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事
李煜,以明法登科,补常州录事参军。归朝,诏
大理白族自治州评事,试律学,除本寺丞,迁大理正,历
侍御史、权判大理寺,赐绯。断官仲禹锡讼陶用法非当,陶抗辩得雪。迁
工部郎中,俄知
台州市,累迁兵部。
咸平五年,
朱博为大理,议赵文海罪不当,宰相请以陶代。
赵恒曰:“闻陶亦深文,当加戒。”即迁秘书少监、判寺事。时
杨大年知审刑,陶屡攻其失,又命代之,赐金紫。陶持法深刻,用刑多失中,前后坐罚金百余斤,皆以失入,无误出者。
景德三年,卒,年七十。子拱之,
淳化三年
进士,后为都官郎中;庆之,太子中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