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机构,由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般在区县一级地方政府不设立,有条件的区县可设立分支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呈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年末,中国共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1个;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支机构109个。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3628个。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4.48万人,其中,在编2.69万人,非在编1.79万。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沿革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住房资金运行模式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提出的。
1991年5月,上海市在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Central Provident Fund)经验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率先建立了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就被扩展到北京、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等地。1994年7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不属于财政预算资金,按"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了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1999年4月,国务院以第262号令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进入了规范化和法治化时代。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强调要“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不仅能大大扩充住房资金的来源渠道,提高有效供给的能力,同时还能把购房者集中一次付清的经济负担分解为长期的较轻的经济负担,提高有效需求的能力。
基本准则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直属设区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当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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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的职责权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机构调整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1.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3.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4.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5.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7.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8.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9.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10.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11.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12.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3.向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4.向设区城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15.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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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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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2.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4.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5.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6.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7.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违反法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全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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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主要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实施监督;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在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主要是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办等工作,可以由房改办或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不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财政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财政部门之间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由于"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不是财政预算的钱,所以不宜也不需要采取设财政专户的形式。而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设专户,接受财政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财政监督的内容,包括机构的开了支来源、列支渠道,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成本、资金结构、负债、损益、盈余分配等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财政监督的重点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核定和列支,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审核,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审计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审计部门之间是被审计与审计的关系。计部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计监督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审计部门的要求,不仅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而且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
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承办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定期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允许或阻挠承办银行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的,承办银行应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组织机构
以上列举的组织机构是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可以增设其他相关的组织机构来更好地服务当地居民和满足管理需求。
目录
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沿革
基本准则
职责
运作
监管
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
银行
组织机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