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继萍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朱继萍,女,法学博士,1967年生,光山县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学习和工作经历
1984至1988年,就读于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
1988至1991年,就读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至2006年,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1年任教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立法学。
担任职务
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学术观点
“我希望我的学生都能成为法律的思想者,而不是一个法律工匠”,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朱继萍老师这样谈自己的育人准则,“通过教学让学生增强观察社会现象的敏锐性,学会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的方法,形成自己独特的视角和观点”。之前,她的《材料分析先导的教学交往行为研究和探索——以立法学为例》,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表决,荣获学校2006年度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本科法学教育重要的是训练和提高学生认识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四年本科学习毕竟短暂,积累知识、了解理论学说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掌握认识和分析法律问题的法学思维和法律思维方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掌握了这些基本的学习方法或手段,今后的知识积累和理论学习将会如虎添翼,受益无穷。”朱老师在长期的一线教学中不断尝试、探讨一种材料分析先导的教学互动方法。如上课前先将有关事例、案例或材料发给学生,并提供相应的网站和参考书目;然后通过学生搜集资料,课堂讨论,教师有针对性地讲授等师生互动方式,力图培养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意识或学习兴趣,使学生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分析,不仅理论水平提高和能力培养齐头并进,而且掌握并熟谙运用所学理论认识和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老师给学生讲课,其实也是一个促使老师不断学习的过程。教的过程中,学生会提出各种问题,这就促使老师不断地思考和研究。只有深入研究才能深刻认识和充分把握问题,从而将知识透彻地传授给学生。”为此,朱老师特别注重自身理论水平的提高,力图实现科研与教学的相互促进。在大学,老师与学生的交流往往仅限于课堂,“时间短,无法了解所有学生情况”,多年来,上网点看自己的电子邮箱成为朱老师每天晚上必修的功课,这是她与学生沟通,了解学生想法,解答学生疑问的一个重要渠道。
恬淡中透露着一份亲近与睿智,是朱老师给记者的印象;对学生负责,对工作认真,对学术严谨是朱老师的职业信条。
主要科研成果
1、《公民法律手册》(副主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法律权利”的规范形态及意义——兼议“乞讨权”》,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7年第1期;
3.《论和谐社会中法律秩序之建构》,载《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2005年全国法理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选》,徐显明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论不确定性对法律的基本建设作用》,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6年第6期全文转载;
5.《法律:规范、体系及其逻辑》,载《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6期;
6.《国家之根本,民权之重器》(与刘瀚合著),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7.《立法本质三题》,载《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8.《法律·理性·秩序》(与葛洪义合著),载《沉宗灵学术思想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9.《制度与人:宪政体制与公民品格关系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10.《意义和关系:析法治、宪政与依法行政》,载《理论导刊》1999年第10期;
11.《宪政、法治与依法行政》,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
12.《从自罚自收到罚收分离:制度变迁的分析与思考》(与王麟合著),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13.《传统“功利法”思想与中国法制》(与许晓英合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增刊;
14.《法的确定性:一个法现代性问题的思考和认识》,载《法律科学》1998年增刊;
15.《宪政及其社会基础》,载《法治研究》1998年卷;
16.《法治·法治化·法律理性》(与葛洪义合著),载《法治研究》1997年卷。
获奖情况
1、“材料分析先导的教学交往行为研究和探索-以立法学教学为例”获2006年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2、2007年被评为西北政法大学首届青年教学名师;
3、《论不确定性对法律的基本建设作用》一文2007年获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学习和工作经历
担任职务
学术观点
主要科研成果
获奖情况
参考资料