国人生科学学科释义
人生科学是由我国学者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创建的,以中国五千年传统文化中
儒家思想为基础,综合吸收了新时期相关学科的精华,以人生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它的职能是:研究人生现象,揭示人生规律,探索人生理论,指导人生实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每个人实现人生观念的现代化,人生方式的科学化,人生行为的道德化,人生事业的工程化。使生活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人们,正确地认识人生,科学地设计人生,开拓地创造人生,有效地驾驭人生,无私地奉献人生,合理地享受人生。让每个中华儿女都能获得健康、美好、幸福的人生。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高举
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方针,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引领下,组织全国广大人生科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社会科学工作者及一切热心于人生科学研究事业的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研究当代人生和做人问题,探讨人生目标、人生道路、人生矛盾、人生管理以及人生困惑的种种问题,普及高尚做人的科学人生知识,开展各种层次的人生教育、生命教育、素质教育和健康教育等,极大地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为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为培养和造就千百万高素质的优秀中华儿女,建设现代化的
社会主义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从事人生科学研究,热爱、支持、赞成人生科学研究事业的专家学者及社会有识之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
第五条 指导思想和办会原则
(一)本会以
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方针。
(二)本会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科学办会和人才兴会的办会方针。
(三)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原则,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发扬民主作风,反对个人独断专行。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工作作
(五)在科研工作中贯彻理论与实践、继承与创新、基础理论研究与开发应用研究、个人研究与
集体研究、现实研究与超前研究、历史研究与现实研究相结合的科研方法和工作方法。
(六)在学科建设与学会建设工作中,继承优秀传统文化,鼓励自主创新,树立起研究人生、造福社会的好学风、好会风、好作风,创建科研和学会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
第六条 本会会训
以人为本 厚德载物 奉献人生 振兴中华
第七条 本会发展模式
本会的发展模式是“民办官助,官管民营,官学民企四位一体;一制多体,一体多制,科贸文媒多业并举。”要确保以人生科学学术研究为中心,建立人才和经济两个支撑点,追求学术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种效益。形成以人生科研为重点,人生教育为基础,合理创收为支撑的综合工程体系。
第八条 本会提倡发扬的基本精神:
(一)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人生规律时,要发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精神。
(二)在开展工作,实施工作目标时,要发扬“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精神。
(三)在日常生活中,要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
(四)在遇到挫折、失败、困难或打击时,要发扬“坚忍不拔,知难而进”的精神。
(五)在处理内部的意见分歧或矛盾时,要发扬“互谅互让,求同存异”的精神。
(六)在处理工作需要与个人利益关系时,要发扬“先公后私,无私奉献”的精神。
(七)在培养人生科研人才工作中,要发扬“扶持后生,甘做人梯”的精神。
(八)在处理本会一切工作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关系时,要发扬“顾全大局,为国分忧”的精神。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会的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的确定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在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对人生进行宽领域、多视角、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努力实现人生科学发展的学科化、学位化和学院化;在人生科学事业发展方面,实现事业化、产业化、中国化和全球化。要选择那些与当代人生或做人问题关系最密切、较密切或最迫切的课题或项目,进行研究或开发。在确定实施某些课题或组建某种机构时,既要注意这些课题、项目或机构与人生关系的疏密程度,又要注意这些课题、项目或机构与相关学科、相关学会的学科边界和利益界限。要做到学科发展不越界,实施项目不侵权,实现互利双嬴或互利多赢。
第十二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对我国当代人生理论与人生实践中的各种人生现象、人生问题、人生管理、人生教育及人生史、人生术、人生论等问题进行基础性、应用性和开发性研究。支持和鼓励专家学者著书立说,多出科研成果。
(二)媒体创建。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播科学的人生知识和做人知识,纠正错误的人生观念和人生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创办人生报刊杂志、出版社等。
(三)国内学术交流。为研究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人生现象和人生理论,交流各地区、各学派、各专家学者的科研成果,学会定期或不定期要举办各种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论坛等。
(四)国际学术交流。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宣传具有中国特色的人生科学,把中国人生科学建成新世纪的一个重要学科,推向世界,推向未来。
(五)创建科研实体。创建“中国人生大学”、“中国人生科学院”、“中国国际人生研究院”、“中国国际人生科学研究与培训中心”及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人生科学研究室、所、研究基地,加快人生科学的学院化、产业化、全球化步伐。
(六)组织建设与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和协助各省、市在各地建立各级人生科学学会,将人生和人生科学的研究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同培训人才结合起来,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我国社会的进步。
(七)建立健全各种人生教育、人生咨询、人生娱乐、人生健康等机构。开展人生教育、生命教育、素质教育、健康教育等各种培训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寓教于乐的各种文化艺术活动,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人生质量。
(八)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开展人生咨询服务活动,依法创办相关经贸实体,坚持合法经营,为学会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种类:
团体会员、团体理事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等四种。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于人生科学研究事业;
(四)有一定的研究能力、人生业绩和社会威望,对人生科学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
(二)由两名会员做介绍人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为其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荣誉、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调研资料和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包括团体会员、理事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中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愿为本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八)在社会某领域有一定威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时,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四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挂靠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党组织:根据国家民政部文件精神,驻会党员人数和条件具备的要建立党组织,以加强对学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个人、团体会费;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培训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经营实体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八)建立人生科学研究基金。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上报上级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包括个人会员理事会员、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学会,使学会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学会证照、公章、档案、账目为公有资产,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使用或带回家中。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本会领导亲属不得在本会做财务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宣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修改本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挂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